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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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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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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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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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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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疫情协议保留了对非排他性许可和特许权使用费豁免的承诺
发布日期: 2024-05-20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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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了一份关于全球应对未来大流行病的最新国际协议提案草案。尽管WHO的大流行病协议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成员国的广泛支持,但其中保留的限制知识产权的条款却遭到了立法者和制药创新者的反对。
两年来WHO成员国的代表一直在就关于预防、准备和应对大流行病的政府间协议进行谈判。该协议的最终草案预计将于5月27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77届世界卫生大会期间获得批准。该协定的缔约方将致力于采取“大健康(One Health)”方法,发展有复原力的卫生系统和熟练的卫生与护理队伍,协议的规定适用于两次大流行之间,而不仅仅是WHO宣布的大流行期间。
鼓励研发机构和制造商放弃大流行病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
尽管WHO的大流行病协议承认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药开发的重要性,但其中有几项推定与药品研发专利所有者合作的有关技术转让条款。第10条涉及大流行病相关卫生产品的可持续和多样化生产,协议缔约方承诺“通过转让相关技术和专业知识,缩小大流行病期间可能出现的供需缺口”。虽然这些转让必须在“共同商定的条件下”进行,但目前还不清楚这些条件是否也必须得到药品研发商的同意,而不仅仅是协议签署国成员的同意。
在协议的若干条款中,签署国被要求推行减弱专利保护关键方面的政策。第11条也涉及与大流行病相关产品的技术和专业知识,目前的草案要求成员国“鼓励研发机构和制造商……在有限的期限内放弃或减少利用其技术的专利使用费期限”。重要的是,这一承诺并不局限于接受公共资助开发大流行病相关产品的研发机构和制造商。根据该条款,应引导私有权持有者以“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向区域技术转让中心或其他多边机制转让技术和专业知识。
该协议还将引导签署WHO大流行病协议草案的成员国在药品供应链的若干环节推动披露与公司达成的合同协议。该协议第11条还包含一项规定,要求签署国公布大流行病相关产品的许可条款,并“鼓励私有权利持有者也这样做”。在关于国家采购和分销的第13条之二中,成员国承诺公布其与大流行病有关产品制造商签订的采购协议相关条款,并排除限制此类产品披露的保密条款。
根据协议共享病原体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将被剥夺
尽管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大流行病相关产品开发中的重要性,但WHO大流行病协议的现有草案似乎排除了此协议产生的共享病原体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该协议第12条建立了WHO病原体获取和惠益分享(PABS)系统,以确保快速、系统和及时地分享具有流行病的潜在病原体,用于公共卫生评估。病原体获取与惠益分享系统的基础之一是,参与该系统的各方将“不寻求获取PABS系统的材料和信息知识产权”。
该协议草案确实使签署国承诺对研发进行大量投资。签署该协议的各方承诺对公共卫生目的的研发进行持续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参与的情况下进行技术合作和合资倡议,并对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的所有研发阶段提供持续支持。协议还将引导签署国确保由政府资助的、用于研发与大流行病相关的卫生产品的研发协议包含“按照双方商定的条件”进行非排他性许可和技术转让的条款。
虽然拜登政府一直支持WHO有关大流行病协议草案的磋商,但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领导在内的美国两党议员联盟今年2月曾致函几位WHO行政部门官员,提出了包括知识产权豁免条款在内的协议早期版本的问题。国际制药商协会联合会(IFPMA)和生物技术创新组织(BIO)都发表了公开声明,对早期谈判草案表示担忧。BIO的声明指出,早期草案“未能落实从大流行病中吸取的教训,反而威胁到对强大的全球生物经济和大流行病准备工作至关重要的全球知识产权基础框架”。
但无国界医生组织(MSF/Doctors Without Borders)近期就最终文本举行了媒体吹风会,并在宣布该活动的声明中说:“我们MSF认为,全球领导人没有从他们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仍然没有为下一次紧急情况做好准备。美国尤其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来达成这一全球协议。”
MSF认为,该协议在技术转让义务方面仍然很薄弱,没有包括确保支持该尝试的团体有足够机会获得研究/临床试验最终产品的条款,也没有呼吁各国政府更新国家立法,以涵盖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灵活性范围之内。
关于后一点,MSF获取倡议的高级法律与政策顾问胡元琼说,MSF的经验表明,知识产权法可能成为应急准备的障碍。她说:“一些国家不得不匆忙制定临时应急规则,以应对COVID大流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挑战。要为未来的大流行病/紧急情况做好准备,审查和更新各国法律以做好准备是至关重要”。
虽然最近的草案保留了早期版本中的许多公平条款,但更新后的文本指出,即使第77届世界卫生大会批准了该协定,包括PABS系统在内的某些实操方面也将被推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