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之星中灯具的能效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2011年2月16日,美国环保署发布了灯具的能源之星规范1.0版(以下简称“本规范”)。本规范将替代4.2版的住宅照明设备和1.3版的固态照明产品(以下简写为SSL)的能源之星规范,并将于2012年4月1日生效。本规范的具体内容如下:
1、产品范围
本规范首先明确了规范适用的产品范围:非定向家用灯具、定向家用灯具和定向商用灯,具体的产品可参见表1。
表1 新规范适用的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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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向家用家具 |
定向家用家具 |
定向商用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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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灯具 |
室外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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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柜灯 |
走廊灯 |
重点照明产品 |
重点照明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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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安装或紧邻天花安装的灯 |
天花安装或紧邻天花安装的灯 |
筒灯,包括凹式、平面式、悬吊式三种 |
筒灯,包括凹式、平面式、悬吊式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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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形吊灯 |
悬吊灯 |
线槽灯 |
架装橱柜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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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性悬吊灯 |
安全指示灯 |
室外柱灯 |
便携式案头台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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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形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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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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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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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不可分离式固态照明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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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包装的水晶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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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扇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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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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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的通用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定向和非定向灯具的寿命、光通维持率、相关色温(CCT)、显色性(CR)、调光线、功率因子(PF)、瞬时保护、电流波峰系数、操作频率、噪音、电磁兼容等通用要求(见表2)。 能源之星要求 灯的类型 荧光灯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下简写为HID) SSL 卤素白炽灯(仅限室外) 光源寿命 安装在灯具内的光源的平均额定寿命≥10000 h。 LED封装/LED模块/LED阵列的光通维持寿命值L70应符合以下要求:家用分级室内灯具:25000 h;家用分级室外灯具或商用分级灯具:35000 h。 安装在灯具内的灯的额定寿命≥2500 h 光通维护率 灯具包装中指明的灯或安装在灯具内的灯,其平均额定光通维持至少应为灯的额定寿命40%时(最小为4000 h)的初始光输之80%。 LED封装/LED模块/LED阵列的光通维持寿命值L70(6k)应符合以下要求:家用室内灯具:L70(6k) ≥25000 h;家用室外灯具或商用灯具:L70(6k)≥35000 h。 定向SSL以及非定向灯LED光引擎或GU24型整体式LED灯在6000 h时应提供以下指定的初始流明的百分比: 室内灯具:≥91.8% 室外灯具:≥94.1% 商用灯具:≥94.1% 豁免 相关色温 2700 K、3000 K、3500 K、4000 K/4100 K、5000 K(仅限于商用)。以上色温要求仅适用于室内灯具。 2700 K、3000 K、3500 K、4000 K、5000 K(仅限于商用)。以上色温要求仅适用于室内灯具。 豁免 显色性 灯的显色性Ra≥80(仅限于室内灯具) 定向灯或可替代LED光引擎或非定向GU24型整体式LED灯的显色性Ra≥80(仅限于室内灯具) 豁免 色彩维护 无 无 超过灯具运行的首6000个小时时染色性变化应在CIE 1976色度图上的0.007内(仅限于室内灯具)。室外灯具豁免遵守此要求。 无 光源安装 所有灯具上都应一个灯座对应一个灯,除了线形荧光灯、使用ANSI E26灯座的室外灯具以及与多功率镇流器和灯座的筒灯,灯应使用ANSI/IEC标准型灯。此要求不适用于非定向LED光引擎和定向SSL,这两类灯具上应安装全部的光源部件。 启动时间 在电力运行的半数时间内光源应能持续发光。 运行时间 电力运行后,灯到达稳定光输之90%的时间应为:非汞合金灯≤1分钟;汞合金灯≤3分钟 在电力运行的1分钟内光源达到稳定光输的90%。 豁免 调光 线形荧光灯:灯具及其部件应符合当前适用的工业调光标准的要求。如果能进行分级调光,则在35%总光输出≤光输<100%总光输出时最少应提供两种不相关的光输出。使用线形T8灯的灯具应符合NEMA LL 9-2010中的调光要求。使用线形T5灯的灯具应符合IEC 60081中的调光要求。 紧凑型、GU24型自镇流紧凑型和环形荧光灯:从功率的100%至35%之间灯具及其部件应能连续发光。如果能进行分级调光,则在35%总光输出≤光输<100%总光输出时最少应提供两种不相关的光输出。 从功率的100%至50%之间灯具及其部件应能连续发光。如果能进行分级调光,则在50%总光输出≤光输<100%总光输出时最少应提供两种不相关的光输出。 从功率的100%至35%之间灯具及其部件应能连续发光。如果能进行分级调光,则在35%总光输出≤光输<100%总光输出时最少应提供两种不相关的光输出。 灯具不应有调光特性。 光敏控制 无 无 无 无 功率因子(PF) 住宅:≥0.5 商用:≥0.9 ≥0.9 灯具的总输入功率小于或等于5 W时:PF≥0.5。 灯具的总输入功率大于5 W时: 住宅:PF≥0.7;商用:PF≥0.9 豁免 瞬时保护 符合ANSI/IEEE C62.41-1991中的A级操作要求。 灯的电流波峰系数 ≤1.7(GU24型自镇流紧凑型荧光灯豁免遵守此要求) ≤1.8 豁免 关机状态下的功耗 关机状态下灯具不应消耗功率。 操作频率 20~30或≥40 kHz 120~400或≥100 kHz ≥120 kHz 豁免 镇流器/启动器的可替换性 在不切断电线和不需损坏灯具外壳、托环、装饰性部件或与灯具接触的木质材料的情况下,除了使用GU24型自镇流灯的灯具、线电压定向轨道灯具、固态照明柱灯以及橱柜灯外,镇流器或启动器应能由电工触及并移动。操作指南应粘贴在灯具上,提供详细的合格电工替换镇流器或启动器的指南。本要求也适用于定向SSL。 非定向可替换LED光引起和非定向整体式LED灯的要求可参见光源的替换要求。不可分离式SSL豁免遵守本规范中有关镇流器/启动器的替换要求。 不适用 噪音 安装在灯具内的镇流器/启动器的噪音等级不应超过A级。建议在操作中将镇流器和启动器安装到灯具中,其灯具发出的噪音不应超过24分贝。 豁免 EMC和无线电干扰 镇流器应符合FCC的要求。非消费者发射限值适用于商用镇流器或电源。消费者发射限值适用于家用镇流器或电源。 电源和/或启动器应符合FCC的要求。用于商业、工业或贸易环境的电源或启动器(不包括用于公共场所或家庭的产品)适用于A级,用于住宅的电源或启动器适用于B级。 最大温度 现场运行时,镇流器或启动器温度不应超过制造商的最大建议温度。 不适用 最低操作温度 灯具应有0°F (-18℃)或更低的最低操作温度。(仅适用于室外灯具,室内灯具豁免遵守此要求)
