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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关于日本化妆品、医药部外品的主要表示,药事法、公平竞争规约规定如下:
    1.制造业者或进口销售业者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平成 1 7年 (2005年) 4月 1日随着修改药事法的实施,制造业者或进口销售业者统一变更为制造销售业者 )
    2.在医药部外品的情况下,医药部外品的文字。
    3.名称。
    4.创造编号或制造记号。
    5.重量、容量或个数等内容量。但关于化枚品,若在10g或10cc以下,或6个以下且不打开包拨就容易知道其内容的可以省略 。  
    6.成分的名称。
    7.使用期限。
    8.取得外国制造许可者的姓名及居住国的名称及国内管理人的姓名及地址。
    9.用法、用量及其他使用及操作上需注意的事项、标准中规定的事项。
    在化妆品表示的公平竞争规纳实施规则中,规定了每种化妆品应表示的使用上的注意事项:
    1.儿童用化妆品。这是儿童用化枚品,必须在保护者的监督下使用。
    2.香波。香波误入眼内时,请立刻用流动水冲洗 。
    3.塑料袋或类似的东西使用时,请避开眼睛周围。
    4.整发剂。若沾到树脂的梳子或眼镜上有可能变色,因此请擦干净。
    5.防晒化枚品。"本品请每2 -3小时重新涂抹"或"用毛巾擦拭过肌肤后,请重新涂抹" 。
    6.喷雾化妆品。只能正立使用的产品,表示为"请勿倒置使用"或"请头部朝上使用。只能倒立使用的产品,表示为"请倒置使用" (无论哪种产品在使用时需要摇动时,请标明 )。
    其他的关于化枚品的表示,在公平交易协议会的规定、消防法、高压气体保全法、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指南等中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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