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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制品标签法案的实施条例16 CFR 300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1)一般要求

按照法案规定,每一件羊毛制品必需有标签、标识、标牌或其他形式的标志,其标识方法必须符合下面提到的法案、法律、法规。

(2)必需的标签信息

(a)按照法案规定,羊毛制品必须用标签、标识、标牌或其他识别方式的标识,清晰、明显、易读、不易误解地标注该制品的有关信息。按照法案规定,在标签、标识、标牌或其他识别方式的标识上必须标注的信息如下:

——标注制品的纤维成份。除了允许的装饰物外,羊毛制品中纤维的通用名称和重量百分比应在标签上标出,同时按规定称为“其他纤维”或“其他几种纤维”的纤维百分比也一并在标签上标出。

——标注羊毛制品中渗入、混杂、充填的任何非羊毛纤维占羊毛制品总重量的最大百分比。

——标注由羊毛制品制造商委员会公布的名称或注册号码,即某人或某些人的名称或注册号码。

——羊毛制品加工或制造国名称。

(b)在必需信息或非必需信息中标注纤维成分时,除了羊毛或再生羊毛,含量少于5%的纤维的通用名称或商标可以不标出,而是用“其它纤维”表示。如果除了羊毛或再生羊毛,这样的纤维超过一种,且含量少于5%,它们的通用名称或商标不用逐一标出,而是用“其它几种纤维”表示。但当标注纤维的含量时,不阻止产品中构成明确、具有一定作用的该纤维名称的标注,例如:

羊毛  98%

尼龙   2%

(3)标签要求和粘接方法

(a)标签必须以较牢固的方式粘贴在羊毛制品、包装、集装箱及任何需要的地方。标签必须醒目,与产品或包装连结牢固,要保证能经过多环节的销售、运输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

(b)任何带有领圈的羊毛制品,标注原产国的标签贴在领圈的里面中部,肩膀缝合线的中间,或与其他粘贴在领圈中部的标签紧靠在一起。公司名城、注册号码、纤维成份可以同原产国在一个标签上标注或标在服装里面或外面另外的标签上。在所有其他羊毛制品上,需要的信息都标在产品的里面或外面明显易见的一个或几个标签上,原产国必需标注在标签的正面,其他信息可以标注在正面也可以标在反面,只要保证其明显易见。

(4)不能使用的标签

标签、标牌、标记或其他证明标记应安全地粘贴在产品上,这些标签应能经受销售、再销售、运输等环节出现的意外情况。看上去易丢的、难辨认的、字迹易掉的、字迹模糊的、残缺不全的或不明显的都不能使用。

(5)必须用英文

按照法案、法规,所有出现在标签或证明标志上的字、句子或其他信息均用英文,如果标签、标牌、标记或证明标志上出现了其他文字而不是英文,那么,标签上所有的信息都要同时用英文和这种文字表示。

(6)纤维商标和通用名称

(a)除了法案、法规允许使用其他名称,纤维应使用通用名称,如“羊毛”、“再生羊毛”、“棉”、“人造纤维”、“丝”、“亚麻”、“醋酸纤维素”、“尼龙”、“聚脂”。

(b)前面和后面所提及的按照《纺织纤维产品鉴定法规》和本法规303.7条确定的制造纤维的通用名称将用来表示羊毛制品中的纤维成份。

(c)不易误解的纤维商标可以和相关的纤维通用名称一起应用在标签上。这样的商标出现在标签上时,纤维的通用名称要和商标写在一起,而且商标和名称的字体相同,大小相等,明显易读。

(d)按照法案和法规规定,通用名称和商标出现在标签上时,不管需要与否,完整的纤维成份及含量百分比也将标注在标签上。

(e)如果纤维商标不是作为必需的信息,而是作为非必需信息标在标签的其他地方时,纤维的通用名称也要和商标一起用明显的、易读的或商标第一次出现时用的字体或字母标出。

(f)所有在标签上或产品其他地方出现的纤维商标、通用名称、单词或创造的单词、组成或修饰通用名称的符号或图画不能以错误或欺骗的手段标注,或直接、间接地表明羊毛制品完全或部分由特殊纤维组成,而实际情况不是如此。

