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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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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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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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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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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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已生效
发布日期: 2024-08-16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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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AI)法案》于8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的大部分条款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但是,考虑到“以某些方式使用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不可接受的风险”,该法案规定,被禁止行为的合规性应在2025年2月2日前生效。
欧洲议会于今年3月批准了该法案,这是一项重要立法,为欧盟(EU)人工智能监管平台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的安全和保障风险。《人工智能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几种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搜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警务,还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
在3月该法案获得批准时,许多创意和文化组织站出来要求在该法案中加入更多的知识产权措施。虽然该法案承认现有的法律框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但其文本几乎没有对《人工智能法案》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的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GPAI)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影响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同样需要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欧洲创作者和权利人联盟于3月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对该法案表示欢迎,认为它为创作者提供了首次针对人工智能模型维权的工具,但他们也提醒道,一个有意义的法案实施过程将是关键,尤其是在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提供的信息方面:“至关重要的是,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必须提供的足够水平的信息模板能够有效地行使和执行版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并且创意行业和权利人能够正式和直接地参与其起草工作。”
还有人质疑《人工智能法案》的报告要求对总部设在不同版权制度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域外影响。《人工智能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公司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的履行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在欧盟版权法中的例外情况。公司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所依据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指出,对非欧盟公司的行为如此广泛地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公司不会因适用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家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会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摩擦。
OpenAI于7月30日发布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入门指南》,其中指出,“需要进一步的指导和实施立法来界定该法的范围,尤其是适用于OpenAI这样的通用型人工智能模型的法律”。
不过,声明补充道:“我们致力于遵守该法案,不仅因为这是一项法律义务,还因为该法律的目标与我们开发和部署安全人工智能以造福全人类的使命相一致。”
OpenAI已被美国、英国、欧洲和中国的多家公司和创作者起诉,指控其侵犯版权和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