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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电压指令(2006/95/EC)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法规名称:欧盟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法规简称LVD
法规编号2006/95/EC
替代法规73/23/EEC
发布时间2006-12-27

1.法规简介

电线电缆产品进入欧盟需要满足低电压指令(LVD)的要求。旧版低电压指令(73/23/EEC)于1973年生效,1993CE标志指令(93/68/EEC)对其进行了修订。20061227日,欧盟发布了新低电压指令(2006/95/EC),旧指令于2007116日被废止,新指令与旧指令在内容上保持一致。

2.适用范围

    LVD适用于供电电压在交流501000 V或直流751500 V之间的电气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

3.基本要求

LVD要求低电压设备不会危害人身安全以及家畜或财产安全。其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包括电气、机械、化学、噪声、振动以及人类环境改造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低电压设备应达到11个安全目标:
    (1)
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标识;
    (2)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
    (3)
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
    (4)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护(5)(11)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使用并且正确维护;
    (5)
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的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
    (6)
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
    (7)
对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按照经验电气设备导致的非电气危险;
    (8)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
    (9)
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10)
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方面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11)
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的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4.合格评定程序

低电压指令采用模式A,即制造商的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方式。由制造商自己对产品进行评价,如果符合法规要求,制造商签发符合性声明,直接在产品上使用CE标志。政府不参与评定过程,只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监督。具体流程如下图:

 

(1)技术文件

制造商制定技术文件,其中必须包含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操作等详细资料,用以评估该电气设备是否符合LVD指令规定。技术文件的内容有:

设备的一般描述; 

概念设计和生产原理图,以及元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 

解释说明上述的图及图解,以及该电气设备操作的说明文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没有使用标准时用以符合指令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 

设计的计算结果,以及实施的检查结果; 

测试报告(由制造商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测试报告)。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在产品停止生产之日起,必须在欧盟境内保存技术文件至少10年。

    (2)EC合格声明

制造商保证并声明生产的产品与技术文件和指令要求相符。EC合格声明必须包含: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及地址; 

电气设备的描述; 

参考的协调标准; 

必要时,声明符合性时所依据的规范; 

制造商及其欧盟授权代理授权委托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产品(首次)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EC合格声明必须以至少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撰写;并且必须从产品最终投放市场起保存10年,以供政府主管部门检验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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