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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动植物性产品中农药最高残留水平(EC)No.396/2005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欧盟法规(EC)No.396/2005关于动植物性产品中农药最高残留水平主要包括农药残留限量的主旨、范围和定义;申请农药残留限量的程序;动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产品合适的农药残留限量;允许农药残留限量编入此条例的特殊规定;农药残留限量的官方控制机构、调查报告和批准;紧急措施;协调农药残留限量的保障措施;农药残留限量申请的协调;贯彻执行;最终条款。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尤其是第37及154(4)(b)条款;

根据欧委会的提案;

根据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欧盟官方公报,234号,第33页,2003.9. 30);

根据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根据条约第251条制定的程序(欧洲议会2004年4月20日的意见(尚未在官方的文件中发布),欧委会普通文件2004年7月19日(欧盟官方公报,2005.2.1 25E号,第1页)以及欧盟2004年12月15日的文件(尚未在官方的文件中发布),以及委员会2005年1月24日的决定):

鉴于:

(1)理事会1976年11月23日的76/895/EEC关于蔬菜和水果中最大农药残留量的指令(欧盟官方公报340号,第26页,1976年12月9日,最终修订版为No. 807/2003法规(欧盟官方公报122号,第36页,2003年5月16日))、1986年7月24日的No. 86/362/EEC关于谷物中最大农药残留量的指令(欧盟官方公报221号,1986年8月7日,第37页,最终修订版为No. 2004/61/EC欧委会指令(欧盟官方公报127号,2004年4月29日,第81页))、1986年7月24日No. 86/363/EEC关于动物源食品最大农药残留量的指令(欧盟官方公报221号,1986年8月7日,43页,最终修订版为No. 2004/61/EC指令)以及1990年11月27日No. 90/642/EEC关于植物源食品最大农药残留量的限定(包括水果和蔬菜)(欧盟官方公报350号,1990年12月14日,第71页,最终修订版为No. 2004/95/EC欧委会指令(欧盟官方公报301号,2004年9月28日,第42页)),这些指令已经修订了多次。考虑到表达的清晰和简明,这些指令应该撤销,用一个单一的法案来代替。

(2)法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内部市场调控。不同国家在农药最大残留水平规定上的差别可以为条约附录I中包含的产品(来自其他成员国和第三方国家和共同体)设置贸易壁垒。因此,考虑到货物的自由流动,成员国之间的平等竞争,对消费者的高水平的保护,为动植物源性产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量设定欧共体统一标准较为合适,

(3)规定最大残留水平的法规不需要转换为成员国国家法律。因此,这是用于设定动植物源性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水平的最合适的法律武器,其精确的要求也必须在整个共同体内部以同样的方式同时应用,以保证国家资源更有效的利用。

(4)动植物源性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在欧共体内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物的产量持续受到有害生物的影响。为了防止农产品产量的降低和农业灾害,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高农业生产力,保护农作物和农产品不受有害生物侵害是非常必要的。鉴于此,需要应用不同的方法,包括非化学方法(例如种植抗性品种,采取轮作方式,机械化除草,生物控制等)和化学方法(例如使用农作物保护药物)。

(5)保护农作物和农产品不受有害生物侵害的最普通的方法之一是使用农作物保护药物中的活性物质。然而,使用这些物质的后果很可能是在用这些物质处理过的农产品、动物饲料以及暴露在使用过这些物质的环境中的蜂产品会存在这些物质的残留。根据1991年7月15日 No. 91/414/EEC 号关于市场上农作物保护产品的理事会指令(欧盟官方公报230号,1991.8.19,第1页 最新修订版为欧盟官方公报309号,2004.10.6 No. 2004/99/EC 欧委会指令(2004.10. 6,第6页).),应当优先考虑公众健康而不是农作物保护,因此,必须确保残留量首先不会给人类带来不能接受的风险,其次,不会给动物带来相应的风险。对每一种农药最大残留水平的设定,必须以保护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例如儿童和胎儿)为出发点,与农业生产条例一致,设定能够达到的最低限量。

(6)建立一个方法对累积效应和协同作用做后续研究也非常重要。考虑到人们暴露在混合由多种活性物质的的环境中,并且这些物质的聚集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累积效应和协同作用,最大残留水平的设定必须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这个机构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1月28日通过的178/2002号法规设立的。该法规设定了食品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设定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程序(欧盟官方公 报31,2002.2.1,第1页 最新修订版为No. 1642/2003法规(欧盟官方公报245号,2003.9. 29,第4页))(以下简称安全局)。

(7)No. 91/414/EEC指令要求成员国在审订出版时必须对农作物保护药物的合理使用作出规定。合理使用包括农业生产条例和综合抑制原则的应用。如果根据91/414/EEC号指令设定的最大残留水平给消费者带来风险,那么对此农药的使用就必须进行修订,以降低农药残留量。欧共体应当鼓励使用风险小的方法或药品,以及将农药用量控制在可以抑制害虫的有效剂量内的做法。

(8)根据欧盟理事会1978年12月21日 No. 79/117/EEC指令(欧盟官方公报33号,1979.2. 8,第36页 最新修订版为欧洲议会No. 850/2004法规及欧盟理事会 (欧盟官方公报158号,2004.4. 30,第7页。欧盟官方公报229号,2004.6. 29,第5页)),一些有效物质被禁止使用: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禁止使用含这些物质的农作物保护药物。同时,根据No. 91/414/EEC指令,许多其它有效物质现在不被批准了。由于未经批准的使用,环境污染或第三方国家使用而导致的动植物源性产品中有效物质的残留,必须严格控制和监控。

(9)No. 178/2002法规陈述了关于食品和饲料的基本规则。

(10)除了基本规则,还需要更多特殊规则以确保内部市场有效运行和与第三方国家之间的贸易。这就涉及到人群消费或作为动物饲料的新鲜的、加工过的和混合动植物产品,而农药残留在这些产品中都可能存在。同时,特殊规则也能为在更高层次上保护人类和动物健康以及消费者权利提供基础支持。这些规则必须包括对食品和饲料产品中的每一种农药的特定的最大残留水平的规定,还要包括最大残留水平设定依据的可靠性数据。

