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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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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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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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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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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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通过AB 2247号法案要求披露PFAS
发布日期: 2022-10-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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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9日,美国加州立法机构两院通过AB2247号法案,现在正等待州长的签署。该法案将要求在消费者产品中有意添加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时进行报告。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负责监管危险物质、材料和废物的处理和管理,并负责发放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将执行该法律。作为实施工作的一部分,DTSC将与一个现有的多州化学品数据收集实体签订合同,实施一个可公开访问的数据收集界面,以收集有关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以及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的产品或产品成分的信息。
及时披露产品和产品成分中使用的PFAS,不仅有助于消费者、州监管机构和行业了解PFAS的暴露方式(即,是直接暴露还是通过暴露于消费者和工业产品),还有助于跟踪暴露的PFAS数量。
从2026年7月1日或之前开始生效,此后每年,在上一日历年内销售、提供销售、分销或为促销目的提供,或进口PFAS或含有有意添加的PFAS的产品或部件的制造商,应在公开的数据收集界面登记该产品的信息。
该法案将规定,由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监管的某些产品或产品,拟用于某些动物,受某些联邦法律监管:
——由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监管的药品、医疗设备、膳食补充剂。
——由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监管的医疗设备或医疗环境中使用的产品。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01 et seq.)、《联邦病毒-血清-毒素法》(21 U.S.C. Sec. 151 et seq.)或《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7 U.S.C. Sec. 136 et seq.),用于动物的产品被监管为动物药品、生物制品、寄生虫、医疗设备和用于治疗或管理动物的诊断。
本法规中使用的定义如下。
a.“有意添加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或“有意添加的PFAS”是指制造商有意添加到产品、产品部件或产品成分中的PFAS,并且在产品、产品部件或产品成分中具有功能或技术效果。“有意添加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或“有意添加的PFAS”还包括有意添加的化学品的PFAS成分,以及作为添加的化学品的有意分解产物,在产品、产品成分或产品配料中也具有功能或技术效果的PFAS。
b.(1)“制造商”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制造PFAS或将PFAS进口到本州的个人或实体。
——制造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的产品或产品成分,或将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的产品或产品成分进口到本州,或其名字出现在产品标签上的个人或实体。
——根据联邦《公平包装和标签法》(15 U.S.C. Sec. 1451 et seq),由产品标签确定的为其生产或销售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或产品或产品成分的个人或实体。
(2) 对于进口到美国的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的产品或产品部件,如果制造或组装产品或产品部件的人或实体或其品牌名称贴在产品或产品部件上的人或实体在该州没有存在,“制造商”包括该产品在该州的进口商或第一个国内经销商。
(3)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有资格成为同一含PFAS产品或其部件的“制造商",则只有一个实体可以负责第25258.2条的报告要求。这些实体可以决定由哪个实体来提供产品或其部件的所需信息。报告实体报告的不正确信息不满足非报告实体在第25258.2节下的报告义务。
(4)“制造商”不包括第46025条所定义的国家机构或政府法典第66000条(c)项所定义的地方机构。
c.“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或“PFAS”是指至少含有一个全氟碳原子的一类氟化有机物。
d.“产品”是指为销售或分销而制造、组装、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准备的物品,包括用于个人、住宅、商业或工业用途,或用于制造其他产品。
e.“产品部件”是指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产品的成分或产品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