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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药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1.日本农药管理法规
    日本最主要的农药行政管理法为《农药取缔法》,颁布于1948年,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前后经21次大小修订,现行《农药取缔法》共二十一条,内容涵盖了农药登记、生产及进口;销售及使用;监督、检查、取缔等涉及农药管理的各个环节,为配合《农药取缔法》的具体实施还出台了《农药取缔法施行令》和《农药取缔法施行规则》。此外,考虑到保护人畜生活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农药取缔法》相关联,涉及农药管理的法规,还有《植物防疫法》、《(剧)毒物取缔法》、《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环境基本法》、 《水质污染防止法》、 《水道法》、《消防法》等。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农药管理法规体系、依法管理,是日本有效实施农药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制保障。

2.日本农药管理机构
    在1948年出台《农药取缔法》之前,日本已于1947年先行在农林水产省设立了“农药检查所”具体承担农药管理工作。2007年,农药检查所、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肥饲料检查所三者合并成立独立行政法人农林水产消费安全技术中心(FAMIC,food and agricultural materials inspection center)。
    目前,农林水产消费安全技术中心的农药检查部是日本具体承担农药管理工作的机构.内设业务检查课、检查调整课、毒性检查课、农药环境检查课、化学课、生物课、农药残留检查课、有用生物安全检查课、检查技术研究课等业务课室。其最主要工作职能为农药登记检查.包括:1)登记申请书、各种试验成绩资料的审查;2)农药样品的检查;3)对于药效、品质及安全性等方面无问题的农药,设定使用范围(适用作物名、适用病虫害名等)、使用方法(收获前多少日使用、总使用回数等)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的设定;4)将登记证交付登记申请者。围绕着农药登记检查这一主要业务,农药检查部还开展GLP实验室认证检查工作、检测技术的研究、农药国际协调对策研究、培训与指导工作、国际间技术合作、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现场检查等业务。
    日本各都道府县农药管理机构虽不承担农药登记检查工作,但承担农药登记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如承担农药销售的申报备案、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现场检查、培训与指导工作等。除了农林水产省及各都道府县农业主管部门,参与日本农药管理的行政机构还有日本厚生劳动省、环境省等及其各都道府县下属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以确保农药登记、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性。除了政府组织,日本的各类社团组织如日本植物防疫协会、绿色安全推进协会、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等也会组织各类面向广大农药使用者的植物防疫、绿地高尔夫球场及农耕地安全用药、病虫害防治等专业知识培训.积极参与到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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