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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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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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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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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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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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5-12-10 来源:商务部世贸司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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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商务部发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强化对外贸易政策的WTO合规性审查。该文件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为蓝本,旨在通过嵌入式评估机制,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外商投资等政策措施严格对标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与中国加入承诺。该文件将于2026年1月3日起施行。
在制度设计上,《办法》确立了“谁制定、谁评估”的核心原则,将合规审查定位为贸易政策出台的前置要件。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须对拟出台措施进行系统评估,涵盖关税壁垒、补贴机制、原产地认定等高风险领域,并附带风险判断与修改建议。若识别出潜在违规,如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政策制定者须据此修订,方可报批。这一机制不仅防范了国内政策的外溢效应,还为企业提供了可操作的自查工具——附件《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表》——其细目直指海关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等痛点,体现了预防性治理的务实导向。
商务部的作为全国统筹机构,其世贸司及WTO通报咨询局将负责意见征询、问题响应与培训体系构建。文件规定,国务院部门征求意见的答复时限为7至15个工作日,地方层面的协调则交由省级政府主导,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评估。这种分层授权既尊重行政自治,又强化中央指导,避免了以往试行办法中地方执行的碎片化弊端。同时,《办法》扩展至国际互动层面:中国对WTO成员违规措施的通报须经商务部渠道,结合评估结果推动磋商谈判,维护海外权益;反之,对于针对中国的合规关切,商务部将协调整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问题闭环。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的流程: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应通过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渠道通报商务部。通报信息应包括认为违规的贸易政策名称、内容、发布成员及其部门,列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具体条款和理由等。商务部对有关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评估,认为存在违规情况的,可在世界贸易组织对相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违规措施提出关注,积极开展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正当海外权益。商务部应将评估结论和后续工作情况及时告知通报有关措施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评估,是指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本办法所附《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表》供开展合规评估工作参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
(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中国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关注相关工作;
(三)中国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关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并将合规评估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书面意见应包括:对政策措施合规性作出判断;如存在合规风险的,明确可能违反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或中国加入承诺具体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部意见,需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性材料。商务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可指定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并指导所辖市、县开展合规工作。有关内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根据合规评估意见对政策作必要修改,并在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材料中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接收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对国务院部门、各地区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
第十条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商务部在收到书面合规问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国务院相关部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书面合规问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三)商务部在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外答复意见。认为存在违规风险的,有关部门应研提修改方案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商务部提出对外答复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商务部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三)商务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外答复意见,并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存在违规风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研提修改方案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商务部提出对外答复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应通过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渠道通报商务部。通报信息应包括认为违规的贸易政策名称、内容、发布成员及其部门,列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具体条款和理由等。商务部对有关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评估,认为存在违规情况的,可在世界贸易组织对相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违规措施提出关注,积极开展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正当海外权益。商务部应将评估结论和后续工作情况及时告知通报有关措施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商务部牵头负责全国性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用好世界贸易组织各类资源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平台,运用电子化等手段丰富培训形式,提升全国合规培训效果。鼓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定期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商务部对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合规培训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各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或开展培训。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情况通报和问题整改,鼓励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规范财政补贴使用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商务部做好合规指导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及时向商务部通报合规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各地区应将每年开展的合规工作情况报送商务部,对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第十六条 商务部制定合规工作指导性工作手册,供开展合规评估工作参考。
第十七条 商务部指定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负责商务部按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合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