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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规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欧盟对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质量更为严格,故所制订的技术标准更是数量众多,内容全面。对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质量标准,大部分为对动物产品中药物和环境污染物的残留标准(卫生标准)。欧盟于2001年11月6日发布了2001/82/EC指令,这是在81/851/EEC和92/74/EEC指令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关于兽医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称作“欧盟兽医药法典”。该“法典”对欧盟市场上所使用的兽医药品的定义、适用范围、允许投入市场的条件、批准程序,以及生产出口、包装标签、药物监管与控制等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是一个较重要的法律性文件。

欧盟在动物产品生产中可以使用的活性物质、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定最高限量申报时所需材料内容及有关信息的指令,重要的有2377/90/EEC、762/92/EEC指令;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主要有86/363/EEC指令;养殖业中禁止使用的激素、兴奋剂的清单,主要有91/516/EEC指令、96/22/EEC指令,以后又陆续出台许多修改指令:如2000/82/EC、2000/24/EC、2000/48/EC、2000/58/EC、2002/42/EC、2002/66/EC指令等等;有关动物产品中药物和环境污染物残留标准的法规,是在修改了85/358/EEC、86/469/EEC、89/187/EEC、91/664/EEC指令基础上发布的96/23/EC指令;有关饲料添加剂的标准有70/524/EEC基本指令,以及之后陆续的对其进行修订的1997/6/EC、1998/19/EC、1998/2788/EC、2821/1998/EC、45/1999/EC、2430/1999/EC和2205/2001/EC指令等。欧盟早在1990年就禁止使用了氯霉素等10种药物(2377/90/EEC指令)。按照欧盟委员会的计划,至2005年在欧盟范围内制定一个完全统一的食品(包括动物源性产品和植物源性食品)的农残限量标准。

欧盟有关动物源性食品中有害污染残留标准中,除了通用的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食品的标准,如对海产品欧盟又设置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欧盟对海产品的标准包括了两个基本标准,即“海产品生产和销售卫生条件的规定”(91/493/EEC法令),“对双壳软体动物的生产和销售的规定”(91/492/EEC法令)。91/493/EEC的规定体现了HACCP质量控制体系的原则。2004年4月,欧盟又公布了四个补充的法规,涵盖了HACCP、可追溯性、饲料和食品控制,以及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官方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包括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2/2004号法规“食品卫生”,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号法规“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号法规“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组织细则”,以及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82/2004号法规“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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