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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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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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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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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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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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版权法令》在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实施后颁布
发布日期: 2023-05-30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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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23年4月26日,越南政府颁布了第17/2023/ND-CP号法令(《版权法令》),对知识产权法中关于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若干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规定了实施措施。该法令已于2023年4月26日生效,没有宽限期。
《版权法令》由7个章节116个条款组成,完善了最近修订的《知识产权法》中引入的新的版权制度。该法令还附有一个附件,其中包括在监管程序中使用的表格和模板。
《版权法令》取代了一些现有的版权法规,尤其是先前的版权法令,即第22/2018/ND-CP号法令。
下文将对《版权法令》中的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详细信息
1、对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最新定义
《版权法令》对可受版权制度保护的主题进行了定义,并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清单,如文学和科学作品、讲座、演讲、新闻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及其他。
2、对“衍生作品”的澄清
《版权法令》引入了关于衍生作品的新定义,即涵盖了基于一部或多部现有作品创作的作品。该法令还为每种形式的衍生作品提供了详细的定义,包括翻译、改编、汇编、注释、选编、修改和转换。
3、共同作者和共同所有人
版权的共同作者和共同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就其权利的行使达成一致。版权的共同作者和共同所有人不得反对以常见的方式和为了共同利益对作品进行开发和使用的许可。
版权的共同所有人可以放弃出版作品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放弃的权利将会自动转让给其他共同所有人。
4、版权侵权的例外情况
作品的复制仅限于为科学研究的个人目的,与学习相关或非商业性质的使用,如果是使用复制设备制作了作品的完整副本,则不适用。
如出于教学目的在讲座中或不固定的演示中合理使用插图作品,则必须将使用限制在课程范围之内,并且只有此类课程的学习者和教师才能接触到作品。此类对作品的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和版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在与合理使用作品类似的条件下,允许个人出于直接教学目的而合理复制部分表演、音频或视频记录或广播,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版权法令》的附件1和附件2也规定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使用作品)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版权费率。
5、关于版权和/或相关权利的假设
作品的作者被认为是在已出版的作品副本或艺术作品原件上注明作者姓名的人,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对于已出版的作品,如果作品的副本上没有注明作者的姓名,则假定在作品副本上注明姓名的出版商为版权所有人。
假定的作者和版权持有人有权进行自我保护,例如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版权侵权,并对侵犯版权者采取法律行动。
6、保护权利的技术措施
《版权法令》将“有效技术措施”定义为权利所有人通过以下方式采取的技术措施:(1)访问控制应用程序;(2)保护程序;(3)复制控制机制。
7、版权和/或相关权利侵权的认定
《版权法令》为确定侵犯版权和/或相关权利的行为提供了详细的说明和指南。
《版权法令》还为计算版权和/或相关权利侵权造成的损害对物质损失(包括财产、收入、利润、商业机会的损失以及防止和补偿损害的合理费用)和精神损失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8、中介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安全港制度
为了对《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第198b条规定的安全港制度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和明确性,《版权法令》对中介服务提供商进行了广泛的定义,将其定义为仅提供通道、缓存或按需数字信息内容存储(托管)服务的企业。《版权法令》进一步提供了一份被视为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企业的非详尽名单,其中包括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
值得注意的是,中介服务提供商将承担以下的义务:
-(托管中介服务提供商)需开发一种工具,用于接收删除或阻止访问侵犯版权和/或相关权利的数字信息内容的请求;
-(托管中介服务提供商)在收到用户的经证实的请求或国家主管机关的请求时,需根据新的监管程序删除或阻止对侵权数字信息内容的访问,如果服务商不遵守这一要求,可能会导致其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向文化体育旅游部的版权局通报负责版权及相关权利事务负责人的情况;
-向服务用户提出警告:如果他们实施了侵犯版权和/或相关权利的行为,那么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用户注册数字账户时核实用户的信息;
-在收到国家主管机关的相关书面要求以对违反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律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时提供用户信息。
结论
与先前的法令相比,新的《版权法令》引入了许多新的规定。尽管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许多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进行澄清,但新法令为创作者、作者、权利所有人和在越南开展业务的企业提供了更有力、更明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