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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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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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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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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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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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EC) No 1107/2009关于批准微生物活性物质的标准
发布日期: 2022-09-07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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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欧盟发布条例(EU) 2022/1438,修订(EC) No 1107/2009附件II关于批准微生物活性物质的具体标准。本条例在发布后第二十天生效,自2022年11月21日起适用。
在2022年11月20日适用的版本中,(EC) No 1107/2009应继续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2022年11月21日之前提交(EC) No 1107/2009第8(1)和(2)条规定的档案,关于微生物活性物质的批准程序或此类物质批准的修订程序;
(2)在2022年11月21日之前提交 (EU) 2020/1740(3)第5条中所述的微生物活性物质的更新批准程序。
(EC) No 1107/2009附件II修订如下:
(1)第3.1(b)点替换为以下内容:
'(b)根据活性物质数据要求提供的信息,可靠地预测食品和饲料中的残留,包括后续作物;'
(2)第3.4点替换为以下内容:
'3.4. 活性物质、安全剂或增效剂的组成
3.4.1. 对于化学活性物质、安全剂和增效剂,规范应定义最低纯度、杂质的鉴别和最大含量,以及异构体/非对映异构体和添加剂,以及在可接受范围内的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或环境方面的杂质含量。
3.4.2. 对于化学活性物质、安全剂和增效剂,如果存在相关的食品和农业组织规范,应符合该规范。但是,出于保护人类或动物健康或环境的原因,必要时可以采用更严格的规范。
3.4.3. 属于微生物的活性物质应存放在国际认可的培养物保藏中心,并应具有登录号。微生物的物种名称应根据最新的科学资料明确确定,微生物应在菌株级别命名,包括可能相关的任何其他名称(例如,如果与病毒有关,则应按隔离级别)。微生物是否为野生型、自发或诱导突变体或转基因生物应注明。
3.4.4. 对于微生物的活性物质,规范应规定微生物的最小和最大含量,在可接受范围内有关污染微生物、相关代谢物和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或环境问题的杂质的类别和含量。
(3)第3.5点替换为以下内容:
'3.5. 分析方法
3.5.1. 生产的化学原药、安全剂或增效剂的分析方法,以及生产的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或环境杂质的测定方法,或在原药、安全剂或增效剂中存在的数量大于1 g/kg的杂质的测定方法,必须经过验证,并显示足够的特异性、正确校准、准确和精确。
3.5.2. 适当时,植物、动物和环境基质以及饮用水中化学活性物质和相关代谢物的残留分析方法应经过验证,并显示对关注水平足够敏感。
3.5.3. 评价应当按照第29条第6款规定的植保产品评价和授权的统一原则进行。
3.5.4. 对于微生物活性物质,识别和量化它们的分析方法,以及相关的污染微生物,应经过验证,并显示出足够的特异性、正确校准、准确和精确。
3.5.5. 对于属于微生物的活性物质,相关代谢物和相关杂质的分析方法应经过验证,并显示出足够的特异性、正确校准、准确和精确。
(4)在第3.6.5点之后添加以下第3.6.6点:
'3.6.6. 属于微生物的活性物质,只有在根据数据要求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得出该微生物菌株对人类无致病性的结论时,方可予以批准。
此外:
(a)只有在对按照数据要求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分离出的病毒对人类没有感染性时,才可批准病毒;
(b)只有在对按照数据要求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不具有任何已知的、功能性的和可转移的基因编码对相关抗微生物药物的耐药性时,才能批准细菌菌株。
(5)第5.2点替换为以下内容:
'5.2. 微生物
5.2.1. 除病毒外的微生物活性物质可被视为低风险活性物质,除非尚未证明其对至少两类抗菌剂的敏感性。
5.2.2. 属于病毒的活性物质可被视为低风险活性物质,除非它是:
(a)一种对非靶标昆虫有不良影响的杆状病毒;或者
(b)一种植物病原体的非毒性变种,对非靶标植物有明显的不良影响。
来源:欧盟官方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