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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皮制品标签法案的实施条例16 CFR 301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1)皮革产品的标签要求

需标有动物的名称或国家名称后加动物名称,如(“ 俄罗斯貂皮”) ;加工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的名称或RN; 进口国家名称;没有经过染色、漂白或人工染色,可标写“天然”。

(2)标签的结构

大小为(1.75ïn.×2.75in. 即4.5cm×7cm); 耐久性好;文字为12号字体;次序为是否天然或漂白,染色;动物的名称;毛皮产品的组成;原产地;加工商或零售商的RN。

(3)记录的保持

同纺织品和”羊毛制品标签”法案,即生产商须保存显示标签内容的技术记录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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