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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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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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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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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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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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更新环境声明指南
发布日期: 2025-07-25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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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5 日,加拿大竞争局发布关于环境声明的最新指南,旨在协助企业在提出此类声明时确保遵循《竞争法》。
加拿大曾于2024 年 6 月对《竞争法》进行修订。根据新修订要求,有关商品环境效益的声明,必须有充分且适当的测试作为支撑;而关于企业或业务活动的环境效益声明,则需依据国际公认的方法,并基于充分和适当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指南并未对企业何时或如何提出环境声明作出硬性规定。企业拥有自主提出环境声明的权利,只要这些声明既非虚假也不具误导性,并且在必要时经过了充分且适当的测试或证实即可。
《竞争法》第 74.01(1)(b)段长期以来一直禁止任何人为推广产品或获取商业利益,以声明、保证或担保产品性能、功效或使用寿命的形式,向公众作出并非基于充分和适当测试的陈述,即性能声明需以证据为基础。该条款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性能声明,其中也涵盖了环境性能声明。竞争局表示,该条款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确保向公众作出的关于产品性能、功效或使用寿命的声明,均基于充分和适当的测试。不过,此条款仅限于与商品有关的性能声明,有关企业等其他事物的声明并不在此列。若竞争局依据该条款在法庭上对环境声明提出质疑,需证明企业已向公众作出陈述、该陈述属于《竞争法》意义上的绩效声明,且是为推广产品或商业利益而作出。一旦竞争局证明这些,企业则需证明该声明基于充分和适当的测试。
同时,《竞争法》第 74.01(1)(b.1)段是一项新规定,它基于第 74.01(1)(b)段而设立,同样要求某些类型的声明要有证据支撑。具体而言,它禁止任何人以声明、保证或担保的形式,向公众陈述商品在保护或恢复环境、减轻气候变化的环境、社会和生态原因或影响(即商品的环境效益)方面的利益,除非这些陈述基于充分和适当的测试。与《竞争法》中所有与环境声明相关的条款一致,该条款仅在陈述目的是推广产品或商业利益时适用。竞争局称,该条款要求企业确保任何关于产品环境效益的声明都有充分和适当的测试依据,且明确限于与产品相关的声明。若竞争局依据此条款在法庭上对环境声明提出质疑,需证明企业已向公众作出陈述、该陈述是关于产品环境效益的声明,以及是为推广产品或商业利益而作出。若竞争局能证明上述要素,企业则要证明声明基于充分和适当的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