表2 灯具的通用要求
3、初始光效、光源最低初始光输出和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本规范对表1中三类产品的初始光效、光源最低初始光输出和区间流明密度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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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类型 |
能源之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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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光效 |
光源最低初始光输出 |
区间流明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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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向家用灯具 |
荧光灯 |
至2013年9月1日:每个灯-镇流器平台≥ 65 lm/W。 2013年9月1日后:每个灯-镇流器平台≥ 70 lm/W 。 |
灯具最小应提供800 lm的光输。 除了:≥ 3 头的枝形吊灯和浴柜灯最小应提供450lm/头的光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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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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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L |
可替换LED光引擎或GU24型整体式LED灯的光效应符合或以下指定的值:至2013年9月1日:每个光源≥65lm/W;2013年9月1日后:每个光源≥70l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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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素白炽灯(仅限室外) |
卤素白炽灯的合格条件适用于使用以下灯座的室外灯具:E11、E26、G4、GX5.3、GY6.35、GY8.6和R7S。合格产品应与符合下列要求的整体式串联运动传感器一起操作: 确保在手动关闭或传感器自动控制的15分钟内灯能自动关闭;在手工复位或测试操作的6个小时内自动重启至传感模式;具备能以视觉或听觉告知设备操作者运动传感器正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故障状态的指示器;符合本规范中关闭状态的功率消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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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家用灯 |
线槽灯 |
45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每个直线英尺200 lm的光输。灯具的最低光输(lm)应通过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尺)/12*200计算得出。 |
不对称,灯具在距离顶点3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35%的光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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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灯 |
42 lm/W |
孔径≤ 4.5英寸:345 lm 孔径> 4.5英寸:575 lm |
灯具在0-6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75%的光输(低点对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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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照明产品 |
35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200 lm/头的光输。 |
灯具在0-4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80%的光输(双边对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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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灯 |
29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每个直线英尺125 lm的光输。灯具的最低光输(lm)应通过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尺)/12*125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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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60%的光输,在60-90°区间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12.5%的光输(低点对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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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柱灯 |
35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300 lm的光输。 |
灯具在0-85°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95%的光输(低点对称)。灯具射出的光线不超过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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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离式SSL灯 |
70 lm/W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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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商用灯 |
