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声明 | 注册
邮箱: js_wto@163.com
电话: 025-86500544
市场准入 > 出口 > 重点出口产品 > 机电 > 交通工具 > 欧盟 > 标准 > 道路车辆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欧洲各国除有自己国家的汽车法规外,主要有两个地区性的汽车法规,一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EeonomieCommissionforEurope简称ECE)制定的汽车法规;二是欧洲经济共同体  (EuropeanEeonomieCommunity,简称EEC)制定的指令(Directives)。制定统一的EEC指令和ECE法规始于二战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58年开始制定统一的汽车法规。ECE法规由各国任意自选,是非强制性的,而EEC指令则是作为成员国统一的法规,是强制性的。但是ECE法规己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引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中。

一、ECE汽车技术法规

欧洲各国的汽车法规起步较早,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国家就对汽车排放、灯具、制动等装置制定了一些规定,但各国规定的检查方法、效果的评定以及限值等都不统一。这些法规上的不统一阻碍了欧洲各国间的自由贸易和国际间的运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了开辟市场、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国际贸易,于1958年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零部件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即统一汽车产品认证条件的协定书。随后,于1997年通过协定《关于采用轮式车辆定期技术检查统一条件以及对等承认这种检查的协定》、1998年通过协定《关于为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欧洲经济委员会缔约国之间根据上述协议,通过下属的车辆制造专业组(WP29)制定了一套ECE法规,对需要认证的汽车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法规进行认证,并且对各成员国的认证相互承认。这样大大简化了国际间的汽车认证程序,统一了各国的法规要求,促进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自由贸易。

目前ECE法规共有125项,其中安全法规是105项。WP29工作组于1993年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下的道路运输委员会创建,负责制定统一的欧洲汽车安全和保护法规。但是由于98年日内瓦协议书签订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南非以缔约国的身份参与了工作。因此,欧、美、日三方首次合作,使ECE/WP29成为实现法规国际一体化的论坛,并称其为“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目前WP29下设6个专家小组:

1)噪声专家组(Working party on noise,简称GRB

2)灯光及灯光信号专家组(Working perty on lighting and lighting-signaling,简称GRPE

3)污染与能源专家组(Working perty on pullution an energy

4)制动与底盘专家组(Working party on brakes nad running gear,简称GRRF

5)一般安全专家组(Working party on general safty provisions,简称GRSG

6)被动安全专家组(Working party on passive safety,简称GRSP)。

ECE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适用范围、名词术语、申请程序、批准与撤销程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产品合格与不合格判别及处理规则、负责试验单位名称及通信地址、批准单位名称及通信地址。对于汽车技术法规实施过程中,汽车生产企业设计和生产的汽车必须符合汽车法规的要求并经政府部门审定签发证明后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出口外销的汽车也必须符合进口地区的汽车法规的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口或不发给行驶证。

ECE/WP29工作组由政府、汽车制造企业、消费者组织三部分组成,其下属专家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ECE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在广泛听取缔约国和非缔约国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讨法规的制修订方式,保证了法规制修订的公正性与公开性。ECE法规在保证汽车安全、环保、节能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法规的协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提出制()订草案,任何一个缔约国可以宣布采用或停止采用某一ECE法规,因此ECE法规的缔约国是自愿采用的,各国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可全部或部分采用,也可不采用。尽管如此由于ECE法规具有极大的国际性,各有关国家不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只要条件具备都尽可能采用,以促进国际间技术交流和自由贸易。

二、欧洲经济共同体EEC/EC汽车技术指令

ECE汽车技术法规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组织以1957年各成员国共同签订的“罗马条约”为基础,制定一系列有关机动车安全、环保、节能及车辆有关部件要求统一方面的、强制执行的EEC指令,以消除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199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的部长理事会通过了“罗马条约”的修正案,该条约的实施生效使EEC逐步由一个单纯的经济实体成为政治、外交和军事实体。原EEC组织现在一般称为欧洲联盟—EU,因此原欧洲经济共同休汽车技术指令(EEC指令)现一般称为欧洲共同体汽车技术指令(EC指令)

EEC/EC指令的基本构成是:1)规定了该指令所适用的汽车的定义:2)某种汽车部件符合指令提出要求时,任何成员国不得以其他借口拒绝给使用该部件的汽车批准EEC型式认证;3)如果车辆的部件符合指令提出的要求,任何成员国不得拒绝或禁止该型车辆的进口销售、登记领照等;4)需要修订指令中的技术要求时,应按70/56/EEC指令中规定的程序进行:5)各成员国在接到本指令后18个月内,付诸实施:6)附件部分,每一项指令的附件内容致包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EEC型式认证申请及规定,EEC型式认证证书式样等方面。

EEC/EC指令不同于ECE法规的是:EEC/EC指令一经下达后,就要在共同体成员国内强制执行,并优先于本国法规。所以EEC/EC指令在成员国内是强制性的;而ECE法规在成员国内则是非强制性的。

三、欧盟汽车标准体系

欧洲标准化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欧洲各国的国家标准机构以及一些行业和协会标准团体。CENCENELECETSI是目前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也是制定欧盟协调标准的标准化机构。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命令,由CENCENELECETSI制定并批准实施欧洲标准,即欧盟“协调标准”,并强制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而执行协调标准是自愿的。

欧洲各个国家除执行协调标准外,还制定有各自的标准体系,均为自愿性标准。如法国汽车工业标准(NF标准)由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组织制定批准,具体制定工作由汽车标准化局(即BNA)负责;英国汽车工业标准(BS标准)由英国标准学会(BSI)全面负责制修订,具体工作主要由BSI标准部中的工程标准委员会下属的汽车技术委员会(代号AU)完成;德国的汽车工业标准(DIN标准)由德国标准化学会(DIN)下属的标准委员会(NA)中的德国汽车工业专业标准委员会(FAKRA)负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