(11)尽管食品基本法在No. 178/2002法规中提出的原则仅适用于供食用的动物的饲料,但是考虑到区分所饲养的动物是否作为食用存在困难,同时为了推进法规的控制和实施,恰当的做法是将这些原则也应用于那些不作为食用而饲养的动物的饲料。但是,这些法规不应该成为为评价农药而必须进行的实验的障碍。

(12)No. 91/414/EEC指令提出了关于使用和配置市场上的农作物保护药物的基本规则。尤其是使用这些药物必须对人类和动物无害。由于使用农作物保护药物而带来的农药残留有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有害。因此,对于人们消费品的最大残留水平的规定,必须与No. 91/414/EEC指令中许可的农作物保护药物的使用相一致。同样,指令也必须相适应,以便于在根据法规设定最大残留水平时兼顾欧共体程序。遵照指令,某个成员国可能会被指定作为评估某种有效物质的汇报者。为此法规启用成员国内的专家鉴定是合适的。

(13)将关于农药残留控制的特殊规则引入到欧共体关于食品和饲料控制的普通规定中是合适的。

(14)考虑到农药的最大残留水平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很少的消费者注意到农药带来的风险。就这些风险对公众做充分的解释是很有价值的。

(15)对于生产的产品存在高于最大允许值的农药残留的公司,成员国必须研究公布这些公司名字的可能性。

(16)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动物饲料中不需要物质的No. 2002/32/EC指令(欧盟官方公报140号,2002.5. 30,第10页,指令最新修改版为欧委会No. 2003/100/EC指令(欧盟官方公报285号,2003.11.1,第33页))规定了饲料的销售、储存以及动物饲养方面的特殊规则。对于某些产品来说,要判断它们会被加工成食品还是动物饲料是不太可能的。因此,这些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必须对人类和动物都安全。因此,法规中制定的除动物营养以外的规则同样适用于这些产品。

(17)在欧共体层面上定义一些用于建立、控制和报告关于动植物源性产品中最大残留水平控制的术语是很有必要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官方控制以确保与食品和饲料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表达一致的No. 882/2004法规(欧盟官方公报165号,2004.4. 30,第1页 法规修正版为欧盟官方公报191号,2004.5. 28,第1页)。成员国在使用这些术语时应与该法规一致。

(18)No. 76/895/EEC指令指出成员国可以规定比最近发布的欧共体标准更高的最大残留水平。从内部市场的观点出发,如果这种做法会给欧共体内部贸易造成障碍,那么这种做法必须停止。

(19)农药最大残留水平的设定需要长期技术上的考虑和对消费者潜在危险的评估。因此,对于最近刚刚被No. 76/895/EEC指令规定的农药,或欧共体最大残留水平没有设定过的农药,不能立即作出其最大残留水平的设定。

(20)当考虑在欧共体层次上设定农药的最大残留水平时,应用最少的数据量是合适的。

(21)在特殊情况,特别是当没有被批准的农药出现在环境中时,允许使用监测数据来设定最大残留水平是合适的。

(22)农药的最大残留水平应该持续监测,并且应该根据新的信息和数据修改。对于批准使用的农作物保护药物,最大残留水平应该设定在分析方法的较低浓度水平,这类药物的使用应该不会导致可检测到的农药残留。对于欧共体不允许使用的农药,最大残留水平应该设定在一个合适的低水平,以保护消费者抵御不允许使用的或是超过限量的农药残留。为了推进对农药残留的控制,为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设定一个默认值,这些产品涵盖在附录Ⅰ中,而附录Ⅱ和Ⅲ中没有对最大残留水平的规定,除非有效物质在附录Ⅳ的列表中。考虑到日常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和对消费者的保护,将附录Ⅴ中的有效物质的最大残留水平设定在0.01 mg/kg,同时提供将此值设定在另外一个水平的可能性是合适的。

(23)No. 178/2002法规规定了对欧共体内部生产的或从第三方国家进口的食品和饲料启动紧急处理的程序。当食品很可能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带来严重威胁,而这些威胁无法通过成员国处理方式满意化解,法规规定的程序允许欧委会启动紧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及其对人类和动物的作用由专家评估。

(24)一些经由食品终生暴露或严重暴露在农药残留中的消费者,应该根据欧共体程序和条例,同时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指导方针,对他们进行评估。

(25)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应该考虑欧共体的贸易伙伴提出的最大残留水平,在批准最大残留水平之前应该考虑他们的观测结果。最大残留水平采用由食品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的,也应在欧共体最大残留水平建立以后,考虑与农业生产标准条例一致。

(26)欧共体以外地区生产的食品和饲料,不同的农业条例可能会将农作物保护药物的使用合法化,有时会导致农药残留情况与根据欧共体法规使用农药导致的农药残留情况不同。因此,对于进口产品最大残留水平的设定,要考虑这种使用及其导致的残留,使得产品安全可以用与内部产品同样的标准衡量。

(27)专家评估由成员国提交最大残留水平申请和评估报告是必要的。要考虑到所有毒理学作用,例如免疫毒性、内分泌紊乱和发育毒性,为了判断其对于人和动物有什么风险。

(28)成员国应该就批准违反法规的行为制定规则,并确保它们的实施。这种批准是有效地,相称的和劝诫性的。

(29)欧共体内部最大残留水平统一体系的建立,也相应的对指导方针、数据库和其它工作的建立和开展提出了要求,也就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负担这些费用是合适的。

(30)根据No. 91/414/EEC指令中对有效物质的决议,协调这些物质最大残留水平设定的时间表是好的管理条例和技术要求。很多物质尚未设定欧共体最大残留水平,在法规强制实施之前,决议并不一定要按照指令执行。

