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more ...
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more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more ...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more ...
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市县子平台
南京
无锡
徐州
常州
苏州
南通
连云港
淮安
盐城
扬州
镇江
泰州
宿迁
昆山
泰兴
沭阳
产业子平台
《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修正案及附录生效
发布日期: 2024-01-1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收藏
《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正案及附录文件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主要修正内容涉及:为欧亚专利局(EAPO)收到的欧亚申请文件中未包含的权利要求的提交时限进行了规定,并修改了在欧亚专利行政撤销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时限。此外,作为欧亚申请实质审查的一部分,EAPO对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核查的清单得到了扩展。
欧亚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于2023年12月5日至7日举行的第四十三届会议(第三十次例会)通过的《专利实施细则》的第一部分“发明”和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案及补遗文件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首先,新内容确定了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时限。《专利实施细则》新的第211条第61款规定,当EAPO收到的欧亚申请文件(包括欧亚分案申请文件)中缺少权利要求书时,提交此类材料的时限。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权利要求书,则欧亚申请将被视为撤回。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实施细则》并未规定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可延长该期限。但是,如果未到期限,申请人则有权享受《专利实施细则》第37条第3款规定的继续审查程序。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于欧亚分案申请,如果错过了《专利实施细则》第41条第5款规定的提交权利要求书的2个月期限,且该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49条第6款的要求,申请人也可以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其次,新内容延长了提出异议的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53条第1款对欧亚发明专利授权提出异议,以及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116条第2款对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提出异议的期限都将延长。现在,提出这两类异议的期限为自欧亚专利授权公布之日起3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也有新的规定。对《专利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扩大了EAPO在实质审查期间对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核查的范围,无论第三方是否有第三方对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提出了异议。特别是,EAPO将在其掌握的公开信息范围内,和(或)该机构在对欧亚申请实质审查期间进行《专利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核查时获得的信息范围内,验证所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新颖性”的可专利性标准。此外,自2024年1月1日起,EAPO还将核查欧亚申请中主张保护的每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实施细则》第78条第6款e、f和g项中提到的解决方案无关。
主张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在先优先权的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专利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发明”和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版本,以及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正案和附录文件,均可在EAPO网站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