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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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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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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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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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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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通过化学品共同数据平台法规修订案
发布日期: 2025-06-23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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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欧洲议会通过《化学品共同数据平台法规》修订案,旨在建立覆盖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框架,推动欧盟向“无毒环境”转型。
一、建立统一数据平台
修订后的法规要求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牵头建立化学品共同数据平台,整合现有分散在 REACH、CLP、BPR 等欧盟法规中的数据,包括物质物理化学特性、危害评估、环境暴露监测等。
新增“化学品在产品中的存在信息”“安全替代物质数据库”,要求企业和成员国提交更全面的化学品关联数据(如附件 IIIa 所列的 SCIP 数据库、数字产品护照信息等)。
明确数据需采用标准化格式(如 OECD 国际标准)和受控词表,避免使用专有格式,确保跨机构数据自动交换。例如,每条化学品记录需分配唯一化学标识符(UCI)和分子结构标注。
原法规仅提及 “整合欧盟机构数据”,修订后新增 “成员国自愿提交数据”“学术研究数据纳入” 条款,鼓励科研机构通过在线平台提交公开研究数据,提升数据丰富度。
二、风险监测与早期预警
法规建立了更完善的化学品风险监测体系,以应对新兴化学风险:
指标仪表盘:由欧洲环境局(EEA)与 ECHA 合作开发,每两年更新一次,包含 “化学品暴露指数”“区域风险综合指标”,整合人类生物监测数据、环境浓度数据等,实现对化学品污染驱动因素和健康影响的动态跟踪。
早期预警系统:EEA 需每年发布《早期风险信号报告》,汇总文献检索、国家预警系统及 EFSA 等机构的风险信息,并触发监管行动。例如,若发现高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物质,相关机构需在 6 个月内启动限制措施或风险评估。
平台需在法规生效后3年内建成,8年内完成全部数据集整合(如 EMA 的药品前数据需在生效后8年内纳入)。
三、透明度与公众参与
法规强调数据公开与公众信任,明确:公众可通过平台免费获取非保密数据,包括物质安全评估报告、法规流程状态(如附件 III 的“法规活动数据库”);企业需在委托法规相关研究(如安全评估、环境风险测试)后18个月内,向 ECHA 的“研究通知数据库”提交通知,内容包括化学品身份、实验室信息、研究计划等,但纯科研用途研究除外。原法规对“机密数据管理”表述模糊,修订后明确“机密标记需与原始法规一致”,并要求 ECHA 建立可审计的访问追踪系统,防止数据泄露。
四、机构职责
ECHA负责平台技术开发、数据整合及专用服务运营(如 IPCHEM 监测平台、参考值存储库),并与 EFSA、EU-OSHA 等机构协调研究通知机制。成员国需配合 EEA 开展人类生物监测采样,提交室内空气质量、职业暴露数据等(如 ECHA 负责工作场所监测数据,EEA 负责环境与人体生物监测数据)。欧盟委员会需每5年评估平台运行效果,确保 ECHA 获得充足资源,并在8年内完成对 EMA 历史数据的整合。
法规生效后6个月内,欧盟委员会需发布首批数据整合实施计划,并成立由各机构代表组成的“平台指导委员会”,推动具体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