(31)考虑到日益增加的最大残留水平设定为决议,这些决议应用于作为No. 91/414/EEC指令评估体系一部分的单一有效物质。因此,暂时采用单独规则,而不对最大残留水平做统一要求是必要的。

(32)根据No. 91/414/EEC指令附录Ⅰ中现有的有效物质,成员国应该在四年内重新评估所有含有那些有效物质的农作物保护药物。涉及到的最大残留水平必须在一段时间内(四年以上)保持稳定,以保证法令的持续性。在重新评估结束后,如果有些物质是由满足No. 91/414/EEC指令附录Ⅲ的文件支持的,那么其最大残留水平应该设定在一个特定值,否则就设定为默认值。

(33)法规规定最大残留水平是为了控制食品和饲料中的农药残留。因此,成员国建立国家条令来控制这些残留也是合适的。使用国家控制条令的结果必须提交给欧委会、安全局和其它国家,还必须包括在欧共体年报中。

(34)为保证消费者能得到足够的提醒,成员国必须根据No. 882/2004法规,在互联网上公布年度国家监控残留结果,提供所有单独的数据,包括采样地点和零售商、供货商或生产者的名字。

(35)实行法规所需要的方式必须与欧盟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行使欧委会授予的实施权利的程序的No. 1999/468/EC指令(欧盟官方公报184,1999.7. 17,第23页)一致。

(36)与比例原则一致,为了达到在推进贸易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建立动植物源性产品中最大残留水平的规则是必要的也是合适的。为了达到与条约第5条第三段一致的目标,法规不会超出一定的范围以确保目标的达到,

兹通过本法规:

第一章 主旨、范围和定义

第1条 主旨

本法规的建立,与No. 178/2002法规中的基本原则一致,尤其是在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的农药最大残留水平方面确保对消费者的高水平的保护和确保欧共体内部一致。

第2条 范围

1、本法规适用于农药残留可能存在的动植物源性产品,以及附录Ⅰ中涵盖的新鲜的、加工过的或混合的食品或饲料。

2、本法规不适用于附录Ⅰ中作为以下用途,且有合适的证据的产品:

(a)生产的产品不作为食品或饲料;

(b)播种或种植;

(c)由国家法律批准的对有效物质进行实验。

3、根据本法规设定的农药最大残留水平不适用于附录Ⅰ中用作出口到第三方国家的产品以及在出口前加工的产品,但是必须有适当的证据证明作为目的地的第三方国家为了防止将有害生物引入自身领土而要求对产品进行特殊处理。

4、本法规的适用不与No. 98/8/EC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1998年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市场上的杀虫剂产品流通的No. 98/8/EC 指令(欧盟官方公报123号,1998.4. 24,第1页),最新修订版为No. 1882/2003法规(欧盟官方公报284号,2003.10. 31,第1页))和No. 2377/90法规(欧盟理事会1990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欧共体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水平设定程序的No. 2377/90法规 (欧盟官方公报224号,1990.8.18,第1页),最新修订版为No. 1875/2004欧委会法规(欧盟官方公报326号,2004.10.29,第19页))。

第3条 定义

1、按照本法规的目的,No. 178/2002法规中的定义,本法规第2条的定义,No. 91/414/EEC指令中的第1和第4点都适用。

2、以下定义同样适用:

(a)“农业标准生产条例(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GAP)”是指国家推荐、许可或注册的根据实际情况在食品和饲料的生产、储存、运输、分装和加工的各个阶段安全使用农作物保护药物。与No. 91/414/EEC指令一致,此条例也意味着在一定的气候区域内整合害虫控制的原则的应用,以及最少量农药的使用,在能够达到要求的最低水平上设定最大残留水平或暂时的最大残留水平;

(b)“临界农业标准生产条例(critical GAP)”是指当一个有效物质或复合产品有超过一个的农业标准生产条例时,其中会导致处理过的作为产生最大可接受水平的农药残留的那个农业标准生产条例,它也是设定最大残留水平的基础;

(c)“农药残留(pesticide residues)”是指包括有效物质和有效物质的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和反应产物的所有残留。这里的有效物质是指在No. 91/414/EEC指令第2条第1点中定义的农作物保护药物中正在使用和曾经使用的有效物质。这些农药残留会出现在本法规附录Ⅰ所列的产品中,特别是使用过农药、兽药(作为杀虫剂)的产品。

(d)“最大残留水平(maximum residue level,MRL)”是指根据本法规,在农业标准生产条例和保护易感人群的基础上,制定的食品或饲料中农药残留浓度的法定上限;

(e)“CXL”是指由营养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制定的最大残留水平;

(f)“检测限(limit of determination,LOD)”是指用验证过的方法进行日常检测,所能定量和报告的验证过的最低残留浓度;

(g)“进口宽容(import tolerance)”是指为进口产品设定的最大残留水平应该满足国际贸易的要求:

——对于给定的某个产品,在农作物保护药物中使用有效物质,一般情况不被欧共体批准,除非为了公众健康的原因,批准特定的产品和特殊的使用;

——不同的限量要求也是可以的,因为现存的欧共体最大残留水平不是出于公众健康考虑而允许特定产品和特殊使用而设定的;

(h)“水平测验(proficiency test)”是指一种比对实验:多个实验室对同一个样品进行分析,然后对各个实验室提交的分析结果进行质量评估;

(i)“致病参考剂量(acute reference dose)”是指对食品中某种物质在一定时间(通常是一天)内的摄取量进行估计值(折算成体重表示)。根据适当的研究和考虑到特定人群(例如儿童和胎儿)的敏感度所得出的数据,这一剂量应当不会对消费者带来可感知的风险。

(j)“每日最大摄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是指用体重表示的食品中某一物质的每日摄取量。按照评估时已知的所用事实,考虑到特定人群(例如儿童和胎儿)的敏感度,即使终生按此剂量摄取,也不会对任何消费者带来可感知的风险。

