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more ...
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more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more ...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more ...
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市县子平台
南京
无锡
徐州
常州
苏州
南通
连云港
淮安
盐城
扬州
镇江
泰州
宿迁
昆山
泰兴
沭阳
产业子平台
欧盟分类法法规简介
发布日期: 2025-04-01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收藏
2021 年 6 月 4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2021/2139号授权法规,补充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建立促进可持续投资框架和修订(EU) 2019/2088号法规》的(EU)2020/852号法规,确立了技术筛选标准,以确定经济活动对减缓气候变化或适应气候变化做出重大贡献的条件,并确定该经济活动是否对任何其他环境目标造成重大损害。
第1条 技术筛选标准
本法规附件I中列出了确定经济活动对气候变化缓解有实质性贡献的技术筛选标准,以及确定这些经济活动是否对其他环境目标没有显著伤害(DNSH)的标准。
第2条 技术筛选标准
附件II中列出了确定经济活动对气候变化适应有实质性贡献的技术筛选标准,以及确定这些经济活动是否对其他环境目标没有显著伤害(DNSH)的标准。
第2a条 审查
在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20/852第19条第5款所述的审查时,委员会还应审查并评估附件I中第4.27、4.28、4.29、第1(b)点、4.30第1(b)点和4.31第1(b)点所述日期的必要修正。
任何对附件I中第4.27和4.28节所述日期的审查,都应考虑欧盟和全球范围内事故容错燃料商业化的技术进展。
第3条 生效和适用
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生效;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法规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附件I目录
该附件用于确定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对减缓气候变化有重大贡献,并确定了该经济活动是否对任何其他环境目标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技术筛选标准。
1、林业
1.1造林
1.2 森林恢复与修复(包括极端事件后的重新造林和自然森林更新)
1.3森林管理
1.4保护性林业
2、环境保护与修复活动
2.1湿地恢复
3、制造业
3.1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制造
3.2氢能生产设备的制造
3.3低碳交通技术的制造
3.4电池的制造
3.5建筑节能设备的制造
3.6其他低碳技术的制造
3.7水泥的制造
3.8铝的制造
3.9铁和钢的制造
3.10 氢气的制造
3.11 碳黑的制造
3.12 纯碱的制造
3.13 氯的制造
3.14 有机基础化学品的制造
3.15无水氨的制造
3.16 硝酸的制造
3.17 塑料初级形态的制造
4、能源
4.1使用太阳能光伏技术发电
4.2使用太阳能光热技术发电
4.3使用风能发电
4.4使用海洋能技术发电
4.5使用水力发电
4.6使用地热能发电
4.7使用可再生非化石气态和液态燃料发电
4.8使用生物能源发电
4.9电力的传输与分配
4.10电力的储存
4.11热能的储存
4.12氢能的储存
4.13生物气体和生物燃料的制造(用于交通和生物液体燃料)
4.14可再生和低碳气体的传输与分配网络
4.15区域供热/制冷分配
4.16电动热泵的安装与运营
4.17使用太阳能联产热/冷和电力
4.18使用地热能联产热/冷和电力
4.19使用可再生非化石气态和液态燃料联产热/冷和电力
4.20使用生物能源联产热/冷和电力
4.21使用可再生非化石气态和液态燃料生产热/冷
4.12使用生物能源生产热/冷
4.13使用废热生产热/冷
4.14核过程先进技术研发(最小化燃料循环废物)
4.15新建核电站的安全运营(用于发电或制氢)
4.16现有核电站的电力生产
4.17使用化石气态燃料发电
4.18使用化石气态燃料的高效率热/冷电联产
4.19在高效区域能源系统中使用化石气态燃料生产热/冷
5、水供应、污水处理、废物管理和修复
5.1水的收集、处理和供应系统的建设、扩展和运营
5.2水的收集、处理和供应系统的更新
5.3污水收集和处理的建设、扩展和运营
5.4污水收集和处理的更新
5.5非危险废物的源头分离收集和运输
5.6污泥的厌氧消化
5.7生物废物的厌氧消化
5.8生物废物的堆肥化
5.9非危险废物的材料回收
5.10填埋气体的捕获和利用
5.11二氧化碳的运输
5.12二氧化碳的地下永久地质储存
6、交通
6.1城际客运铁路运输
6.2货运铁路运输
6.3城市和郊区交通、公路客运交通
6.4个人移动设备的运营、循环物流
6.5摩托车、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运输
6.6内河客运水运
6.7内河货运水运
6.8内河客运和货运水运的改造
6.9海上和沿海货运水运、港口作业船舶及辅助活动
6.10海上和沿海客运水运
6.11海上和沿海客运和货运水运的改造
6.12个人移动设备的基础设施
6.13铁路运输的基础设施
6.14低碳公路运输和公共交通的基础设施
6.15低碳水运的基础设施
6.16低碳机场基础设施
7、建筑和房地产活动
7.1新建筑的建设
7.2现有建筑的翻新
7.3节能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
7.4在建筑物(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停车位)中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动汽车充电站
