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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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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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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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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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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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REACH 附录 XVII对微塑料进行监管
发布日期: 2023-10-13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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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 27 日,欧盟(EU)发布 (EU) 2023/2055号委员会条例,将合成聚合物微粒(“微塑料”)作为单独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管理。新要求将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开始分阶段实施。
微塑料是由聚合物和功能添加剂混合物组成的固体塑料微粒,被广泛应用于化妆品、清洁剂、闪粉、人工运动表面使用的颗粒填充材料、医疗器械、油漆和玩具等各类产品中。
一、监管范围
根据新要求中的定义,合成聚合物微粒是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固体聚合物:
(1)包含在颗粒中,且至少占这些颗粒的 1%;或在颗粒上形成连续的表面涂层,且
(2)上述颗粒中至少有 1%符合以下任一要求:所有颗粒尺寸≤ 5 mm,或颗粒长度≤ 15mm,长径比大于 3。
以下不属于合成聚合物微粒:
(1)天然聚合过程产生的、未经化学改性的聚合物;
(2)根据《条例》附录 15“证明可降解性的规则”可降解的聚合物;
(3)根据《条例》附录 16“溶解性证明规则”,溶解度大于 2 g/L的聚合物;
(4)化学结构中不含有碳原子的聚合物。
二、新监管要求
新监管要求还包括:
1.在REACH 法规附件 XVII "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 "附件 XVII中新增第 78 条。
2.豁免以下物质:
(1)作为物质本身或混合物的微塑料,a) 在预定使用期间永久性地融入固体基质中,b) 用于工业场所,c) 在预定使用期间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控制且不会释放到环境中。
(2)医药产品和兽药产品、体外诊断设备和食品添加剂.
3.要求用于工业场所的微塑料供应商提供某些信息(2025 年 10 月 17 日生效)
4.从 2025 年 10 月 17 日起,指导含有微塑料的下列产品的供应商向专业用户和公众(消费者)提供使用和处置说明,说明如何防止微塑料释放到环境中:
(1)在预期最终用途中永久性融入固体基质的微塑料
(2)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控制,在预定使用期间不会释放到环境中的微塑料。
5.针对体外诊断设备供应商规定了上述要点中的相同要求,但自 2026 年 10 月 17 日起生效
6.要求含有微塑料(见下文表 1 第 11 项)的唇部、指甲和化妆产品的供应商在 2031 年 10 月 17 日至 2035 年 10 月 16 日期间提供“本产品含有微塑料”的声明。要求在 2031 年 10 月 17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自 2031 年 12 月 17 日起必须标明该声明。
7.自 2026 年起,要求在工业生产场所用作塑料制造原料的粒状、片状和粉末状微塑料的制造商和下游工业用户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ECHA) 提交信息。要求其他微塑料制造商和在工业场所使用微塑料的工业下游用户自 2027 年起,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相同信息。
8.要求供应商在 2027 年 5 月 31 日之前,以及此后的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信息,说明他们是否首次向专业用户和公众投放了在预定最终用途期间永久性融入固体基质的微塑料等产品。
9.要求含有微塑料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下游工业用户在当局提出要求时,提供有关这些产品中聚合物的特性和功能的具体信息。
10.要求含有聚合物的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工业用户证明这些聚合物可根据《条例》附录 15 降解,或根据附录 16 可溶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