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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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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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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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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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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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关于车辆可回收性和报废的法规草案
发布日期: 2023-09-0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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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关于车辆设计循环要求和报废车辆管理的欧盟法规草案。未来该法规将废除并取代现行的2000/53/EC关于报废车辆、2005/64/EC关于机动车辆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回收这两项指令。
草案建议从法规发布后5年起,将新法规的范围从M1和N1类车辆扩大到包括M2、M3、N2和N3类车辆(即公共汽车、客车、卡车和牵引车),所有O类车辆(即拖车)和某些L类车辆(如摩托车、三轮车和四轮车)。
与报废车辆(ELV)的可回收性和可回收性相关的现行欧盟法律要求包含在两项单独的指令中,这两项指令均仅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即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皮卡和面包车):
——关于报废车辆的2000/53/EC号指令,经第(EU)2020/362号指令最后修订,以及
——关于机动车辆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回收的第2005/64/EC号指令,最后由第2009/1/EC号指令修订。
这两项指令最近都受到了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和“欧洲新工业战略”的审查,其目的是“通过将设计问题与寿命终止处理联系起来,促进更多的循环商业模式,考虑某些材料的强制性回收含量规则,并提高回收效率”。作为此次审查的结果,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一项关于车辆设计循环要求和报废车辆管理的全新欧盟法规,该法规将废除并取代这两项现有指令。
在制定这一新法规的同时,欧盟委员会也在制定一项关于电池的单独的新欧盟法规,其中将包括对包括汽车电池在内的所有类型电池的可持续性、性能、安全性、收集、回收和二次使用的要求。因此,所有汽车电池都将属于新的“电池”法规的范围,而不是新的“车辆”法规草案。
法规草案中包含的关于车辆设计循环要求和报废车辆管理的要求涵盖了整个车辆寿命期间适用的所有流程,从车辆的设计和制造到单台报废车辆的报废处理(即拆卸、切碎等)。因此,法规草案包括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部件供应商、授权处理设施、维修和维护运营商、部件再制造商和翻新商以及指定确保符合规定要求的主管当局的要求。
草案关键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车辆制造商及其零部件供应商)如下:
1.虽然新法规的初始范围与现有EC指令的范围一致(即仅M1和N1类车辆),但建议从法规发布后5年起,将新法规的范围扩大到包括M2、M3、N2和N3类车辆(即公共汽车、客车、卡车和牵引车),所有O类车辆(即拖车)和某些L类车辆(如摩托车、三轮车和四轮车)。
2.根据ISO 22628:2002计算,车辆的设计质量至少为85%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质量至少为95%可重复使用和可回收,这一要求从指令2005/64/EC中继承下来。然而,欧盟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法规发布后3年内制定一种新的计算方法,并建议从法规发布后6年起,新型车辆必须遵守使用这种新方法的最低再利用、回收和回收率。
3.对在车辆制造中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的限制,以及该限制的允许豁免,从2000/53/EC指令中继承。然而,法规草案还要求遵守其他相关欧盟法规中规定的材料限制,例如(EC)1907/2006和(EU)2019/1021。
4.根据规定的ISO标准,所有塑料和弹性体部件都需要标记其材料编码,这一要求从2000/53/EC指令中继承下来。
5.法规草案提出了对永磁电机的新标签要求。这种电动驱动电机将被要求贴上标签,上面有关于其内任何永磁体的数量、类型和材料规格的信息。
6.自本法规发布后3年起,对于新车型,车辆制造商必须制定一份“循环性战略”,描述制造商为确保符合本法规要求而实施的持续行动和程序。该“循环性策略”必须在适用车型的型式认证发布后30天内提供给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公开所有车辆制造商的“循环性战略”。
7.自《条例》发布6年后,建议对于新车型,每辆车上安装的塑料必须至少有25%(按质量计)从消费后塑料垃圾中回收。此外,条例草案规定,至少25%的回收塑料必须来自报废车辆。欧盟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一种新的计算方法,以在法规发布后的2年内确定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8.欧盟委员会的任务是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以确定在该法规发布后2年内用于车辆制造的再生钢的最低百分比。
9.欧盟委员会的任务是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以确定在《法规》发布后3年内用于车辆制造的回收铝、铝合金、镁和镁合金的最低百分比。
10.欧盟委员会的任务是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在该法规发布后的3年内,规定用于制造电机的回收钕、镝、镨、铽、钐或硼的最低百分比。
11.为了协助欧盟委员会进行上述可行性研究,从本法规发布后3年起,对于新车型,车辆制造商必须向型式认证机构提供一份关于回收钢、铝、铝合金、镁、镁合金、钕、镝、镨、铽,钐和硼用于车辆结构。
12.自《条例》发布后3年起,车辆制造商必须为废物管理操作员和维修维护操作员提供不受限制的免费信息访问权限,以便安全拆卸和更换关键车辆部件,如电动汽车电池、电机、内燃机、变速箱、催化转化器,线束、玻璃等。
13.本法规发布后6年起,建议所有新车型的设计必须允许授权处理设施或维修和维护操作员在车辆使用寿命期间以及车辆报废处理过程的废物阶段无损坏地拆除和更换电动汽车电池和电动驱动电机。
14.本法规发布后6年起,建议所有新车型的设计必须允许在车辆报废处理过程的废物阶段,通过授权处理设施从车辆上移除关键车辆部件,如内燃机、变速箱、催化转化器、线束、玻璃等。
15.本法规发布后7年起,建议车辆制造商必须为每辆单独的车辆生成一份“循环车辆护照("circularity vehicle passport)”,其中包含允许安全拆卸和更换关键车辆部件的信息,例如电动汽车电池、电动驱动电机、内燃发动机、变速箱、催化转化器、线束,玻璃等。这种“循环车辆护照”必须是数字格式的,并且可以免费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