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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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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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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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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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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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通过新的版权法
发布日期: 2023-02-20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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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关于版权及相关权的新法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这是自1993年以来乌克兰版权法的首次重大变更,引入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许多新的变化旨在使本地法律与欧盟的法律一致。
独创性
新法将独创性(originality)作为可保护性要求。以前的法律没有对独创性进行定义,而新的法律将其定义为作者通过创造性智力活动而创作的作品的特征,反映了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提供的创新解决方案。换句话说,如果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的结果,则被认为是可以保护的。
新的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的清单有所扩大,包括作者给作品取名或不取名的权利以及作者将作品献给某人甚至某物的权利。
人工智能/软件作为创作者;非原创作品的保护
新法引入了保护由软件创造的非原创作品的特殊权利。这类作品与其他类似类型的作品不同,并且是在没有人类参与的情况下创作的。这类作品的权利在其创作之时就产生了。这类作品不可能有无形的权利,而有形的专门权利包括使用权和授权或禁止第三方使用作品的权利。有形权利属于拥有创造非原创作品的软件的自然人。
关于人类创造的数据库保护的一个新情况是,非原创数据库(例如交通时刻表、电视和广播时间表、电话簿和其他不符合原创性要求的类似数据库)现在也受特殊权利保护。
法律对上述特殊权利规定了以下有效期:
-对于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作品——25年,从作品创作(生成)次年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对于非原创数据库——15年,从创作完成之日开始计算。
公共许可
新法规定了公共许可权利,版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公共许可向公众授予版权许可。非排他性的公共许可条款和条件需要公布(例如在互联网上),任何第三方都应该能够接受。一旦接受了这些条件,被许可人就会受到这些条件的约束,许可就被视为授予了。
追续权
新法规定了与追续权——原创艺术作品的作者因其作品的连续销售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有关的版税率。版税按销售价格的百分比计算,分为6部分,现在版税率已确定为0.25%至6%不等,具体取决于各部分的安排。每连续销售一部作品的版税总额不超过12500欧元。作者的转售权不仅适用于专业交易商(如拍卖会、画廊、艺术商店等)转售作品的情况,也适用于个人在网上转售作品的情况。
超链接和框传输是侵犯版权的行为
新法规定,如果超链接和框传输(在网页上显示从另一个网页上加载的内容)允许用户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访问、使用或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此类超链接和框传输构成版权侵权。
侵权者的其他类型的金钱责任
根据新的法律,权利人可以选择固定金额的赔偿,而不是金钱和(或)精神损害赔偿,或相当于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的等值赔偿。固定金额的赔偿在2至200个单位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目前相当于134欧元至13400欧元。在权利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侵权造成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的情况下,固定金额的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选择。
侵权的威胁
法律现在明确界定了被视为版权侵权威胁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寻求权利保护的合法理由,包括未经权利人同意为获得报酬而分发、进口、设置或提供技术设置手段(包括软件、应用程序、技术或设备)的指导以允许访问受保护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