(g)“毛皮”可以用来描述毛发或毛皮纤维或含有任何一种或几种动物的毛皮,而这种动物不是绵羊、羔羊、安哥拉羊、山羊、骆驼、羊驼、美洲驼和骆马。如果任何动物的毛发或毛皮纤维的名称、符号或图形用在标签、标牌、标记或附在羊毛制品上的其他证明标志上,那么这种毛发或毛皮纤维在整个羊毛制品中的重量百分比需要作为纤维成份单独标明;如果这种毛发或毛皮纤维在整个羊毛制品中的重量百分比不到5%,那么,毛发或毛皮纤维的名称、符号或图形不用标出。下面是按本段要求标注的例子:

60%羊毛

40%毛皮纤维;或

60%羊毛

30%毛皮纤维

10%安哥拉兔毛;或

100%骆马毛

(7)缩写,同上标记,星号

(a)对于必需标注的所有信息、单词或句子不能用同上符号“``”表示,或用缩写或其他符号脚注,不能省略。

(b)纺织纤维的通用名称和纤维商标一起标示在广告、标签或发票上时,通用名称用注脚的方式表示,注脚用紧接在商标后面的缩写或其他符号解释是与法案或法规的要求不符的。

(8)标签标示的信息

(a)按照规定,必需信息可以出现在一张或数张附在产品的标签上,包括按照联邦法规16卷423部分要求的保养标签,只要符合本部分法案和法规相关要求且必需的和非必需的信息合并标注后不会让人误解。必需信息的所有部分都必须清晰、明显、易读,使预期的购买者能够理解。所有必需标注的纤维含量必须用清晰的、大小相同的印刷或手写体标注。

(b)产品上任何非必需信息或说明均不能轻视、减损或抵触必需信息,同时不能有错误、缺陷或误导。

(9)正确的标注方法

按照法案或下面的规定,标签、标志、标牌或其他识别标记不能缩到最小,不能表示含糊或不醒目,或放置在购买者或购买者的用户不容易发现或看到的地方。同样的原因,产品以分销方式卖给用户时,下列情况也不可以:

(a)小的或不清楚的字体

(b)字母或数字的大小、尺寸不等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明显地标出所有的纤维名称及百分含量。

(c)底色对比不足。

(d )设计、花饰或其它手写体、印刷体或绘画拥挤、混杂或模糊。

(10)成对或包含两个或多个单元的产品的标签

(a)当一件羊毛制品包括二个或多个部分、单元或物件,且每部分纤维成分不同时,包括必需信息在内的各部分的标签应分别粘贴在每一个部分、单元或物件上,表明该部分必需信息。如果多个部分、单元或物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或整体销售或处理,并且也是作为一个独立产品或整体销售和卖到最终销费者手中的,必需信息可以标注在一张标签上,并且分别表示出每个单元、部分或物件的纤维组成。

(b)当外衣、服饰或其它羊毛制品是以一双或整体形式销售或处理的,而且它们的纤维含量相同,那么到达最终销费者手中时,只要有一双中的一只或整体中的一件需要标签。

(c)如果按照(a)、(b)所说的一双或一组羊毛制品是分开出售的,那么每只或每一个单元都必须按法案或法规的规定标注。

(11)必须在标签上标注的名称或其他标识

(a)按照法案,标签上使用的名称必须是羊毛制品制造商或个人的名称,同时符合法案第3部分关于可以用于经营的产品。贸易用名称、商名或没有指定作为个人商业名称的名字不能用于必需性标识

(b)按照规定的注册识别号,可以用于代替制造商的名称用于识别目的。

(12)附加的必需标注

为了避免欺诈,不是产品制造商的任何人的名字出现在粘贴在羊毛制品上的标牌、标签或其它识别标记上时,应该同时用恰当的语言说明该羊毛制品不是由这个人生产的;例如:

制造商:(由……制造)

经销商:(由……分销商分销)

(13)整包装羊毛制品的标签

当羊毛制品以一个包装发运或销售,且这个包装到最终销费者手中时是完整不破的,除了袜类,包装中的每一件制品和整个包装都需要用标签标明必需信息。如果该包装是透明的,能够清楚地看清羊毛制品标签上的信息,那么包装外就不需要标签。

(14)装饰品

(a)如果羊毛制品含有纤维装饰品,且不超过总重量百分比的5%,成份百分含量中可以忽略此装饰品,但标志、标牌、标签或其它的识别标记上要说明这一事实;例如:

50% 羊毛

25% 再生羊毛

25% 棉

装饰物除外

当相对于主要纤维或混合纤维的总重量的装饰物百分含量标明时,装饰物的成份也应标出;例如:

70% 再生羊毛

30% 醋酸纤维素

4% 金属装饰物除外

(b)如果装饰物含量超过5%,那么它必须包括在纤维含量信息中。

(c)如果装饰物包含与产品不同的成份,按照本法规300.23的规定进行局部标注.

