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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CFR 对玩具机械安全的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 Guide 字号: [ ]

    美国联邦法规(CFR)是针对在美国销售的所有消费品安全要求的一项综合性技术法规,其中第16部分(16 CFR)适用于儿童用品,包括玩具。这一部分针对儿童用品的机械、物理性能、易燃性能、化学性能以及安全标识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以下是16CFR对于玩具机械安全的要求:

    1.16CFR 1500部分:对危险物质和危险品管理及执行的法规

  (1)1500.44鉴别极易燃或易燃固体物质的方法

  此部分规定了固体物质进行测试的条件、方法以及判定易燃等级的标准。

  (2)1500.48部分: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锐利尖端测试技术要求

  此部分规定锐利尖端测试所用的仪器规格、测试方法及判定锐利尖端的依据。

  (3)1500.49部分: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锐利边缘测试技术要求

  此部分规定锐利边缘测试所用的仪器规格、测试方法及判定锐利边缘的依据。

  (4)1500.51部分: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本部分所述的试验方法适用于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正常使用及可预见的使用、损坏或滥用后的情况。具体为进行下列测试后不得产生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等危害,具体试验有:①撞击试验;②咬啮试验;③弯曲试验;④抗扭试验;⑤抗拉试验;⑥压缩试验。

  (5)1500.52部分:供年龄18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本部分所述的试验方法适用于18个月以上至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正常使用及可预见方式的使用、损坏或滥用后的情况。具体是进行下列测试后不得产生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等危害,具体试验有:①撞击试验;②咬啮试验;③弯曲试验;④抗扭试验;⑤抗拉试验;⑥压缩试验。

  (6)1500.53部分:供年龄36个月以上、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本部分所述的试验方法适用于36个月以上至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正常使用及可预见方式的使用、损坏或滥用后的情况。具体是进行下列测试后不得产生锐利尖端、锐利边缘等危害,具体试验有:①撞击试验;②咬啮试验;③弯曲试验;④抗扭试验;⑤抗拉试验;⑥压缩试验。

  2.16CFR 1501部分: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是否因小部件而使儿童发生窒息、吸入、咽入危险的鉴别方法

  本部分中将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且其内所含小部件可能会造成儿童窒息、吸人、吞咽危险的任何玩具或其他物品列为禁止使用的危险物品。为此,规定了小部件圆筒的规格和判定小物体的方法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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