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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农药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 Guide 字号: [ ]

1. 澳大利亚农药工业和农药市场概述

在澳大利亚大约有500个公司和个人在从事农药业务(包括跨国公司,当地小公司和纯贸易商等)。市场上供应的产品约4500种,提供给农民、签约使用人、有害生物防治者和户主。以上产品主要包括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在农田作物、住宅、水处理(包括游泳池水处理品、海运建筑防藻和防霉、防腐和防虫及其它产品)等方面使用。澳大利亚的农药总销售额约每年14亿澳元(2003年数据)。

 

2. 澳大利亚农药管理简史

上世纪60年代所有农药和兽药的管理责任都在各州/地区,这一状况延续约30年。到19917月,澳大利亚建立了国家登记计划(National Registration Scheme),由联邦政府接管农药和兽药化学品的登记管理,管理层次直到零售。而各州和地区负责管理农药和兽药的使用,并由各州和地区代表联邦政府实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监管。19928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登记局(National Registration AuthorityNRA)来负责农药和兽药化学品的登记管理。2003NRA 决定将其名称改为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局(Australian Pesticides and Veterinary Medicines AuthorityAPVMA)并开始在其所有文件上使用新的名称。名称修改自2004730日开始生效。目前所有的活动和决议都由APVMA或其代表做出。

 

3. 与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有关的法规

3.1 澳大利亚的国家登记立法有以下7个法规组成

    1. The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Administration) Act 1994 [No. 36 of 1994]

    2. The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Code Act 1994 [No. 47 of 1994] (关于登记资料要求)

    3. The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Consequential Amendments) Act 1994 [No. 37 of 1994]

    4. The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 Products (关于征税) Act 1994 [No. 41 of 1994]

    5. The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 Products Levy Imposition (关于进口税) Act 1994 [No. 39 of 1994]

    6. The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 Products Levy Imposition (Excise ) Act 1994 [No. 38 of 1994]

    7. The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 Products Levy Imposition (General ) Act 1994 [No. 40 of 1994]

3.2 2003 年对农药、兽药管理法规的修改

20039APVMAThe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Administration ) Act 1994The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 Products (Collection of Levy ) Act 1994进行了一系列修订。这些修订于2003109日开始生效。以下是主要的修改内容:

1. 指定联络人的信函(Letters ofAuthority for Approved persons):登记申请者必须致信APVMA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申请工作,并由此人负责接收APVMA有关登记情况或登记批准方面的通知;

2. 对登记申请的初筛(Screening of applications )APVMA对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评价登记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所有要求;

3. 再审议(Reconsideration (chemical review )):在重新审议批准有效成分、化学产品的登记、或批准标签之前,APVMA会发布通知声明它将要对某个化学品或某一组化学品的正式批准或登记进行再审议。

4. 修订标签审批程序(Revised label approval process)20045月修订。

5. 引进低风险产品管理体系(Low regulatory system):新的修订规定了两个新的管理等级,即列出登记和免于登记(listed registration and reservation from registration)。与现有的登记体系相比,这两个等级的管理是为那些被认为适合于实行较低程度管理的农药和兽药产品而设置的。

3.3 关于低风险农药管理体系(Low Regulatory System

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所有的农药和兽药产品都服从同样的管理评价过程,不论它们能产生什么样的危险或风险。在新的低风险管理体系之下,APVMA可以对某些低风险的产品降低管理和评价的负担,并通过下面两个等级管理方式实现这一目标。依据事先设定的标准列出的登记;或依据事先决定的条件做出的免除登记。这样一来,在200310月之后,依据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大小,澳大利亚的农药和兽药化学品的管理就形成了三级管理体系:(1)正常登记的产品;(2)可列出的化学品,即符合被列出登记的条件的产品;(3)免予登记的产品。目前为止,低风险管理体系中列出产品的第一个标准是关于游泳池和/或洗浴场所用的含有次氯酸盐、二氯异氰脲酸盐和三氯异氰脲酸的产品。

 

4. 澳大利亚农药进出口管理

4.1 进口管理

根据《澳大利亚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管理法》的规定,除了下列几种情况以外,任何人不得向澳大利亚进口没有在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登记的产品,而且进口商必须是澳大利亚居民或者在澳注册运营的公司:(1)进口产品属于澳大利亚登记豁免的产品;(2)拥有下列相关的许可证明:试验或研究许可;小作物或紧急使用许可以及出口许可(产品没有在澳大利亚登记也不在澳大利亚使用,仅用于再次出口);(3)进口产品的登记证很快就要得到批准(相关的费用已付)。

如果进口没有在澳大利亚登记的产品,进口商需要向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提交进口同意申请。进口同意申请需要申请者提供有关产品、生产商、进口商以及联系人等信息,如果是凭许可证进口,还需要提供相关许可证的复印件。另外进口同意申请表上还需要填写货物的预计抵达时间,批准后的申请仅在货物预计抵达时间的前后一个星期内有效,即有效期共为两个星期,且不能将根据进口同意进口的未登记的产品提供给澳大利亚的第三方,除非许可证上有特殊的授权。

除了从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得到进口同意申请以外,进口商还需要确认进口的产品是否需要从以下相关部门得到进口许可:(1)澳大利亚卫生老龄部下属的化学品安全办公室或基因技术管理办公室;(2)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下属的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服务机构;(3)澳大利亚环境和水资源部;(4)澳大利亚外事和贸易部。例如,生物制剂在进口之前还需要从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服务机构得到许可。

4.2 出口管理

4.2.1 出口许可

对于专供出口的产品,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设立了“出口许可”制度,属于25类许可中的第19类。申请“出口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要求很少,仅需要填写申请表和递交相关的费用,申请表可以从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下载。申请表上要求注明的信息主要有产品名称、化学文摘号、有效成分名称、有关产品剂型的详细信息、完整的产品标签复印件、以及一份说明出口的产品没有在澳大利亚获得登记或批准的声明。申请费用为320美元,审批时间3个月。对于有多种产品出口的企业可以向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申请为其所有的出口产品颁发一个特殊的出口许可,该许可允许以出口为目的拥有或供应没有登记的有效成分或产品,有效期限为2年。申请该项许可,除提供上述相关信息外,申请者还必须提供在此期间内可能出口的未登记的产品名单以及该产品没有违反《鹿特丹公约》和《斯特哥尔摩公约》的声明。在2年有效期到期后,申请者必须续展,续展后有2年的有效期.如果申请者想要改变出口产品的范围,需要按照19类许可的要求重新递交申请。

4.2.2 出口证明

根据《澳大利亚农业和兽药用化学品法》,应进口国的要求,在农药产品出口之前,出口商可以向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申请出具“出口证明”。该证明类似于我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向出口企业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生产地点、登记状态以及有效成分等相关信息,如果要在证明上显示有关商业信息,需要得到登记证或生产批准证持有者的同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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