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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药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 Guide 字号: [ ]

    日本农药管理法的宗旨为确保农药品质及其安全性乃至正确使用,以及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的健康,保护国民的生活环境。为了达到此目的,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必须履行农药登记的义务,并制定了有关农药广告、销售和使用的规定。
    农药生产者或进口商,必须经过登记批准才能进行农药生产、加工和进口,而对于以试验研究和植物保护为基础的应急防治用农药则不受限制。另外,对于特定农药(统称特定防治资材),只要得知其原材料对农作物、人、畜和水生生物等无危害,并由农林水产大臣及环境大臣指定的,也不受其限制。再有,对于已登记被认可使用的农药,由于使用方法不当会对人畜等造成危害的,农药使用者必须遵守农林水产大臣和环境大臣所签定的操作规定。对于未经登记而从事销售、进口农药的违禁行为,可根据农药管理法进行处罚: 自然人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法人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罚金。
    因此,农药在未接受登记时,对其的生产、进口、销售、使用都是非法的;而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农药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提供确认农药品质及安全性的资料。通过农药的登记制度和农药的使用规定,来确保所施用农药对农作物的安全性。
1 登记手续
    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农药生产者和进口商应提供作为确认该农药品质及安全性的资料,内容包括对病虫害等的药效、对作物的药害、对人畜的毒性、在作物中残留性等有关的各种试验结果等,应必须经独立行政法人农药检定所向农林水产大臣申请。
    新农药的开发,往往要耗时10年并耗费几十亿日元。其中为完成农药登记所必需试验的经费,根据农药的种类而不同,大多为10亿日元左右。
2 检定组成
    接受申请的农林水产大臣,指示独立行政法人的农药检定所对该农药的申请进行检定。为了确保农药品质的准确化和其安全且正确使用,农药检定所以申请人提出的试验结果为基准,对以农药药效为首,以及对毒性和在作物、土壤中的残留性进行综合检定后,向农林水产大臣报告其结果。农林水产大臣根据该结果判断是否予以登记。
    受理登记申请的日本农林水产省,需联系向卫生劳动省的申请,对此卫生劳动省以食品卫生第7条为基准,要求农林水产省提供资料。后者根据农林水产省递送的毒性资料,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毒性评价,并设定ADI。再以ADI为基准,由卫生劳动省确定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以此值为依据按登记按登记保留基准进行检测如能符合才能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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