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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进口动物源产品的某些保护性措施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2002年,欧盟发布了关于关于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某些保护性措施的委员会决议2002/994/EC

根据97/78/EC指令要求,从第三国进口的某些动物源性产品,如若出现或者正在传播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因素,必须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95/53/EC指令规定了从第三国进口的、用于动物营养的某些产品,如若出现或者正在传播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因素,必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该法规发布前,欧盟在从中国进口的某些水产品及渔业产品检测到氯霉素,此外,在对中国进行的一次检查性访问中发现了在活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兽医规定及控制制度方面的缺陷,因此制定了该法规。

对于在附件中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中列明的产品,只有在下面几条中规定的检测结果合格时,方可被准许进口。

1、 各成员国要采用适当的取样方案和检测方法,将对在该决议附件中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中列明的产品的货物进行一项化学检测,以确保相关的产品不对人类健康造成危险。该检测必须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兽药残留、杀虫剂、污染物及禁用物质。

2、 对于在附件的第二部分中列明的产品,要对20%的货物进行检测;对于在附件的第三部分中列明的产品,要对每一批货物进行检测。

3、 对于将在第一条中所提到的检测结果,如果合格,成员国要立即通过欧洲议会及(EC)No178/2002号法规中确定的食品及饲料快速警报系统通知给委员会。如果不合格,成员国要通过上述方法,每周一次将检测结果报告给委员会。

附件:

第一部分

可在不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被允许进口入欧盟的、供人类食用或用作动物饲料的动物源性产品清单。

水产品,不包括以下几条:

通过养殖获得的产品。

鳗鱼。

除了在大西洋内捕捞的虾(包括在大西洋内捕捞的整虾,在海上进行最终的包装之外未经过任何其它的处理或加工,然后直接在欧盟的领土内上陆、胶质)以外的虾。

第二部分

在进行以上第二点中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一次化学检测后,可被允许进口入欧盟的、供人类食用或用作动物饲料的动物源性的产品清单。

肠衣。

通过钓鱼方式在天然淡水中捕获的克氏原螯虾种的小龙虾。

在第一部分中被授权的水产品中所取得的鱼肉酱。

第三部分

在进行以上第二点中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一次化学检测后,可被允许进口入欧盟的、供人类食用或用作动物饲料的动物源性的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