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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肉制品包装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关于肉类包装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国家不断加强对肉类生产、储存、包装、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的控制,在生产环节建立验证和注册体系,强制实行肉类制品生产、包装、销售情况透明度政策。

欧盟针对肉类产品新标签的规定已于20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新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肉”的概念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定义,即“肉”仅为可食肌肉,而不再包含脂肪与动物下水(包括心、肠、肝等)。对食品中含有的脂肪与动物下水必须在标签中详细说明。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将食品中肉类来源动物的种别加以区别说明,如要标记清楚“牛肉”或“猪肉”。最后,新规定中还将“机械割肉”排除在“肉”定义之外,即在新规定实施后的食品标签中必须将“机械割肉”单独列出来。受到该新规定影响的产品主要包括香肠、馅饼、煮肉、精致的盘装食品、罐头等肉类食品及包装。欧盟规定,对于违反该新规定的惩罚立法将由各成员国自行进行。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了2000/1760/EC法规,根据上述法规,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牛肉,均必须执行强制性标签标识规定。根据规定,在销售的各个环节,经营者均需对牛肉加贴强制性标签。如标签含有强制性标签规定以外的信息,经营者还应提交一份说明书报成员国主管部门批准。如果牛肉生产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发生在第三国,牛肉经营者需在牛肉上加贴相应标识。与标识相关的说明书需事先由第三国主管当局通报欧洲委员会后方可在欧盟境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