(15)术语“全”和“100%”的用法

完全由一种纤维构成的织物和产品,其标志、标牌、标签或其它识别标记上可以用“100%”、“全”加上正确的纤维名称标注;例如:“100%羊毛”、“全羊毛”、“100%再生羊毛”、“全再生羊毛”,如果产品除了不超过5%装饰物和其它纤维外,由一种纤维构成,也可以用“”、“100%”来描述该纤维,但其后必须用“装饰物除外”或类似的句子说明;例如:

全羊毛—装饰物除外,或

100%羊毛--装饰物除外

(16)特殊纤维命名方法

(a)组成产品的纤维中含有特殊纤维,其命名方法按法案第2部分(b)中规定表示。特殊纤维名称可以代替“羊毛”,规定每一命名的特殊纤维的含量必须标出。同时进一步规定可以用“再生”来修饰这些特殊纤维名称,正如法案对 “再生羊毛”的定义。下面是条例允许的纤维含量标注的例子:

55% 羊驼毛—45% 骆驼毛

50% 再生骆驼毛—50% 羊毛

60% 再生羊驼毛—40% 人造丝

35% 再生美洲驼毛­—35% 再生骆马绒—30% 棉

60% 棉—40% 再生美洲驼毛

(b)如果选取一个名称用来代替“羊毛”表述该特殊纤维,那么在所有必需或非必需的信息中都必须用这一名称来表述该特殊纤维。如果这种特殊纤维的名称没有在成份含量的标注中出现,那么附于羊毛制品上的标签或辅助标签上的非必需标注中,该特殊纤维的名称以及意味着或暗示该种纤维存在的任何文字、创造字、符号或图案都不能出现。

(17)“马海毛”或“山羊绒”的用法

(a)为了陈述纤维成份中含有叫做马海毛的安哥拉山羊毛或叫做山羊绒的开丝米山羊毛,“马海毛”或“山羊绒”可以分别用来代替“羊毛”表示该种纤维。按规定“马海毛”或“山羊绒”的百分含量应分别标出。如果按照法案中的定义,该种纤维是“再生羊毛”时,“马海毛”或“山羊绒”的前面也要加上“再生”这个词。下面是该规定允许的标注方法的例子:

50% 马海毛—50% 羊毛

60% 再生马海毛—40% 山羊绒

60% 棉—40% 再生山羊绒

(b)在本规定允许的条件下,使用“马海毛”或“山羊绒”代替“羊毛”时,在所有必需或非必需标注的信息中,凡涉及到该种纤维时,都要用“马海毛”或“山羊绒”这个词。如果“马海毛”或“山羊绒”这种名称没有在必需的纤维成份含量标注中出现,那么附于羊毛制品上的必需标签或辅助标签上的非必需信息标注中,不能出现“马海毛”或“山羊绒”及意味着或暗示该种纤维存在的任何文字、创造字、符号或图案。

(18)“纯”或“新”的用法

如果羊毛产品或其一部分完全由纯或新纤维构成,该种纤维没有从任何纺、编、织、毡、镶或制造使用的产品中回收的成分,那么,可以用“纯”或“新”来描述该羊毛产品或某一种纤维。反之,则不能使用“纯”或“新”。

(19)样品、样本或试样的标注

如果羊毛制品的样品、样本或试样是用于该制品商业上促销的,样品、样本或试样同羊毛制品一样也必须用标签分别标明其成分含量和其他按法律要求的信息。

(20) 纤维含量的分部分标注

(a)允许的  如果一件羊毛制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纤维含量不同,可以在一张标签上分别标注各部分纤维含量。

