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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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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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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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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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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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大学聚焦巴黎协定第六条,发布全球碳市场责任参与三原则
发布日期: 2025-06-23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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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2日,牛津大学等机构发布《牛津负责任参与第6条原则》,部分由欧盟资助,旨在为《巴黎协定》第6条市场合作提供负责任参与指导,以确保气候完整性、环境和社会保障措施,并增强雄心。文件提出三大核心原则:巴黎对齐的缓解成果使用、高质量缓解成果生成、稳健的核算与透明度,适用于主办国、购买国、购买实体等多类参与者,强调在国际规则基础上补充实施这些原则,以避免第6条被不当使用而损害《巴黎协定》目标,推动真正的气候行动。
一、《巴黎协定》第6条
《巴黎协定》第6条建立了国家和 / 或实体间基于市场的合作框架,其中:第6.2条涉及国际转让 mitigation outcomes(ITMOs)的合作方式,第6.4条创建了由第6.4条监督机构监管的新联合国碳信用计划(PACM)。A6.4ERs 在未被授权为 ITMOs 时称为缓解贡献单位(MCUs)。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仍在上升,国家自主贡献(NDCs)集体未能达到所需雄心,亟需有效工具推动气候行动。若设计和实施得当,第6条可加速气候行动,帮助国家实现和增强 NDCs,动员气候融资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若使用不当,可能破坏《巴黎协定》目标,尤其在第6.2条中,参与方负责环境完整性和透明度,但国际监督有限,存在漏洞风险。
当前国际规则为完整性设定了最低标准,而非最高标准,因此提出本指导原则,以支持行为者负责任地参与第6条,补充现有规则,而非取代。
二、三大核心原则及标准
原则一:确保缓解成果的使用与《巴黎协定》对齐
购买国和主办国应建立并实施符合科学的国内减排目标,仅将第6条用于设定和实现更具雄心的 NDCs 和长期战略,而非实现已有科学目标;购买实体应设定科学的组织减排目标,仅将第6条用于超越这些轨迹。
所有行为者应追求具有显著可持续发展效益的缓解活动,包括适应、生物多样性和避免损失与损害。确保主办国和购买国 / 实体之间公平分享缓解成果,使主办国能利用部分成果增强其 NDC 雄心。至少 2% 的已发行 ITMOs 应取消以实现全球减排(OMGE),至少 5% 用于资助适应活动。
制定专门的第6条参与策略并公开;购买国使用 ITMOs 实现 NDC 等目标时,相关资金流不计入《巴黎协定》的气候融资目标;设计透明的治理安排,包括明确角色、国家监管框架、防止利益冲突;促进 ITMOs 和 MCUs 价格形成的透明度。
原则二:确保缓解成果具有气候完整性并维护社会和环境保障
1.气候完整性
确保缓解活动在没有第6条碳市场激励的情况下 “非常可能”(概率超过 90%)不会发生。防止锁定高排放或排放密集型技术和实践。以科学合理和保守的方式量化缓解成果,使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设定与巴黎对齐的向下调整基线,考虑所有排放源和汇,防止和解决泄漏,选择适当的 crediting 期,评估和减少逆转风险。防止双重发行(如同一活动在两个计划中注册)和双重声称(如在国内强制计划和补偿中重复计算)。若缓解活动由碳市场收入和国际气候资金共同资助,ITMOs 仅按碳市场收入的比例发行。碳信用计划需有严格的治理安排,包括行为准则、利益冲突规定、信息公开、投诉程序、方法学审查、VVBs 认证等。
2.环境和社会保障
与受影响的当地社区和原住民进行包容和文化适当的咨询,尊重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并在活动周期内持续对话。识别和评估缓解活动的潜在负面环境和社会影响,并公开披露结果。维护严格的社会和环境保障,包括防止劳动权利、反腐败、环境保护、生计和文化遗产等,考虑性别问题。尊重和整合当地社区和原住民的知识,确保活动设计和实施不引发社会冲突或侵犯人权,共同利益安排符合其需求并公开,提供有效的申诉机制。
原则三:确保第6条参与的稳健核算和透明
1.核算实践
参与合作的国家应提交近期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涵盖所有部门和关键类别,使用 Tier 2 或 3 方法,主办国清单还应涵盖受第6.2条活动实质性影响的部门和类别。
NDC 基础:参与国应是《巴黎协定》缔约方,提交符合共同时间框架的 NDC 和长期战略,量化 NDC 为绝对排放水平,使用多年核算方法。
可见性:确保碳市场方法在温室气体清单中的可见性。
主办国授权:建立稳健的国家授权安排,使用 UNFCCC 模板,规定 OIMP 授权的时间线。
LDCs 和 SIDS: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承诺至少每四年提交透明度报告,首次报告不迟于首次授权后两年。
2.透明度
购买国和实体应按年透明报告 ITMOs 的获取、使用和取消情况,包括缓解活动、序列号、用途等,若购买 MCUs,需说明不用于补偿的理由。主办国应透明提供 ITMOs 的生成、授权和转移信息,包括缓解活动、序列号、授权状态等。
三、适用对象
主办国:实施产生 ITMOs 或 MCUs 的缓解活动的国家。
购买国:获取 ITMOs 的国家。
购买实体:获取 ITMOs 或 MCUs 的公共或私人实体。
活动开发者:实施产生缓解成果的公共或私人实体。
中介机构:促进缓解成果生成和转移的实体,如碳信用计划、验证和核查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