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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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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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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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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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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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更新版权制度 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
发布日期: 2023-04-1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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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尼日利亚旧的版权法已被纳入2004年的联邦法律中,但版权法是在1988年颁布的,远远早于互联网和版权作品的在线使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一部分的时间。1988年版权法仅在1992年和1999年进行了修订,主要是为了加强版权局对权利的管理和执法,并未对法律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新法是自下而上的立法进程的产物。因此,与1988年和更早的1970年法案(二者都是作为法令颁布的)不同,经过广泛协商和利益相关者参与的2022年法案的内容更为丰富。
新版权法的目标非常明确,为条款的解释与实施提供了指导。新法第一部分列出的4个目标是:保护作者的权利,确保其获得公平的奖励和认可;规定适当的限制与例外,保障创意作品的使用;促进尼日利亚遵守相关国际版权条约与公约的义务;提高尼日利亚版权局有效监管、管理和执行法规的能力。
新法是对旧法的改进,多人称赞其规定是该国版权制度现代化的良好开端。下文是促进权利保护以及加强权利管理、监管和实施的部分核心条款。
新法对数字环境中的权利保护和执法具有广泛的影响。例如,与作品有关的“复制”现在被定义为任何形式的复制,包括数字复制。这是对旧法的改进,旧法被狭义地定义为物质形式的复制。同样,在许多情况下,授予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包括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控制和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以使公众能够在他们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访问作品。因此,未经同意在线提供作品构成侵权。
新法包括更广泛的刑事责任以及更具威慑力的处罚。新法规定的绝大多数处罚都是最低限度的。这意味着法官可以自由地以更高的标准进行判处。例如,旧法规定每件复制品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奈拉,或不超过5年监禁。新法规定每件复制品的罚款不少于1万奈拉,或不少于5年监禁或二者并罚。法院现在可以自由地施加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更具威慑力的惩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向公众传播、在线提供作品、侵犯广播的权利等),处罚将包括不少于100万奈拉的罚款或不少于5年的监禁。版权局现在还有权要求罪犯(如果被定罪)承担不超过最低罚款2倍的金额来打击犯罪。
旧法的主要缺陷之一是缺乏处理网络侵权的规定。新法现在详细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义务和责任。ISP有责任在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动,并迅速删除或禁止访问其系统或网络上托管的侵权内容或此类内容的链接。ISP还可以暂停任何被判定为屡犯的用户的账户。
与仅包含非常少量的反盗版措施的旧法不同,新法有详细的保护技术保护措施(TPM)和权利管理信息(RMI)的条款。根据新法,任何人制造、进口、出售、分销、出租、提供或公开出售或采用任何规避TPM的技术或设备均属于违法。现在,进口、出售或分销盗版网络电影或广播流媒体机顶盒属于违法。明知服务是为了促成或协助其他人规避TPM但仍提供该服务也属于违法。
与旧法一样,新法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设定了版权所有人的权利界限。为了便于解释和适用,新法对这些例外作出了更明确的定义。引入的新规定之一是赋予版权局一定的权力,以授权任何人出于纠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使用作品。
为了与尼日利亚已加入的《马拉喀什条约》的要求保持一致,新法第26条为盲人、视力受损者以及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规定了特殊例外。旧法仅允许为盲人制作和分销布莱叶格式的作品。新法现在解决了所有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需求,并允许获得授权的实体(版权局指定的实体)制作无障碍格式的作品或客体供受益人使用,例如免费借阅或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电子传播。
新法对集体管理组织(CMO)运作的一般要求与旧法相同,但增加了对未经必要批准进行运作的CMO的处罚。旧法对初次犯罪的罚款为1000奈拉,其后的每次犯罪为2000奈拉或6个月监禁(或二者并罚)。新法规定了至少100万奈拉的罚款或不少于5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如果是法人团体,旧法的处罚是初次犯罪1万奈拉,犯罪活动持续的每一天罚款2000奈拉,而新法规定罚款至少为500万奈拉。
除了管理CMO,版权局现在经部长同意有权制定条例,为版权作品的制作、出版、公开展览、分销、出售、出借、出租、储存、仓储或任何其他交易规定必要的条件。它还可以规定任何交易的费用,或对不遵守该法规定或根据该法制定的条例行为处以罚款。违反根据该法规定制定的条例、命令或任何其他文书,或不遵守版权局发布的任何指令或条例构成犯罪,应受到惩罚,初犯处以不少于10万奈拉的罚款,累犯处以不少于50万奈拉的罚款或不少于6个月的监禁。
此外,版权局在行使其执法权力时,可以:(i)要求个人、公共或私人机构和组织提供遵守法规的证据;(ii)以书面形式警告不合规的个人或实体;(iii)通过处以行政罚款来制裁不合规的个人或实体;(iv)对不遵守规定的个人或实体提起刑事诉讼;(v)对违规个人或实体提起民事诉讼;(vi)获得法院授权或命令以扣押或截获任何不符合该法或根据该法制定的相关法规的书籍、文献、文件或其他信息存储系统或数据库。
新法对版权所有权登记的法定认可能带来确定性和证据价值。尽管该法明确规定,享有版权不需要任何手续(包括登记),但版权登记现在是法定推定的基础,有助于在侵权情况下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