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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药登记资料保护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 Guide 字号: [ ]

登记资料保护
    美国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IFRA)设有登记资料保护条款。其中的资料专用条款规定1978年后申请登记的有效成分 ,视为新的有效成分。凡是含有新的有效成分的单剂或混剂的首家登记资料,自登记之日起保护1 0年;增加新用途的登记资料仅获得首次登记的10年内的保护;对于某些特需不用途登记的资料的保护期最多为13年。在资料保护期内,没有首家登记企业许可参考其登记资料的书面文件,登记官员不得将其用于支持其它任何企业的登记。资料专用条款及其资料保护,不能阻止其它申请者研究开发他们自己的登记资料。

登记资料补偿
    美国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IFRA),也都设有登记资料研究开发费用补偿条款。有关条款指出,如果相同产品申请者向首家登记拥有者支付登记资料研究费用,FIFRA允许其参考首家登记者的登记资料而获得相同产品的登记。
    (1)可获补偿的资料包括:①用于申请登记的所有资料;②用于申请田间药效的所有资料;③增加新用途的所有资料;④为保持或保护现有登记所提供的所有资料;⑤用于重新登记的所有资料。
    (2)资料补偿的期限。1969年12月31 日后递交的登记资料,从递交之日起为15年。如果90天内相同产品申请者未与首家登记拥有者达成补偿费用的协议,可提起仲裁。美国环保局(EPA)不参与仲裁活动,而是由仲裁员按(FIFRA)的仲裁条例进行。仲裁是最终判决,强制执行,不能上诉。如果相同产品申请者不遵守资料补偿规则,不交付补偿费用,EPA可取消其相同产品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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