第4条 最大残留水平必须统一的产品列表

1、第2条第1点中提到的产品、产品群和产品的某部分中,需要统一最大残留水平的会在附录Ⅰ中规定。这种用来修正法规中的不必要部分的做法,应该根据第45条第3点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附录Ⅰ应该包括所有设定了最大残留水平的产品,以及其它一些可以适用统一最大残留水平的产品,尤其是那些会出现在消费者餐桌上或贸易中的产品。产品必须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分组,使得最大残留水平可以尽可能广的覆盖相似或相关的产品。

2、附录Ⅰ应该在本法规生效后三个月内首次建立,同时应该在合适的时机,特别是有成员国要求时修订。

第5条 不需要设定最大残留水平的有效物质列表的建立

1、经No. 91/414/EEC指令评估证明不需要设定最大残留水平的农作物保护药物中的有效物质,在本法规的附录Ⅳ中规定和罗列,同时考虑到这些有效物质的使用以及第14条第2点中提到的(a)、(c)和(d)项。这种用于修正本法规中的不必要部分的做法,应该根据第45条第4点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

2、附录Ⅳ应该在本法规生效后一年内首次建立。

第二章 最大残留水平的申请程序

第一部分 最大残留水平申请的提交

第6条 申请

1、当某个成员国根据No. 91/414/EEC指令想得到使用一种农作物保护药物的许可或暂时许可,该成员国必须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会导致本法规附录Ⅱ和附录Ⅲ中已有的最大残留水平需要被修改,是否有必要设定新的最大残留水平,或者是否这种有效物质应该被收录在附录Ⅳ中。如果必要,可以要求想要获得许可的团体按照第7条提交一份申请。

2、所有下列叙述到的团体,出于对健康的合法要求,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包括民间社团、商会组织(附录Ⅰ中所列产品的生产商、制造商和进口商)都可以根据第7条向成员国提交申请。

3、当某个成员国认为有必要设定、修改或废除某个最大残留水平,该成员国也可以根据第7条为此最大残留水平的设定、修改或废除的申请进行编辑和评估。

4、对进口宽容的申请应该向依照91/414/EEC号指令指定的书记成员国提交,如果没有指定的书记成员国,申请应该提交给欧委会指定的成员国,而欧委会应根据本法规第45条第2点中提到的关于申请者要求的程序指定某个成员国。这类申请应该按照本法规第7条的规定准备。

第7条 对最大残留水平申请的相关要求

1、申请者信息必须包含在最大残留水平的申请中,包括以下的项目和文件:

(a)申请者的名称和地址;

(b)一份申请文件,包括:

(i)申请的摘要;

(ii)申请的主体;

(iii)文件目录;

(iv)关于某种有效物质特殊使用的相关农业标准生产条例的复印件;

(c)一份对某种农作物保护药物及其残留的所有可以获得的科技文献的全面综述;

(d)No. 91/414/EEC指令附录Ⅱ和附录Ⅲ中所列数据,与农药最大残留水平的设定所需数据相关,包括毒理学数据、在受控的实验室使用的日常分析方法的数据和动植物代谢数据。

然而,当相关的数据可以通过公开的途径获取,尤其是当某个有效物质已经被No. 91/414/EEC指令评估国,或已存在由营养委员会制定的最大残留水平并且申请者以提供相关数据,成员国也可以用这些信息来评估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报告应该包括是否使用这些数据的论证。

2、在合适的情况下,评估成员国可以要求申请者在成员国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除第1段要求的信息以外的补充信息。这一期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两年。

第8条 申请的评估

1、当一份按照第7条准备的申请按照第6条提交给某成员国以后,该成员国应该立即将副本提交给安全局以及欧委会,并按时草拟评估报告。

2、应该根据《评估和许可农作物保护产品的统一原则》(No. 91/414/EEC指令附录Ⅵ)中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评估,或者根据欧委会法规中的特殊评估原则。该法规作为本法规的补充,用于修正本法规中的非必须部分,应该根据第45条第4点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

3、经过第1段的程序以及相关成员国之间达成一致之后,对申请的评估可以由No. 91/414/EEC指令针对某种有效物质的指定的书记成员国展开。

4、当某个成员国在评估申请时遇到困难,或者为了避免重复工作,可以根据第45条第2点(成员国应该评估特殊申请)中提到的程序决定。

第9条 将已评估的申请提交到欧委会和安全局

1、评估报告结束之后,成员国应该将报告提交给欧委会。欧委会应该在期限内通知成员国并将申请、评估报告和支撑性文件交给安全局。

2、安全局应该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者、评估成员国和欧委会确认收到申请。确认书应写明收到申请和附属文件的日期。

第2部分 安全局对最大残留水平的申请的考察

第10条 安全局对于最大残留水平申请的意见

1、安全局应该对申请和评估报告进行评定,并给出理由充分的意见,尤其是对由此最大残留水平的制定、修改或废除给消费者和动物带来的风险进行评定。这些意见应该包括:

(a)对于申请中提出的用于日常监测的分析方法是否能满足监控要求的评定;

(b)农药或混合药物的预计检测限;

(c)对由于最大残留水平的修改导致的每日最大摄取量或敏感参考剂量增加带来的风险的评定;对规定了最大残留水平的产品中的残留引起的摄取的评定;

(d)任何其它与风险评估相关的要素。

2、安全局应该将其理由充分的意见提交给申请者、欧委会和成员国。这些意见应该对得出结论的基础进行清晰的阐述。

3、与No. 178/2002法规的第39条一致,安全局应该将其理由充分的意见公开。

第11条 安全局提交对最大残留水平申请的意见的时间限制

1、安全局应该按照第10条要求尽快给出意见,最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

当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更多细节评估资料时,第1小节提到的时间限制可以延长到自收到验证过的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当安全局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时,第1段中提到的时间限制应该暂时中止,直到所需信息提供后。这种暂时中止根据第13条的规定进行。

