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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电磁兼容要求(47 CFR Part 18)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医用电气设备进入美国市场,除须满足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外,还应遵循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使用无线电频谱的电气设备的许可制度要求,获得FCC许可方可上市销售。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主要负责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所属地区的国内与国际范围的无线电、广播、有线、卫星和光缆通信的管制。为有效实施《电信法》赋予的职责,FCC制订了无线电、电信、电子电气等设备有关电磁兼容、频率范围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作为其执法依据,这些标准被编纂列入联邦法规的15卷和47卷,成为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技术法规。另外,为确保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FCC还对使用无线电频谱的产品和设备实施了许可制度(Equipment Authorization)。
    FCC法规中,涉及医用电气设备电磁兼容要求的主要是47 CFR 18(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和47 CFR 2(频率分配和无线电条约)法规。47 CFR 18规定了工科医(ISM)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工作条件、设备的许可和识别、设备的工作频率、磁场强度限值和传导限值、测量的频率范围和测量方法,以及技术报告、符合性信息、提供给用户的信息等内容。

    联邦法规47 CFR 18.30547 CFR 18.307分别规定了工科医设备的磁场强度限值和传导限值,医用电气设备的适用要求见以下两表:

                       表1 医用电气设备磁场强度要求

设备名称

工作频率

设备产生的射频功率(瓦)

磁场强度限值(mV/m

距离(米)

医用透热

任何ISM频率

任何功率

25

300

任何非ISM频率

任何功率

15

300

医用超声设备

< 490 kHz

< 500

2400/频率(kHz)

300

500

2400/频率(kHz) 2400/频率(kHz)×(功率/500)2

300

490kHz≤频率≤1600kHz

任何功率

2400/频率(kHz)

30

> 1600 kHz

任何功率

15

30

其他各种医用设备

任何ISM频率

 

< 500

25

300

500

25×(功率/500)2

300

任何非ISM频率

< 500

15

300

500

15×(功率/500)2

300

                           表2 医用电气设备传导限值

设备名称

发射频率(MHz

传导限值(dB[mu]V

半峰值

平均值

医用超声设备

0.0090.05

110

0.050.15

90~80

0.150.5

66~56

5646

0.55

56

46

530

60

50

其他消费类医用电气设备

0.150.5

66~56

5646

0.55

56

46

530

6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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