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声明 | 注册
邮箱: js_wto@163.com
电话: 025-86500544
市场准入 > 出口 > 重点出口产品 > 机电 > 电机 > 美国 > 电磁兼容要求

电磁兼容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1.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美国电磁兼容方面的主管机构为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作为独立的政府机构,FCC主要负责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所属地区的国内与国际范围的无线电、广播、有线、卫星和光缆通信的管制。为有效实施《电信法》赋予的职责,FCC制订了无线电、电信、电子电气等设备有关电磁兼容、频率范围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作为其执法依据,这些标准被编纂列入联邦法规的15卷和47卷,成为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技术法规。另外,为确保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FCC还对其管制范围内的产品和设备实施了认可制度。

2. FCC许可方式
    FCC有三种许可方式:
    1)验证(Verification):产品在FCC认可的实验室完成一份自我确认的报告; 
    2)合格声明(DoC,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制造商或进口商将产品在FCC指定的(A2LA或NVLAP认可)合格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获得合格检测报告,在产品上加贴FCC标志,在用户使用手册中声明符合FCC标准规定,并保留检测报告; 
    3)认证(Certification):先申请一个FRN来填写表格,然后产品在FCC认可/注册的实验室进行测试,获得合格测试报告后,测试报告连同技术资料(产品细节照片、电路原理图、使用手册等)一起送到FCC TCB实验室,FCC TCB审查资料后颁发证书(证书号为FCC ID),最后申请者在产品标签上打上FCC ID。 

3. 家用电器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一般家用电器无需获得FCC许可。根据47 CFR 15.103的豁免条件,专门用于电器(如微波炉、洗碗机、干衣机、空调)中的数字设备,只须满足47 CFR 15.5规定的通常工作条件,即不得对无线发射设备造成有害的电磁干扰,而无须满足特定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然而,FCC仍强力建议豁免设备的制造商满足47 CFR 15的特定技术要求。
    数字家电产品需满足47 CFR 15有关无意发射体的传导和辐射限值要求,并采用ANSI C 63.4作为设备电磁干扰的测量方法,通过验证方式获得FCC许可。ANSI C 63.4《低压电子电气设备在9 kHz~40 GHz的无线电噪声发射测量方法》是美国重要的EMC基础标准之一,它规定了在9 kHz~40 GHz频率范围内测量来自电子电气设备发射的射频信号和噪声的方法、测量设备和测量步骤。有关数字家电的标识要求在47 CFR 2.954和47 CFR 15.19(a)中规定;用户手册和使用说明书则应符合47 CFR 15.21的规定。

4. 技术报告
    申请认证的设备应向FCC递交FCC的731表,并附带测量设备的描述或引用已在FCC备案的相关信息以及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包含:
    1)测量设备的描述; 
    2)提供给用户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的副本; 
    3)设备制造商和/或设备许可申请者的名称和地址; 
    4)FCC ID、商标和/或投入市场的设备型号; 
    5)额定技术参数的说明; 
    6)测量报告。 

5. 标签、说明书及相关信息要求
    通过合格声明方式获得许可的设备应加贴FCC标签(如下图),并永久加贴在产品上。

设备应包括以下符合性信息:
    1)产品的识别,如产品名称和型号; 
    2)符合性声明,如“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8 of the FCC Rules.” 
    3)美国境内责任方的名称和地址。 
    此外,还应在用户在使用说明书或包装上提供以下信息:
    1)设备或系统的潜在干扰; 
    2)系统的维护; 
    3)用户可以采取的纠正干扰的简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