第12条 安全局对现存最大残留水平的评定

1、安全局应该在决定某个有效物质是否列入91/414/EEC号指令的附录Ⅰ,本法规生效后一年内,基于No. 91/414/EEC指令的相关评定报告,向欧委会和成员国提交一份理由充分的意见。需要提供的内容有:

(a)本法规的附录Ⅱ和附录Ⅲ中的有效物质的现存最大残留水平;

(b)为有效物质设定新的最大残留水平的必要性,或者是否将其包含到本法规的附录Ⅳ中;

(c)对某种有效物质可能需要的本法规第20条第2点提到的特殊处理步骤;

(d)欧委会考虑列入本法规附录Ⅱ和附录Ⅲ中的最大残留水平,以及那些与有效物质相关可能被废除的最大残留水平。

2、在本法规生效之前No. 91/414/EEC指令附录Ⅰ中的物质,本条第1段提到的理由充分的意见,应该在本法规生效后一年内提交。

第13条 行政审查

安全局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是评定出现失误,本法规赋予安全局的权力可以由欧委会重新审查,不管是出于欧委会的自身的考虑还是成员国或其它任何一个与此直接相关的个人的请求。

如果要进行这种审查,相关的团体必须在获知有关作为或不作为的两个月内向欧委会提交请求。

如果合适,欧委会应该在要求的两个月内作出安全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决议或是补救失误的决定。

第三部分 最大残留水平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第14条 关于最大残留水平申请的决议

1、在收到并考虑安全局意见以后,欧委会应该立即着手并最晚在三个月内准备好下列条款中的一项:

(a)关于最大残留水平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法规。这一用于修正本法规中不必要部分的法规,应该根据第45条第4点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如果事件紧急,欧委会可以启动第45条第5点中的紧急程序,以确保对消费者的高水平保护;

(b)根据第45条第4点提到的调整程序作出拒绝申请的决定。

2、作出第1段的处理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a)已有的科技知识;

(b)当方法可行时,考察除了现有农作物保护中使用的有效物质以外的其它可能的农药残留,以及关于这些农药残留已知的累积和协同作用;

(c)对人类和动物由于高摄入和高易感性带来的任何潜在风险评估的结果;

(d)对农作物保护药物的使用作出修改的评估和决定的结果。

(e)在第三方国家关于合法使用某种有效物质的营养委员会规定的最大残留水平或农业标准生产条例;

(f)相关的其它合法因素。

3、欧委会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申请者或安全局提供补充信息。欧委会应该保证成员国和安全局可以获得欧委会收到的补充信息。

第15条 在附录Ⅱ和附录Ⅲ中增加或修改最大残留水平

1、在第14条第1段中提到的法规应该:

(a)当某些有效物质已经包括在No. 91/414/EEC指令附录Ⅰ中,则设定新的或修改过的最大残留水平,并将它们列入本法规的附录Ⅱ;或者

(b)当某些有效物质没有包括在No. 91/414/EEC指令附录Ⅰ中,也没有包括在本法规的附录Ⅱ中,则暂时设定新的或修改的最大残留水平,并将它们列入本法规的附录Ⅲ;或者

(c)当出现第16条中的情况,则设定暂时的最大残留水平,并将它们列入本法规的附录Ⅲ中。

2、当按照第1段b条款设定了一个暂时的最大残留水平,在决定了是否包含No. 91/414/EEC指令附录Ⅰ中的有效物质之日起的一年内,这个暂时的最大残留水平应该从本法规的附录Ⅲ中删除。这一用于修正本法规中不必要部分的法规,应该根据第45条第4点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如果事件紧急,欧委会可以启动第45条第5点中的紧急程序,以确保对消费者的高水平保护。

但是,如果为支撑最大残留水平申请所作的任何必要的科研工作尚未得出结论,而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员国提出要求时,暂时的最大残留水平可以延长一年。当得出结论后,如果对消费者没有不可接受的安全问题,暂时的最大残留水平可以延长两年。

第16条 在特定情况下设定暂时最大残留水平的程序

1、在下列情况下,根据第14条第1段提到的法规可以设定暂时最大残留水平,包含在附录Ⅲ中:

(a)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当农药残留可能来自环境或其它污染或依照No. 91/414/EEC指令第8条第4段的规定使用农作物保护药物;或者

(b)当产品仅构成人类饮食的一小部分,并且不构成动物饮食的较大部分;或者

(c)考虑到费用问题;或者

(d)作为草药使用;或者

(e)根据No. 91/414/EEC指令附录Ⅰ,农作物保护药物除去有效物质后,其必要的使用得到决议的认可;或者

(f)当新产品、产品群和某些产品的一部分被包括在附录Ⅰ中,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员国提出要求,在对消费者没有不可接受的安全问题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支撑最大残留水平的科研工作的进行。

2、第1段中提到的暂时最大残留水平的设定应该根据安全局的意见、监测数据和对人类和动物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的评定报告。

对于按照第1段a,b,c和d条款设定的暂时最大残留水平,其持续有效性应该至少每十年重新评定一次,如果合适,任何暂时最大残留水平都应该修改或废除。

按照第1段e条款设定的最大残留水平,在许可的必要使用期结束后,应该对其进行重新评定。按照第1段f条款设定的最大残留水平,在科研工作结束后(不能超过在把它们加入附录Ⅲ以后的四年内),应该对其进行重新评定。

第17条 在取消对农作物保护药物使用许可后对最大残留水平的修改

在取消对农作物保护药物的使用许可后,对废除了某个最大残留水平的附录Ⅱ和附录Ⅲ进行的修正,不需要征询安全局的意见。

第三章 最大残留水平在动植物源性产品中的适用

第18条 遵守最大残留水平

1、附录Ⅰ涵盖的产品在作为食品或饲料出现在市场上以后,就不应该含有超过以下要求的农药残留:

(a)在附录Ⅱ和附录Ⅲ中设定的该产品的最大残留水平;