(b)强制性的 为避免欺骗,按上面的规定进行的标注方法适用于必须用该种标签标注的情况。

(21)纤维成份的表示

(a)构成或暗示制品中不存在的纤维名称或标号的文字、创造字、符号或图案不能用在标签中。任何文字、创造字如果在语音上和某种纤维名称或标号相似或在拼写上只有细微差异,而制品中没有该种纤维,这样的文字或创造字不能使用。

(b)按照法案和法规的要求,构成或暗示制品中所含有的纤维的文字、创造字、符号或图案在标签上使用时,无论是在必需性或非必需性标注中,该纤维完整的名称和含量都应在标签上标注。

(22)羊毛制品加工或制造的国家

(a) 法案和法规要求标注的其他信息:

——所有进口的羊毛制品都必须标注加工或制造该制品的国家的名称;

——如果羊毛制品是在美国制造的且原料也是美国的,那么标签上标注“美国制造”或其他类似的、清晰的句子;

——如果羊毛制品是在美国制造的但原料是全部或部分进口,那么标签上应明确标明,例如:“进口纤维,美国制造”,或“进口纱线,美国编织”;

——如果羊毛制品一部分是在国外制造,另一部分是在美国制造,那么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是在国外和美国加工的,如:“进口布料,美国制成”,或“进口部件,美国缝制”,或“[某国]制造,制成于美国”,或“披肩美国制造,织物中国制造”,或“盖被填充、缝制、制成于美国;套子中国制造”,或“[某国]制造/织物美国制造”,或“美国编织,[某国]制成”;

——当海关机构要求未完工的产品上有原标签时,按照本部分(a)(4)(Ⅰ)标注加工制造过程或按海关要求标注出口国的名称,例如:“[某国]制造”。

(b)为了明确一件产品是否要按本部分(a)中的有关规定标注,制造商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案覆盖的原材料的原产地,这是与制造过程分开的第一步。例如,一个纱线制造商必须识别纤维是不是进口的,一个布料制造商必须了解进口的纱线,一个家用物品制造商必须识别直接用来制造家用物品的进口的布料或纱线以及保暖用进口纤维填充物。

(c)国家名称是指一个公认为国家的政治实体的名称。除了美国外,殖民地或在祖国边界以外的属地和保护区视作独立的国家,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标明羊毛制品制造或加工的国家名称也是被认可的国家名称,。

(d)主要的生产进口羊毛制品的国家应被认为是该羊毛制品的生产或加工国家。另一个国家在产品上附加的工作或材料对该制品的形式产生根本变化时,才把该国家作为该纺织品生产或加工的国家。

(e)生产或加工进口羊毛制品的国家名称必须用英文。国家名称的形容词形式可以作为羊毛制品生产或加工的国家名称接受,但规定国家名称的形容词形式不能与其他字一起使用,用来指一个种类的产品。拼写上有细微差别但能清楚表明国家英文名称的拼写可以使用,例如用Brasil代替Brazil,Italie代替Italy。不会使人误解的国家名称缩写,例如用 GT. Britain代替Great Britain也可以使用。

(f)按美国关税法或财政部长签署的法规,本法规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可以以任何方式限制必需的信息在标签上的标注。

(23)邮购广告中的原产国

当一种羊毛制品在邮购册或邮购促销材料中做广告时,对产品的描述应包含一清楚的不易混淆的句子说明该制品是美国产的、进口的或两者都有。或使用表示相同意思的其他词或句子。本部分要求的原产地声明不应与广告中产品的原标签相矛盾。

(24)绒面织物及其产品组成

绒面织物及其制品应在标签或识别标记上分别标出表面或绒面和底面或基面的纤维百分比含量。同时规定,按这种方式分别标出表面和底面的纤维百分比含量时,表面和底面之间的比率也要标出。例如:

绒面100%羊毛

底面100%棉

(底面织物60%,绒面40%)

绒面--60%再生羊毛,40%羊毛

底面--70%棉,30%尼龙

(绒面织物60%,底面40%)

(25)含有附加或添加纤维的羊毛制品

如果一件羊毛制品,除了为加厚或其他目的,在一独立明显的区域或部分,含有较小比例的附加或添加纤维外,是完全由一种纤维或混合纤维制成,那么按照该种纤维或混合纤维标注纤维含量,同时要说明附加或添加纤维占总纤维重量的比例,以及在哪一区域或部分含有该附加或添加纤维。例如:

