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4号(关于进口老挝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8-2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字号: [ 大 中 小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老方)关于老挝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老挝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是指在老挝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非种用脱壳花生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全境。
四、企业注册
老方应确保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由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相关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3. 飞机草Eupatorium odoratum L.
4. 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老方应监督花生种植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2. 老方应对输华花生企业实施监督,确保其在花生收储、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确保输华花生不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有害杂草种子。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花生应使用包装,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撒漏和污染。包装材料必须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一包装上应使用中文和英文注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consignmen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品名、产地、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中方注册号等信息。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老方须对输华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for Peanut from Lao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中方注册号。对于发现活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药剂名称、剂量、温度和时间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如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老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老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