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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体系概况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一、欧盟历史

欧盟即欧洲同盟(European Union,EU)的简称,它起源于1950年5月9日时任法国外交部长的罗贝尔•斯库曼(Robert Schuman)提出的“斯库曼声明”。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向西德总理阿登纳提议将两国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管理之下,并将该机构向其他国家开放,这项建议得到了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响应。
1951年4月18日,6国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正式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
1957年3月25日,6国在罗马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决定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7年7月1日,6国正式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部长理事会及委员会等主要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1991年12月9日,欧共体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召开特别首脑会议,签订了《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及《欧洲政治联盟条约》,通称为《马约》,1993年11月1日,该条约在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批准后正式生效,欧共体正式更名为欧盟。

截至2012年6月,欧盟有27个成员国。

二、欧盟“五大机构”和“三大”支柱

1.五大机构

欧盟虽然是一个国际性的多国组织,但它带有明显的联邦特征,它有自己的盟旗和盟歌,而且各成员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了欧盟。其组织机构主要有:

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

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或称“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欧盟的组织体制以“法制”、“分权制衡”和“共享”为原则。在机构组成和权力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的参与作用。所以,有人称欧盟是一个超级国家。

2.三大支柱

根据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欧盟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为 “欧洲各大共同体”,涉及经济、社会、环境等政策。 第二支柱为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涉及外交、军事等政策。 第三支柱为 “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涉及共同合作打击刑事犯罪。该支柱前身是“司法与内政事务部门”。

三、欧盟立法

在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中,法律是其实现最终目标的唯一基础。欧盟法律自成体系,它的地位高居成员国国家法律之上,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欧共体条约,属于基本法,主要包括条约及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协定,由欧洲理事会即欧盟成员国首脑会议讨论制定,并通过各成员国的立法程序批准后生效。这类法律确定欧盟发展的总体方向,如联盟的扩大、机构设置及决策体系变化、成员国主权等一系列的大问题。重要条约有:1987年的《统一欧洲法案》、1992年的《欧洲同盟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等。

第二层是依据《欧共体条约》制定的欧盟各领域的基本政策和法规,由欧盟委员会起草,经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批准颁布,再由成员国通过法律程序转换为国家法律实施,或者直接实施,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共同监督。这类政策法规属于辅助性的法律文件,必须以条约为依据。

第三层是案法,是欧盟理事会或欧洲法院根据第二层次的政策法规对具体事件或案例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欧共体条约》第249条规定,共同体法律的形式有四种:法规、指令、决议及建议和意见。这四种法律相互独立,其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此外,欧共体还有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如:决议、声明、白皮书、绿皮书、行动计划等。

现将欧盟几种形式的法律文件简单介绍如下。

1.法规

法规(Regulation)是由欧盟委员会起草,经欧盟部长理事会(或与欧洲议会共同)批准颁布,在其成员国直接实施的法律。欧盟委员会起草的法规提案在《欧盟官方公报》C系列上发布,批准后在公报的L系列上发布。“法规”直接对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产生法律效力,各成员国无须将其转换为国内法。“法规”根据其条文中规定的日期在所有成员国自动生效(一般为正式发布后第20日)。成员国相应的法规或行政措施必须与之相一致,任何成员国不得改变其实施范围和效果。

2.指令

指令(Directive)是由欧盟委员会起草,经欧盟部长理事会(或与欧洲议会共同)批准颁布,再由成员国通过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实施的法律。欧盟委员会起草的指令提案在《欧盟官方公报》C系列上发布,批准后在公报的L系列上发布。指令是欧盟为实现共同政策目标,协调成员国法律的框架性法规,通常用于确定某一特定领域要达到的目标,但成员国当局可以采取实现该目标的不同形式和手段。指令的实施需要“成员国转换”(即成员国根据其立法程序将欧盟指令转换成国内法执行,通常是在指令颁布后1-2年内完成转换)。一旦完成转换,指令即对该成员国的所有公民都有约束力。指令的实施对象可以是一个、多个或所有成员国。

3.决定

决定(Decision)是由欧盟委员会起草和批准发布的(或经欧盟部长理事会审批发布的),在欧盟范围内直接实施的法律。欧盟委员会起草的决定提案在《欧盟官方公报》C系列上发布,批准后在公报的L系列上发布。“决定”规定特定的实施范围,可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布,即“决定”可以适用于某一个、多个或所有成员国,也可以仅适用于某个企业或个人。“决定”对发布对象具有强制性,通常作为欧盟法规的行政实施措施。“决定”的实施时间一般在其条文中具体规定,与其发布时间无关。

4.建议和意见

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是由欧盟委员会起草的,欧盟范围内实施的法律。“建议和意见”必须经欧盟部长理事会审议批准,或者应与欧洲议会一起,经咨询经社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的意见后共同审议批准。批准后“建议和意见”在《欧盟官方公报》C系列上发布。“建议和意见”就一些议题阐述共同的观点,没有强制性,通常用于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鼓励推广的、也许无法实施的良好行为,或者就欧盟某法规内容进行解释、提供指南等。“建议和意见”的发布对象为各成员国及经济运营者。

5.决议

决议(resolution)是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或)欧洲议会发布的法律文件,它确立了欧共体行动所依据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理事会和(或)欧洲议会表达“政治意愿”的意向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