55% 再生羊毛

45% 人造丝

脚趾和脚后跟处的5%的尼龙除外

(26)不确定数量的再生纤维

(a)如果一件羊毛制品含有部分从纺织产品中回收的不同的人造纤维,而该纺织品中含有的纤维品质难以确定,那么用“人造纤维”作为从该种产品中回收的纤维的集合名称,在标志、标牌或标签上标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在名称的下面列出在这种纤维中主要纤维的名称,例如:

60% 羊毛

40% 人造纤维

人造丝

醋酸纤维素

尼龙

(b)一件羊毛制品的组成一部分是羊毛或再生羊毛,另一部分是不明确的为特殊目的从纺、编、织、毡、镶或制造或使用的产品中回收的非羊毛纤维,应如实地在必需的纤维含量信息中标注。或者按法案和法规的要求,标出(1)羊毛或再生羊毛的百分比,(2)所有能确定的纤维的通用名称及其百分比,(3)不知道或难以确定的回收纤维命名为“未名的回收纤维”或“不确定的回收纤维”,标出其百分比,例如:

75% 再生羊毛—25% 未名的回收纤维

35%再生羊毛—30% 醋酸纤维素—15% 棉—20% 不确定的回收纤维

标注纤维含量时,所有“未名的再生纤维”和“不确定的再生纤维”要列在最后。

(c)“未名的再生纤维”和“不确定的再生纤维”可以用来描述本法规(b)

节中提到的未名的不确定的回收纤维。相同的标准用来确定“再生”的适用范围,正如法案第2节(c)中对“再生羊毛”的定义。

(d)按本法案规定不确定或难于弄清楚羊毛或再生羊毛的数量时,可以都作为再生羊毛。

(27)使用混杂的布料或包含混杂布料的服装或产品

(a)羊毛制品含有混杂布料或用混杂布料制造,该混杂布料中含有各种不同的纤维且含量难于确定,应真实地标注该羊毛制品的纤维成份,并用大约的百分数表示含量。下面几种标注形式可以用在该羊毛制品的标签、标牌、标记或羊毛制品上的其他识别标记上。

——产品主要由棉构成同时含有最小百分比的再生羊毛:

主要成分为棉的混杂布料构成,同时再生羊毛的含量不低于_%。

——产品主要由人造丝构成同时含有最小百分比的再生羊毛:

主要成分为人造丝的混杂布料构成,同时再生羊毛的含量不低于_%。

——产品主要由棉和人造丝的混合物构成同时含有最小百分比的再生羊毛:

主要成分为棉和人造丝的混杂布料构成,同时再生羊毛的含量不低于_%。

——产品主要由羊毛纤维构成,另一部分为棉、人造丝或非羊毛纤维的不确定的混合物。

包含棉、人造丝和其他非羊毛纤维的混杂布料以及含量不低于_%的再生羊毛构成。

(b)在这几种形式中提及的棉或人造丝或非羊毛纤维没有达到整个制品的纤维含量的50%时,在本节提到的几种标注中要分别略去“主要”这个词。

(c)“由…构成”可以代替“由…制造”用在上面提到的标注形式中

(d)按照本条例,产品中含有的羊毛和再生羊毛的数量难以确定时,可以将羊毛和再生羊毛合称为再生羊毛。

(28)易于误解的标签

按照法案规定,产品不能使用任何有错误的、会误导消费者的、以及任一方面会使人误解的标志、标牌、标签、符号或描述。

(29)记录的保存

(a)受法案管辖的所有的羊毛产品制造商,不管是否给予或接受了任何担保,都需要保存记录,记录法案或法规要求制造商生产羊毛产品中的信息。这些记录包括:

——法案中要求的产品纤维成份;

——羊毛制品中用来加重、填充、掺杂的任何非纤维状材料占羊毛制品总重量的最大百分比;

——有关羊毛产品的制造商即一个或多个制造者的名称或由委员会发布的注册证明号;

——羊毛产品加工或制造的国家名称。

(b)按法案规定,任何替换标牌、标签或其他识别标记的人将保存这些记录并在新制的标牌、标签或其他识别标记上提供这些信息,同时还要记录提供这些羊毛制品的人的名字。

(c)这些记录的目的是用来表明法案和法规的要求得到满足,同时建立了一套可追踪的从原材料加工到产品完成整个过程的持续记录。这些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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