7.5安装、维护和修理用于测量、调节和控制建筑物能源性能的仪器和设备
7.6建筑物的收购和所有权
8、信息和通信
8.1数据处理、托管及相关活动
8.2用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数据驱动解决方案
9.、专业、科学和技术活动
9.1接近市场的研究、开发和创新
9.2直接空气捕获二氧化碳的研究、开发和创新
9.3与建筑物能源性能相关的专业服务
附录 A:气候变化适应的通用标准(通用标准用于评估活动是否对气候变化适应有实质性贡献)
附录 B:水资源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通用标准(通用标准用于评估活动是否对水资源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没有显著伤害)
附录 C:污染预防与控制的通用标准(通用标准用于评估活动是否在污染预防与控制方面没有显著伤害)
附录 D: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通用标准(通用标准用于评估活动是否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没有显著伤害)
附录 E:技术规范(关于水器具的技术规范)
附件II目录
该附件用于确定经济活动是否对气候变化适应做出重大贡献,并确定了该经济活动是否对任何其他环境目标造成重大损害的技术筛选标准。
1、林业
1.1 造林
1.2 森林恢复与修复(包括极端事件后的重新造林和自然森林更新)
1.3 森林管理
1.4 保护性林业
2、环境保护与修复活动
2.1 湿地恢复
3、制造业
3.1 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制造
3.2 氢能生产设备的制造
3.3 低碳交通技术的制造
3.4 电池的制造
3.5 建筑节能设备的制造
3.6 其他低碳技术的制造
3.7 水泥的制造
3.8 铝的制造
3.9 铁和钢的制造
3.10 氢气的制造
3.11 碳黑的制造
3.12 纯碱的制造
3.13 氯的制造
3.14 有机基础化学品的制造
3.15 无水氨的制造
3.16 硝酸的制造
3.17 塑料初级形态的制造
4、能源
4.1 使用太阳能光伏技术发电
4.2 使用太阳能光热技术发电
4.3 使用风能发电
4.4 使用海洋能技术发电
4.5 使用水力发电
4.6 使用地热能发电
4.7 使用可再生非化石气态和液态燃料发电
4.8 使用生物能源发电
4.9 电力的传输与分配
4.10 电力的储存
4.11 热能的储存
4.12 氢能的储存
4.13 生物气体和生物燃料的制造(用于交通和生物液体燃料)
4.14 可再生和低碳气体的传输与分配网络
4.15 区域供热/制冷分配
4.16 电动热泵的安装与运营
4.17 使用太阳能联产热/冷和电力
4.18 使用地热能联产热/冷和电力
4.19 使用可再生非化石气态和液态燃料联产热/冷和电力
4.20 使用生物能源联产热/冷和电力
4.21 使用可再生非化石气态和液态燃料生产热/冷
4.22 使用生物能源生产热/冷
4.23 使用废热生产热/冷
4.24 核过程先进技术研发(最小化燃料循环废物)
4.25 新建核电站的安全运营(用于发电或制氢)
4.26 现有核电站的电力生产
4.27 使用化石气态燃料发电
4.28 使用化石气态燃料的高效率热/冷电联产
4.29 在高效区域能源系统中使用化石气态燃料生产热/冷
5、水供应、污水处理、废物管理和修复
5.1 水的收集、处理和供应系统的建设、扩展和运营
5.2 水的收集、处理和供应系统的更新
5.3 污水收集和处理的建设、扩展和运营
5.4 污水收集和处理的更新
5.5 非危险废物的源头分离收集和运输
5.6 污泥的厌氧消化
5.7 生物废物的厌氧消化
5.8 生物废物的堆肥化
5.9 非危险废物的材料回收
5.10 填埋气体的捕获和利用
5.11 二氧化碳的运输
5.12 二氧化碳的地下永久地质储存
6、交通
6.1 城际客运铁路运输
6.2 货运铁路运输
6.3 城市和郊区交通、公路客运交通
6.4 个人移动设备的运营、循环物流
6.5 摩托车、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运输
6.6 内河客运水运
6.7 内河货运水运
6.8 内河客运和货运水运的改造
6.9 海上和沿海货运水运、港口作业船舶及辅助活动
6.10 海上和沿海客运水运
6.11 海上和沿海客运和货运水运的改造
6.12 个人移动设备的基础设施
6.13 铁路运输的基础设施
6.14 低碳公路运输和公共交通的基础设施
6.15 低碳水运的基础设施
6.16 低碳机场基础设施
7、建筑和房地产活动
7.1 新建筑的建设
7.2 现有建筑的翻新
7.3 节能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
7.4 在建筑物(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停车位)中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动汽车充电站
7.5 安装、维护和修理用于测量、调节和控制建筑物能源性能的仪器和设备
7.6 建筑物的收购和所有权
8、信息和通信
8.1 数据处理、托管及相关活动
8.2 用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数据驱动解决方案
9、专业、科学和技术活动
9.1 接近市场的研究、开发和创新
9.2 直接空气捕获二氧化碳的研究、开发和创新
9.3 与建筑物能源性能相关的专业服务
附录 A:气候变化适应的通用标准(通用标准用于评估活动是否对气候变化适应有实质性贡献)
附录 B:水资源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通用标准(通用标准用于评估活动是否对水资源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没有显著伤害)
附录 C:污染预防与控制的通用标准(通用标准用于评估活动是否在污染预防与控制方面没有显著伤害)
附录 D: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通用标准(通用标准用于评估活动是否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没有显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