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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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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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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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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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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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专利法》修订案的最新进展
发布日期: 2023-04-1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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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末,瑞士联邦委员会公布了瑞士《专利法》的修订案的草案。该草案拟对瑞士专利法进行重大修改。
背景
瑞士目前正在对其专利法进行现代化改革。此次修订的主要目标是使该国《专利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并使瑞士专利制度对中小企业和创新者更具有吸引力。
正如瑞士知识产权新闻中报道的那样,联邦委员会于2020年10月公布了《专利法》修订草案的初稿以征求意见。虽然改革的方向得到了普遍认可,但有几个方面受到了批评。考虑到意见征询的结果,一项修订案的草案诞生了,联邦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6日将该草案连同其发文一起公布。现在议会将对该草案进行审议。国务委员会的预备委员会在2023年1月31日的会议上讨论了这项草案,并听取了来自各个组织的专家的意见。后续还将召开会议进行进一步的商讨。
该草案对瑞士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与初稿有很大不同。与现行法律相比,它发生了以下几个主要的变化:
根据要求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现行法律,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PI)不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核心的可专利性要求进行审查。因此,瑞士专利一旦被授予,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往往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该草案引入了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的可能性,从而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种可替代经过全面审查的欧洲专利的选择。然而,不仅申请人可以要求进行全面审查,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要求。草案没有涉及第三方是否也可以就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意见。如果没有提出全面审查的请求,知识产权局将按照现行法律,只进行有限的实质性审查,而不评估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初稿中提出的引入实用新型作为经过全面审查的专利的替代方案的建议在草案中已被放弃。
强制性检索报告
该草案规定,每项专利申请都必须提供一份关于现有技术状态的检索报告。检索报告旨在提高法律上的确定性,并更好地评估申请是否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可专利性要求。检索报告将与申请一起公布,或在申请之后尽快发布。全面审查请求必须在检索报告公布后6个月内提出。
联邦专利法院的诉讼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针对IPI在专利事务上的决定的诉讼是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的。根据草案,此类诉讼现在将由联邦专利法院负责,该法院拥有处理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的资源和专业知识。
此外,根据现行法律,相关方可以向IPI提出针对瑞士专利的授权后异议。然而,由于此类异议不能以被异议的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为理由,因此自2008年引入异议程序以来,没有执行过任何异议程序。
该草案建议废除异议程序。相反,在某些条件下,第三方可以对IPI授予专利的决定提起诉讼。在这方面,以下几项内容特别值得一提:
诉讼程序的范围将仅限于IPI的审查范围。因此,以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为理由对专利授权决定提起诉讼,需要相关方在适当的时候向IPI提出全面审查请求。然而,这样的请求不需要已由诉讼方提出。
诉讼在默认情况下具有中止效力。因此,除非联邦专利法院撤销这种中止效力,否则有争议的专利在诉讼程序中是无法执行的。这为专利权人带来了极大的劣势。目前,被异议的瑞士专利——就像被异议的欧洲专利一样——是可以在瑞士执行的。
第三方提出诉讼的有效期为4个月。与根据瑞士现行法律或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异议的9个月有效期相比,时间相当短。
根据瑞士现行法律以及EPO的相关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已授权的专利提出异议。相比之下,针对IPI授予专利的决定提起诉讼并不是一种大众行为。相反,诉讼权要求第三方诉讼方必须受到授予决定的具体影响,并拥有值得保护的利益。举例来说,如果第三方对IPI商标注册决定提起诉讼,并声称该商标因绝对驳回理由而不应被注册,则同样的标准也适用专利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联邦行政法院过去曾认为,诉讼方和商标所有人之间仅仅存在竞争关系不足以使诉讼方有权提起诉讼。如果联邦专利法院采用同样严格的标准,第三方针对IPI授予专利的决定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将受到相当大的限制。有权提起诉讼的人的圈子甚至比有权申请无效程序的人的范围还要小,这似乎是不一致的。
该草案还为组织引入了一项新的诉讼权。如果要拥有对专利授予决定提起诉讼的资格,该组织必须在瑞士各地积极开展活动,追求纯粹的理想主义目的,并且被起诉的专利需要与该组织法定目的所涵盖的技术领域相关至少5年的时间。
英语的使用
草案还规定,在IPI可以广泛使用英语。申请文件可以英文提交和公布。如果专利是以英语授予的,那么只需要将发明的名称和摘要翻译成瑞士官方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