(b)在附录Ⅱ和附录Ⅲ中没有特别规定最大残留水平的产品,以及在附录Ⅳ中没有列出的有效物质,其限量设定为0.01 mg/kg。除非考虑到日常检测方法,而为某个有效物质设定不同的默认值。这个默认值应该在附录Ⅴ中列出。这种用于修正本法规中的非必须部分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第45条第4点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如果事件紧急,欧委会可以启动第45条第5点中的紧急程序,以确保对消费者的高水平保护。

2、有以下情况时,成员国可以不必禁止或阻止含有农药残留的附录Ⅰ中的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流通和用来饲养供食用的动物:

(a)这些产品符合第1段和第20条;或者

(b)含有的有效物质包含在附录Ⅳ中。

3、通过第1段的方式,当有效物质或产品列在附录Ⅶ中,且出现下列情况时,成员国可以批准在自身领土上对产品进行熏蒸,可以允许附录Ⅰ的产品中某种有效物质的残留限量超过附录Ⅱ和附录Ⅲ中的规定:

(a)这种产品不是用于直接消费的;

(b)有适当的控制措施以确保这些产品不会直接被消费者使用,直到其残留不再超过附录Ⅱ和附录Ⅲ中的特别规定,这些产品才能被直接使用;

(c)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其它成员国和欧委会。

这种用于修正本法规中的非必须部分和对附录Ⅶ中的有效物质和产品进行说明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第45条第3点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

4、特殊情况下,尤其是根据No. 91/414/EEC指令第8条第4段使用农作物保护药物,或是按照No. 2000/29/EC指令(欧盟理事会2000年5月8日关于阻止对农作物和农产品有害的生物进入欧共体并在欧共体内部传播的保护性措施的No. 2000/29/EC指令 (欧盟官方公报169,2000.7. 10,第1页),最新修订版为No. 2007/41/EC欧委会指令 (欧盟官方公报169,2007.6. 29,第51页))规定的义务,如果与第1段不符的加工过的食品或饲料不会造成不能接受的风险,成员国可以批准这些食品和饲料在其领土上流通或用于饲养动物。批准以后必须立即通告其它成员国、欧委会和安全局,同时出于建立特殊时期暂时最大残留水平和采取任何其它与这些产品相关的必要措施的考虑,提交一份合适的风险评估报告。这种用于修正本法规中的非必须部分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第45条第4点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如果事件紧急,欧委会可以启动第45条第5点中的紧急程序,以确保对消费者的高水平保护。

第19条 关于加工产品和/或复合产品的禁令

附录Ⅰ中的产品,为了流通或作为食品或动物饲料,如果加工和/或混合(出于稀释的目的用同种产品或其它产品混合)与第18条第1段或第20条不符,则该产品被禁。

第20条 最大残留水平对加工和/或复合产品的适用

1、当附录Ⅱ和附录Ⅲ中没有为加工和/或复合的食品或饲料规定最大残留水平时,附录Ⅰ中的产品应该适用第18条第1段的规定,同时考虑由加工和/或混合带来的农药残留的变化。

2、某种加工和/或混合操作以及加工和/复合产品的特定浓度和稀释因子可以包括在附录Ⅵ的列表中。这种用于修正本法规中的非必须部分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第45条第3段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

第四章 关于将现存最大残留水平整合到本法规中的特殊规定

第21条 最大残留水平的首次建立

1、附录Ⅰ中产品的最大残留水平的首次建立和列入附录Ⅱ,应将No. 86/362/EEC指令、No. 86/363/EEC指令和No. 90/642/EEC指令中的最大残留水平合并,并考虑本法规第14条第2段的条件。这种用于修正本法规中的非必须部分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第45条第3段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

2、在本法规生效后一年内,附录Ⅱ应该建立。

第22条 暂时最大残留水平的首次建立

1、对于某些尚未决定是否包含在No. 91/414/EEC指令附录Ⅰ中的有效物质,暂时最大残留水平应该首次建立并列入本法规的附录Ⅲ,除非已经被列入附录Ⅱ,参考由成员国提供的信息,例如第24条提到的理由充分的意见、第14条第2段提到的因素和下列的最大残留水平:

(a)No. 76/895/EEC指令的附录中保留的最大残留水平;以及

(b)至今尚未统一的国家最大残留水平。

这种用于修正本法规中的非必须部分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第45条第3段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

2、附录Ⅲ应该在本法规生效后一年内,根据第23、24和25条建立。

第23条 成员国就国家最大残留水平应该提供的信息

当某个有效物质尚未包括在No. 91/414/EEC指令附录Ⅰ中,在本法规附录Ⅰ生效前,而某个成员国针对本法规附录Ⅰ产品中有效物质,已经建立了它的国家最大残留水平,或者已经作出此有效物质不需要建立最大残留水平的决定。根据下列要求或根据欧委会的要求,相关成员国应该在根据第45条第2段提到的程序设定的期限前,将国家最大残留水平以一定的形式通告欧委会,或者这个有效物质不需要设定最大残留水平的事实。

(a)农业标准生产条例;

(b)当成员国应用临界农业标准生产条例,如果可行,对监督实验和/或监控数据的总结;

(c)可接受的日摄取量,如果需要,用于国家风险评估的参考临界剂量,评估的结果。

第24条 安全局关于国家最大残留水平数据的意见

1、安全局应该根据以下条款,向欧委会提交关于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危险的理由充分的意见:

(a)可能包括在附录Ⅲ中的暂时最大残留水平;

(b)可能包括在附录Ⅳ中的有效物质。

2、在准备第1段提到的理由充分的意见时,安全局应该考虑可参考的科技知识,特别是由成员国根据第23条提供的信息。

第25条 设定暂时最大残留水平

考虑到安全局的意见,如果这个意见是必须的,第23条中提到的有效物质的暂时最大残留水平可以根据第22条第1段进行设定,并列入附录Ⅲ,或者,如果合适的话,根据第5条第1段可以将有效物质包括到附录Ⅳ中。根据农业标准生产条例,暂时最大残留水平应该设定在所有成员国可以达到的最低水平。