便携式案头台灯 |
29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200 lm的光输。 |
灯具在0-6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85%的光输(双边对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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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灯 |
42 lm/W |
孔径≤ 4.5英寸:345 lm 孔径>4.5英寸:575 lm |
灯具在0-6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75%的光输(低点对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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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灯 |
35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200 lm/头的光输。 |
灯具在0-4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80%的光输(双边对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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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照明产品 |
29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每个直线英尺125 lm的光输。灯具的最低光输(lm)应通过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尺)/12*125计算得出。 |
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60%的光输,在60-90°区间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12.5%的光输(低点对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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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要求
除了上述列出的产品性能要求,本规范对产品的安全要求也进行了规定。表4列出了灯具采用的相关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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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灯具 |
固定式灯具 |
电子镇流器、启动器和非爱迪生灯头适配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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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灯 |
ANSI/UL 153-2002 |
ANSI/UL 1574-2004 ANSI/UL 1598-2008 ANSI/UL 2108-2004 |
线形、紧凑型和环形荧光灯: ANSI/UL 935-2009 ANSI/UL 1310-2005 ANSI/UL 1993-2009 CSA 22.2 number 74或 IEC 61347-2-3-am2 ed1.0 b.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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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24型自镇流紧凑型荧光灯: ANSI/UL 1310-2005 ANSI/UL 1993-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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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D |
ANSI/UL 1029-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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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L |
ANSI/UL 153-2002 ANSI/UL 8750-2009 |
ANSI/UL 1574-2004 ANSI/UL 1598-2008 ANSI/UL 1598B-2010 ANSI/UL 2108-2004 ANSI/UL 8750-2009 |
非定向可替换LED光引擎: ANSI/UL 1310-2005 ANSI/UL 2108-2004 ANSI/UL 8750-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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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向整体式LED灯(GU24): ANSI/UL 1310-2005 ANSI/UL 1993-2009 ANSI/UL 2108-2004 ANSI/UL 8750-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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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SSL: ANSI/UL 1310-2005 ANSI/UL 2108-2004 ANSI/UL 8750-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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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素白炽灯(仅限室外) |
不适用 |
ANSI/UL 1598-2008 ANSI/UL 2108-2004 |
不适用 |
5、标签和包装、灯具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产品保证书等要求
(1) 标签和包装要求
荧光灯、HID和SSL产品的包装上应清晰地标注以K为单位的正常色彩名称。
对于含汞的荧光灯或HID产品,其包装应应有标明汞含量的标签。
如果灯具中没有安装灯,则其包装上应包含符合本规范的灯型号清单,该清单应在包装上清晰可见。包装上应建议消费者选择额定寿命大于等于10000 h的荧光灯/HID或者额定寿命大于等于3000 h的卤素白炽灯。
对于有绝缘分级的凹式筒灯,其包装上应明确标明绝缘等级。
对于密封凹式筒灯,其包装上应标明根据ASTM E283-04测试时,灯具在75 Pa时允许的空气泄流小于2.0 CF的信息。
室外荧光灯、HID和SSL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注灯-镇流器平台的最低启动温度。
可调光的荧光灯、HID和SSL,其外部包装上应打印调光范围、兼容的调光器清单或其他控制器,并告知与调光器的不兼容性、占用或空闲的传感器、技术装置或其他外部照明控制器。如果能进行分级调光,则也应在包装上清晰标注。
产品符合能源之星准则时,可选择性加贴能源之星标志。
(2) 灯具中有毒有害物质要求
灯具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要求应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本规范同时接受RoHS指令中对某些灯具和灯的豁免。
(3) 灯具的保证书要求
灯具必须提供最低3年内对有缺陷的电子部件进行维修或替换的书面保证书。对于安装了不可替换镇流器/启动器的灯具,其保修日期可延长至5年。书面保证书应包含在包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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