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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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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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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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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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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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5-10-1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字号: [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2B902 稀土生产加工设备
(一)2B902.a.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离心萃取设备。
(二)2B902.b.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
(三)2B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烧窑:
1. 尺寸范围Φ1.8×20 m~Φ4.6×80 m;
2. 窑筒体内砌筑衬里材料,包括石墨砖、高铝砖、莫来石砖等耐浓硫酸、氢氟酸腐蚀及耐温材料;
3. 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 ℃。
(四)2B902.d.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5~14.2m³的萃取槽。
(五)2B902.e.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
(六)2B902.f.反应罐容积10~50 m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
(七)2B902.g.用于2B902.f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沉淀结晶搅拌器(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搅拌桨(参考税则号列:84799090);
3. 输出功率5.5~37 kW的电机。
(八)2B902.h.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反应温度320~650 ℃;
2. 零部件为锰钢、镍铬合金钢等耐腐蚀材料。
(九)2B902.i.用于稀土金属电解的以下任一设备:
1. 电解整流设备;
2. 加料设备;
3. 稀土金属虹吸出炉系统;
4. 尾气处理设备。
(十)2B902.j.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电解槽(参考税则号列:85433000):
1. 槽型为耐火砖砌筑槽;
2. 阳极为石墨材料;
3. 阴极为钨材料;
4. 电流范围6000~30000 A;
5. 阳极电流密度范围5~7 A/cm2;
6. 阴极电流密度范围1~2 A/cm2。
(十一)2B902.k.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应还原炉:
1. 中频电源频率1~8 kHz;
2. 加热温度0~1700 ℃;
3.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 Pa;
4. 熔炼量10~300 kg。
(十二)2B902.l.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炉:
1. 加热温度0~1700 ℃;
2.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 Pa;
3. 熔炼量10~300 kg。
(十三)2B902.m.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1. 加热方式为感应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 ℃;
3. 具备自动等径控制长晶功能。
(十四)2B902.n.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加热方式为电阻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
3. 具备多温区加热功能。
(十五)2B902.o.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
1. 周期式真空感应铸片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2. 诱导加热式真空熔炼炉。
(十六)2B902.p.用于2B902.o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水冷电缆;
2. 铜辊;
3. 坩埚;
4. 倾角控制器;
5. 冷却系统。
(十七)2B902.q.稀土永磁氢碎炉:
1. 连续式气氛热处理炉;
2. 旋转氢碎炉;
3. 防爆连续氢碎炉。
(十八)2B902.r.用于2B902.q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阀门;
2. 氢气汇流排。
(十九)2B902.s.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
1. 粒度小于等于5μm;
2. 粉末总收率大于等于99%;
3. 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
(二十)2B902.t.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
(二十一)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
(二十二)2B902.v.非2B104项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310)。
(二十三)2B902.w.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 min,加热温度500~1200 ℃,1000 ℃时温度均匀性在±3 ℃以内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
1. 单体卧式烧结炉;
2. 连续真空烧结炉;
3. 立式烧结炉。
(二十四)2B902.x.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
1. 多线切割机;
2. 激光切割设备;
3. 自动粘料机;
4. 垂直磨;
5. 双面磨;
6. 端面磨;
7. 通过式磨床。
(二十五)2B902.y.晶界扩散设备:
1. 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稀土永磁真空扩散炉;
3. 稀土永磁用丝网印刷装置。
(二十六)2B902.z.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 m的立窑。
二、1C914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
(一)1C914.a.稀土矿(参考税则号列:25309020):
1. 氟碳铈矿;
2. 独居石;
3. 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二)1C914.b.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三)1C914.c.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
1. P507:2-乙基己基膦酸单2-乙基己基酯(CAS 14802-03-0)(参考税则号列:29319000);
2. P204: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CAS 298-07-7)(参考税则号列:29199000);
3. 环烷酸(CAS 1338-24-5)(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4. N235:三辛癸烷基叔胺(CAS 68814-95-9)(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5. C272:双(2,4,4-三甲基戊基)膦酸(CAS 83411-71-6)。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