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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卫生法下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规范与标准修订(农用化学品残留标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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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JPN/1427
2026-08-28
26-5985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日本
2.
负责机构:消费者事务局(CAA)
3.
覆盖的产品: 肉类及食用肉内脏(HS编码:02.01、02.02、02.03、02.04、02.05、02.06、02.07、02.08、02.09) 水生动物及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HS编码:03.02、03.03、03.04、03.06、03.06、03.07、03.07) 乳制品、禽蛋及天然蜂蜜(HS编码:04.01、04.07) 食用蔬菜及若干根及块茎(HS编码:07.01、07.02、07.05、07.07、07.09、07.13、07.14)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果皮(HS编码:08.01、08.02、08.03、08.05、08.08、08.08、08.09、08.10、08.11、08.14) 咖啡、茶、伴侣及香料(HS编码:09.01、09.02、09.03、09.04、09.05、09.06、09.07、09.08、09.09、09.10)谷物(HS编码: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 油籽和含油水果、杂粮、种子和水果(HS编码:12.01、12.02、12.04、12.05、12.06、12.07、12.10、12.12) 动物脂肪和油(HS编码:15.01、15.02、15.06) 可可和可可制剂(HS编码:18.01)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食品卫生法下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规范与标准修订(农用化学品残留标准修订)。
语言:英语 页数:6 链接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JPN/26_04463_00_e.pdf
6.
内容简述:

下列农用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提案:农药/兽药:吡虫啉(Imidacloprid)。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食品和饲料中农药/兽药残留-农药/兽药索引-206-吡虫啉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X] 否
原因: 大麦;黑麦;玉米(玉米,包括爆米花和甜玉米);荞麦;大豆,干燥;花生,干的;土豆;芋头;红薯;日本山药(包括中国山药);魔芋;其他土豆;甜菜;日本萝卜,根(包括萝卜);日本萝卜,叶子(包括萝卜);芜菁,根(包括芜菁甘蓝);辣根;羽衣甘蓝;牛蒡;盐化;洋葱;胡萝卜;防风草;芹菜;南瓜(包括南瓜);东方腌制瓜(菜);MAKUWAURI甜瓜(去茎后的整个商品。);秋葵;豌豆,未成熟(带豆荚);柑橘NATSUDAIDAI,整个;柠檬;葡萄柚;石灰;日本梨;梨;桃子(除去茎和核后的整个商品,但残留物是在不含茎的整个商品上计算和表示的。);梅梅;樱桃;草莓;覆盆子;黑莓;蓝莓;蔓越莓;哈克贝利;其他浆果;香蕉;其他水果;葵花籽;红花种子;油菜籽;咖啡豆;茶;啤酒花;其他草药:这些商品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草案与CXLs不同,因为日本和CAC对农产品的残留定义存在差异。该农药的残留定义仅在日本为吡虫啉,因为其含有6-氯吡啶基部分的代谢物是与其他农药如啶虫脒和烯啶虫胺的共同代谢物,而CAC定义的残留是吡虫啉及其含有6-氯吡啶基部分的代谢物的总和。因此,日本所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通常较CXLs低,这是很自然的。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食品卫生法》(英文版见: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ja/laws/view/3687)。一旦通过,这些最大残留限量将在Kampo(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日文)。
10.
拟批准日期:在评议期结束后尽快。
拟公布日期:在评议期结束后尽快。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这些拟定标准将在一定宽限期后生效。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2026年10月27日。仅对更新的MRL发表评论(在附件中用黑圈和/或白圈标记)。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日本咨询点外交部经济局国际贸易处 传真:+(81 3)5501 8343 电子邮件:enquiry@mofa.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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