第五章 官方的控制、报告和批准

第一部分 对最大残留水平的官方控制

第26条 官方控制

1、在不与No. 96/23/EC指令(欧盟理事会1996年4月29日关于对活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某些物质和残留监控的措施的No. 96/23/EC指令,撤销了No. 85/358/EEC指令、No. 86/469/EEC指令、No. 89/187/EEC指令和No. 91/664/EEC 指令(欧盟官方公报125,1996.5. 23,第10页). 最新修订版为No. 882/2004法规)冲突的同时,为了推进本法规的实施,成员国应该根据欧共体法律中对食品和饲料进行官方控制的相关条款,对农药残留进行官方控制。

2、这种对农药残留的控制,应该尤其关注抽样,样品的分析和样品中农药残留是否存在及其浓度的确证。这种控制也应该向消费者公开。

第27条 取样

1、考虑到之前控制程序的结果,每个成员国应该取足够数量和范围的样品,以确保结果有代表性。取样应该根据供应量尽可能合理的进行,以确保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2、用于修正本法规的非必须部分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第45条第3段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这种处理方式通过补充本法规,确定取样方法,对于除了No. 2002/63/EC指令(欧委会2002年7月11日关于建立欧共体对动植物源性产品农药残留官方控制的取样方法No. 2002/63/EC 指令,撤销了No. 79/700/EEC指令(欧盟官方公报187,2002.7. 16,第30页))中以外的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控制是很有必要的。

第28条 分析方法

1. 农药残留的分析方法应该与欧共体关于食品和饲料的法律中的标准一致。

2. 针对农药残留分析方法的特定方法验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技术指导原则,应该根据第45条第2段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

3. 所有为农药残留官方监控分析样品的实验室,应该加入欧委会组织的欧共体农药残留水平测试。

第二部分 欧共体控制程序

第29条 欧共体控制程序

1、从评估消费者安全和应用现有法律的观点出发,欧委会应该制定一个欧共体多年监控计划,包括国家监控计划中的样品,并考虑与本法规设定的最大残留水平一致。

2、欧共体监控计划应该按照第45条第2段的规定程序实施,并每年更新。欧共体监控计划草案应该在每一公历年的上半年,提交给第45条第1段提到的委员会。

第三部分 国家监控计划

第30条 农药残留的国家监控计划

1、成员国应该建立农药残留的多年国家监控计划。成员国应该每年更新他们的多年监控计划。

这些计划应该基于风险,尤其应以评估消费者安全和与现行法律一致为目的。至少应该将下列项目列入计划:

(a)被抽样的产品;

(b)待分析的样品数目;

(c)被分析的农药;

(d)制定计划所依据的标准,包括:

(i)待选择的农药产品混合物;

(ii)国内外产品分别的取样数量;

(iii)产品在国民饮食中的消耗量;

(iv)欧共体监控程序;以及

(v)以往的监控结果。

2、按照第1段提到的,成员国应该在每个公历年的十月之前,将其更新过的农药残留国家监控计划提交给欧委会和安全局。

3、按照第29条,成员国应该参加欧共体监控计划。它们应该每年在互联网上发布国家残留监控结果。当结果超出最大残留水平,成员国可以公布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和零售商的名字。

第四部分 成员国和年报所提供的信息

第31条 成员国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应该在每年的8月31日向欧委会、安全局和其它成员国提交关于上一公历年的下列信息:

(a)根据第26条第1段进行的官方监控结果;

(b)第30条国家监控计划所适用的检测限,第29条欧共体监控计划所适用的检测限;

(c)参加第28条第3段提到的欧共体水平测试的分析实验室的细节,以及参加国家监控计划中的农药产品水平测试的分析实验室的细节;

(d)a点中提到的监控所涉及到的分析实验室水平鉴定的细节;

(e)当国家法律认可时,监控计划具体实施的细节。

2、成员国有关信息提供的执行方式应该在咨询过安全局之后,遵照第45条第2段所提到的程序进行。

第32条 农药残留的年报

1、在由成员国根据第31条第1段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安全局应该就农药残留完成一份年报。

2、安全局应该至少将下列信息列入年报:

(a)根据第26条第2段所作监控的结果的分析;

(b)对超出最大残留水平的可能原因的陈述,以及对风险管理的任何适当的观察;

(c)农药残留对消费者健康造成的急性和慢性伤害的分析;

(d)根据a点中的信息以及任何其它相关可参考的信息,包括根据No. 96/23/EC指令提交的报告,对暴露在农药残留中的消费者的评估。

3、当某个成员国没有根据第31条提供信息,安全局在完成年报时可以不考虑与此成员国相关的信息。

4、年报的形式可以根据第45条第2段中的程序确定。

5、安全局应该在每年的三月前向欧委会提交年报。

6、年报可以包括对以后农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意见。

7、安全局应该将年报和任何来自欧委会或成员国的评论向公众公开。

第33条 向委员会提交农药残留的年报

欧委会应该根据第45条第1段,立即将关于农药残留的年报提交给委员会,使得违反附录Ⅱ和附录Ⅲ中设定的最大残留水平的行为的必要处理措施得到修正。

第五部分 处罚

第34条 处罚

成员国应该对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设立可行的处罚规则,并应该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规则的执行。设立的处罚措施应该有效、适当和劝诫性的。

成员国应该立即向欧委会通告这些规则和任何后续的修正。

第六章 紧急措施

第35条 紧急措施

由于新的信息或是对现有信息的重新评估,当本法规规定的农药残留或最大残留水平会使人类或动物的健康受到威胁,应该应用No. 178/2002法规的第53和54条。对于新出现的情况,欧委会作出决定的时间应该限制在七天内。

第七章 关于统一的农药最大残留水平的支撑措施

第36条 关于统一的农药最大残留水平的支撑措施

1、关于统一的农药最大残留水平的支撑措施应该在欧共体水平上建立,包括:

(a)为欧共体最大残留水平的法律提供支撑,为信息公开而设立的统一数据库;

