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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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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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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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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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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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公布新的《商品和服务具体性指南》
发布日期: 2024-10-24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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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在加拿大提交商标申请和提起商标诉讼的人都知道,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在评估此类申请中主张的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性方面,有着世界上最严格的标准之一。
为了帮助商标律师和品牌所有者解读这些标准,CIPO于2024年9月18日发布了新的《商品和服务手册具体性指南》(“《具体性指南》”)。本文对《具体性指南》进行了概述,包括对商品和服务具体化要求的说明。
有哪些要求?
作为背景,《商标法》第30条第(2)款(a)项要求申请包含“以普通商业用语说明使用或拟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或服务”。此外,《商标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29条还要求此类声明“以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方式描述每一种商品或服务”。这些要求并非新的规定。上述规定自加拿大商标法于2019年修订以来一直存在,与这些修正案之前已经存在数十年的规定相似。
在确定一项商品或服务声明是否标识了《实施细则》第29条所指的特定商品或服务时,CIPO将采用以下三部分测试:
1、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方式是否能够评估《商标法》第12条第(1)款(b)项是否适用?明确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质量的商标不可注册。
2、声明是否指明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以确保申请人不会受到不合理的广泛保护?例如,被描述为“计算机软件”的商品,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将给申请人带来不合理的广泛保护范围。
3、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否足够具体,从而有可能对混淆性进行评估?与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的商标不可注册。
以前有哪些指导?
CIPO的《商标审查手册》规定了这一由三部分组成的测试标准,其中还包括对某些类型的商品和服务所要求的详细程度的有限指导,例如“零件和配件”、“设备”、“计算机软件”、“药物制剂”、“广告服务”和“与数据电子传输相关的服务”等。
此外,CIPO还维护着(并多年来一直维护)其《商品和服务手册》,该手册是一个可搜索的代表性术语数据库,收录了CIPO预先批准的具有代表性的术语,如果在申请中选择了这些术语,则无需进一步说明即可被接受。《商品和服务手册》中还列出了不可接受和“已停用”的术语,并附有说明以解释该术语不可接受的原因以及需要哪些进一步的详细信息。例如,术语“电子商务服务”已停用,该手册建议必须说明具体的领域(电子邮件服务、网上银行和电子账单支付、在线酒店预订等)。
尽管有《商标审查手册》和《商品和服务手册》的指导,但面对着《审查员报告》中对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经接受的商品和服务提出的异议却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术语存在缺陷,许多商标律师和品牌所有者经常发现自己对CIPO的具体性标准感到困惑。
有什么新的变化?
CIPO的新《具体性指南》可能会减轻一些挫败感。
《具体性指南》旨在对《商品和服务手册》进行补充,并说明CIPO对某些类型的商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具体化程度。这些信息根据《尼斯分类表》列出,以“补充说明”的形式显示,并解释了需要具体说明的内容。例如:
第9类:电池(注明具体的使用领域,即汽车电池、相机电池、手机电池、助听器电池、手表电池等,或注明具体类型,即9V电池、碱性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第30类:休闲食品(注明休闲食品的主要成分,即谷物类休闲食品、玉米类休闲食品、米类休闲食品、小麦类休闲食品等,或注明休闲食品的具体项目,即米片、饼干、高蛋白谷物棒等)。
第42类:软件即服务(SaaS,注明具体功能,必要时说明具体领域,即允许注册用户与听力学家联系的SAAS、用于管理医务人员信息的SAAS、用于客户关系管理(CRM)的SAAS、用于将文本转换为语音的SAAS等)。
《具体性指南》还包括一个标题为“没有进一步说明无法分类”的部分,其中列出了无进一步说明无法归入适当尼斯分类的条目。例如:
机器人[如果没有进一步说明,就不能被归入适当的尼斯类别:需注明具体类型,即清洁地板的工业机器人(第7类)、焊接工业机器人(第7类)、铣削机器人(第7类)、缝纫机器人(第7类)、远程呈现机器人(第9类)、实验室机器人(第9类)、手术机器人(第10类)等]。
通过网站提供的信息服务[如果没有进一步说明,就不能被归入适当的尼斯类别:注明具体的信息类型,即通过网站提供旅行信息(第39类),提供食品安全领域的教育信息(第41类),提供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信息(第42类),通过网站提供有关法律服务的信息(第45类)等]。
《具体性指南》和CIPO发布该指南的公告都表明,如果《具体性指南》与《商品和服务手册》之间存在任何差异(例如,由于定期更新),应“优先考虑”《商品和服务手册》提供的指南。
虽然CIPO并未因发布这一新指南的发布而放松其严格的具体性标准,但商标顾问和品牌所有者现在在加拿大提交商标申请和进行商标诉讼时能够更好地掌握这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