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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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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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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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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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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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产品责任指令修订草案的谈判立场
发布日期: 2023-07-21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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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已就其对《产品责任指令》(PLD)修订的谈判立场达成一致。该立场包括 (i) 扩大指令的范围;(ii) 与数字和循环经济有关的新规则;(iii) 在举证责任方面有利于消费者的推定;以及(iv) 成员国有义务分享关于PLD的最终裁决的信息。
目前欧盟管理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是《产品责任指令》(PLD)。这是自1985年开始实施的法律;它赋予欧盟公民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伤害进行索赔的权利。
2022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两项建议,修改现行的缺陷产品和人工智能(AI)的责任规则。新的规则旨在确保那些受到缺陷产品(包括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伤害的人能够获得公平的伤害赔偿,因为PLD的范围目前不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产品或源自数字技术的产品。此外,《PLD》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实体对有缺陷的软件更新、机器学习算法、数字服务等负有责任。
此外,目前的法律似乎没有解决以下问题:当企业对已经上市的产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时,或者当消费者直接从欧盟以外的地方购买产品时(因此没有欧盟进口商),谁应承担责任。
修订后的PLD的范围将包括所有类别的产品:农业、家庭和医药,以及"智能"机械(如清洁机器人)和软件(如医疗健康应用程序),甚至是原材料。修订后的规则草案明确提到,由有问题的软件或人工智能驱动的系统造成的损害可以得到赔偿。然而,它澄清说,免费提供的、不属于商业活动的开放软件本身被排除在责任规则的范围之外。但是,如果制造商将开放源码软件集成到他们的产品中,则属于该范围。如果该软件后来造成了缺陷,责任由制造商承担,而不是由软件供应商承担。
该提案还旨在通过建立法律的明确性来鼓励循环商业模式,即产品翻新或升级的模式。再制造或升级的产品将被视为新产品,因此,如果他们的产品造成了伤害,《PLD》的责任规则将同样适用于再制造者或对产品进行重大改造的企业。然而,如果再制造商设法证明所造成的伤害与产品的修改部分无关,他们将免于支付赔偿。
至于在欧盟以外制造(或再制造)的产品,拟议的修正案将扩大责任范围。这意味着,除了进口商(在目前的PLD下,进口商一直是对有问题的非欧盟产品负责的人),未来的规则将确保总有一个位于欧盟的企业可以对直接从欧盟以外的制造商那里购买的有缺陷的产品负责,因为消费者直接从非欧盟国家购买产品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没有一个位于欧盟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这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向欧盟消费者销售其产品的香港制造商来说,可能尤其重要。
PLD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要证明产品的缺陷或损害与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复杂,特别是由于技术或科学的复杂性,则可推定产品的缺陷。这条规定对软件或人工智能等复杂的技术尤其重要,因为申请人可能几乎不可能证明一个人工智能模型的缺陷性。
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原始提案包括对产品投放市场时或在制造商控制下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或科学技术知识不知道的缺陷(不知道的漏洞)免责。然而,理事会以前的一个妥协文本授权欧盟成员国通过国家立法来扩大这一责任。
现在,理事会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的最新文本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可以通过这种更严格的立法的具体条件。撤销这种豁免的国家规则需要:(i)仅限于某些产品类别;(ii)以公共利益目标为理由,即公共政策、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以及(iii)与严格必要的内容相称。成员国需要在国家措施草案通过前通知欧盟委员会,说明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在国家措施通过前有6个月的等待期,允许欧盟委员会就其与欧盟产品责任制度的兼容性发表意见。然而,委员会对国家措施没有否决权。根据修订后的规则,成员国将有义务相互通报在适用PLD时作出的最终判决(即不能上诉的裁决)。
根据其通过的谈判立场,理事会现在将与欧洲议会进行会谈,以便在欧洲议会通过自己的谈判立场后最终确定修订后的《防止歧视法》。欧洲议会预计将在7月初通过自己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