(b)第28条第3段提到的欧共体水平测试;

(c)必要的研究和其它措施,为了关于农药残留的立法和技术指导的准备和开发,尤其是开发和使用用于评价累加,蓄积和协同作用的方法;

(d)用于估计暴露在农药残留中消费者和动物的必要研究;

(e)当分析方法不能用于建立的最大残留水平的监控,用于支撑监控实验室的必要研究。

2、任何关于第1段中措施的必要的执行方式可以根据第45条第2段的程序实施。

第37条 欧共体需要为统一农药最大残留水平的支撑措施提供的支持

1、欧共体可以为第36条中的措施提供一份最高全额的经济资助。

2、这种拨款作为预算程序的一部分,在每个经济年得到批准。

第八章 最大残留水平应用时的协调

第38条 国内专家的确定

出于本法规的目的,每个成员国应该指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内专家,以与欧委会、安全局、其它成员国、制造商、生产商和种植者协调。当成员国指定了超过一个的专家时,必须指出,指定的专家之间应该互通意见。

国内专家可以把任务委派给其它团体。

每个成员国应该将国内指定专家的名字和地址通告欧委会和安全局。

第39条 关于最大残留水平信息的专家的协调

专家应该:

(a)与根据No. 91/414/EEC指令为某个有效物质指定的书记成员国协调;

(b)与成员国和欧委会就最大残留水平协调,尤其是为了完成第41条的要求。

第40条 成员国应提交的信息

成员国应该根据安全局的要求,提供任何为最大残留水平安全性评估有关的必要的信息。

第41条 专家关于最大残留水平的数据库

不与成文的欧共体规定和国家法律冲突,专家应该开发和维护一个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应该对欧委会和成员国内有竞争关系的其它专家公开,这个数据库应该包括相关的科学信息和与最大残留水平相关的农业标准生产条例,包括附录Ⅱ、Ⅲ、Ⅳ和Ⅶ中有效物质和加工要素。这个数据库尤其应该包括饮食摄入的评估、加工要素和毒理学结论。

第42条 成员国和费用

1、成员国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补偿最大残留水平的设定、修改或废除工作,以及任何其它与本法规规定义务相关的工作的费用。

2、成员国应该确保第1段提到的经济补偿 :

(a)操作透明;并且

(b)与工作的实际费用一致。

这些费用可以包括基于第1段提到工作的平均费用所设定的固定费用。

第九章 执行

第43条 安全局的科技方面的意见

欧委会或成员国可以要求安全局就本法规风险评估的任何相关措施提供科学意见。欧委会可以规定安全局提供这个意见的时间期限。

第44条 安全局意见的采用程序

1、当依照本法规,安全局意见仅需要涉及成熟的科技原则的科技工作时,除非欧委会或某个成员国反对,安全局意见可以有安全局发布,而不需要咨询科学委员会或No. 178/2002法规第28条提到的科学小组。

2、按照No. 178/2002 法规第29条第6段a点执行的规则,应该指出应该应用本条第1段的情况。

第45条 委员会程序

1、欧委会应该得到根据178/2002号法规第58条建立的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协助。

2、如果需要针对本段的参考文件,应该提供No. 1999/468/EC指令的第5和第7条,同时注意到第8条中的规定。

No. 1999/468/EC指令中第5条第6段规定的期限应该设定为三个月。

3、如果需要针对本段的参考文件,应该提供No. 1999/468/EC指令的第5条a第1和第4段以及第7条,同时注意到第8条中的规定。

4、如果需要针对本段的参考文件,应该提供No. 1999/468/EC指令的第5条a第1、第4和第5(b)段以及第7条,同时注意到第8条中的规定。

No. 1999/468/EC 指令中第5a条第3段c点、第4段b点和e点,规定的期限应该分别设定为两个月、一个月和两个月。

5、如果需要针对本段的参考文件,应该提供No. 1999/468/EC 指令的第5条a第1、2、4和6段以及第7条,同时注意到第8条中的规定。

第46条 措施的执行

1、为保证本法规、辅助其实施的技术文件以及设定最大残留水平所需科学数据相关的细则能够统一实施,应该建立一些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根据第45条第2段的调整程序进行修正,同时合适的话考虑安全局的意见。

2、用于修正本法规的非必须部分的处理方式,且与第23条、第29条第2段、第30条第2段、第31条第1段和第32条第5段提到的日期的建立和修正相关。这种措施应该根据第45条第3段的调整程序执行,同时合适的话考虑安全局的意见。

第47条 关于法规执行的报告

在本法规生效后10年内,欧委会应该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关于执行情况和任何合适建议的报告。

第十章 最终条款

第48条 法律的撤销和适用

1、自第50条第2段规定的日期起,No. 76/895/EEC 指令、No. 86/362/EEC 指令、No. 86/363/EEC 指令和No. 90/642/EEC 指令撤销。

2、No. 91/414/EEC指令第4条第1段f点应该由下列条款代替:

(f)如果合适,根据No. 396/2005 法规(欧盟官方公报70,2005.3. 16,第1页)批准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最大残留水平

第49条 过渡期措施

1、第三章的要求在法律上,不应该应用于第50条第2段规定的日期前生产和进口到欧共体的产品。

然而,为了确保对消费者高水平的保护,可以对这些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这种通过补充条款,用于修正本法规中的非必须部分的措施,应该根据第45条第5段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

2、对于允许正常的产品经营、加工和消费必要的话,为了实施第15、16、21、22和25条规定的某种最大残留水平可以制定更多的过渡性措施。这种通过补充条款,用于修正本法规中的非必须部分的措施,在不与确保对消费者高水平保护冲突同时,应该根据第45条第4段提到的调整程序慎重实施。

第50条 生效

本法规在欧盟官方通报上公开发布后20天内,本法规正式生效。

本法规附录Ⅰ、Ⅱ、Ⅲ和Ⅳ发布后六个月后,第二、三和五章应该开始适用。

本法规应该在所有成员国内直接,完整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