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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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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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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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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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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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新《商标法》为赞比亚的商标格局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
发布日期: 2024-03-07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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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在2023年通过了新版的《商标法》(下文简称为“新法案”),以对1958年《商标法》(下文简称为“旧法案”)第401章中有关商标的过时规定进行修订。旧法案已经实施了六十多年。
旧法案并没有对服务商标(《尼斯分类》中第35类到第45类)、集体商标以及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法案在2023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已经签署成为了正式的法律,这为赞比亚的商标格局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
赞比亚将会在近期发出一份法定文书(即启动命令),指出新法案的生效日期。预计这部法案将会在有关各方最终敲定相关的具体条例之后生效。下文将会详细介绍当前立法中会出现的一些重要变化。
引入非传统商标
旧法案将商标定义为“设备、品牌、标题、标签、票据、名称、签名、单词、字母、数字或其任何组合”。新法案扩大了上述定义的范围,即引入了“非传统”商标,例如声音、气味和形状。
引入新型商标
新法案对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作出了规定。集体商标是由人们组成的各种协会(例如专业团体、工会或合作社)用来区分其成员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地理标志则是那些用于指出地理位置的名称或标志。上述地理位置表明某种商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可归因于该商品的原产地。
服务商标的注册
新法案现在对服务商标的注册作出了规定。该法第4条1款规定,申请人“可以为商标或服务注册商标”。在此之前,服务商标是不可以在赞比亚进行注册的,因此商标所有人需要利用与其感兴趣的服务关联度最高的商品类别寻求保护。新法案第9条指出,人们需要按照国际上的最佳实践来对商标或者服务进行分类。预计在新法案生效时,最新版本的《尼斯分类》也将适用。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
旧法案没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作出规定。新法案将驰名商标定义为是在赞比亚家喻户晓的商标,并在第51条中概述了针对此类商标所提供的保护(包括如何基于一件驰名商标来就另一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等事项)。与此同时,商标的淡化也被纳入了考量。这是因为根据新法案第42条,如果一件商标或者该商标的基本组成部分构成了对某件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转化,而且该商标被用于与驰名商标所适用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并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的话,那么注册官员将有权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
引入多类别申请和分割申请
根据新法案,申请人可以利用一件申请在多个类别中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该法第11条规定,在完成注册之前,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对申请进行分割。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在某些类别中通过了审查,而在其他类别中遭遇了驳回或者异议,那么申请人可以采取这一办法。新法案第15条和第16条分别对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作出了规定。在进行审查后,注册官员可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以要求申请人接受其中的某些条件,然后才能考虑授予商标权。申请人必须在60天内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在收到《驳回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上诉。需要注意的是,新法案第42条2款规定,若想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现有商标的引用,申请人可以试图从存在着竞争关系的上述现有商标的所有人那里获得一份同意书。不过,是否可接受此类同意书需要由注册官员酌情决定。
针对申请提出的异议、提出异议的理由和证据
新法案的第19条至第24条对异议程序作出了规定。人们可以在60天内基于恶意注册、涉及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已存在驰名商标等理由提出异议。为了支持异议申请,人们需要在异议通知书中添加相应的证据,同时申请人也需要证明自己在相关申请中存在着某些关联。
执法和边境管制措施
第49条含有对于商标执法工作的全新介绍。该条款规定,商标所有人负有对其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进行监管和维护的严格责任。新法案第64条规定,针对涉及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商标,以及因使用某件商标而导致注册商标遭遇不合理淡化的情况,有关机构可以就相关商标开展执法工作。在涉及商标权的执法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各种救济措施,例如要求对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替代损害赔偿金等(要知道有关损害赔偿的金额往往是难以确定下来的)。第72条作出了更加务实的规定。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新法案禁止任何人在无理的情况下提出侵权诉讼。而第71条则指出,如果有人因为无理的商标侵权诉讼而遭受到了损失,那么其应该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在第109条中,新法案提到了边境措施,这些措施可防止赞比亚进口那些带有假冒或者仿冒商标的侵权商品。根据上述条款,商标注册处和海关机构可共同在边境处开展商标权执法工作。对于侵权货物,海关的工作人员会在收到命令后会扣留货物并通知申请人(商标所有人)与进口商。进口商既可以选择同意销毁货物,也可以通过提供反证或者提起法律诉讼来对扣留行动提出质疑,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辩护。
对于《马德里议定书》的认可
新法案会令《马德里议定书》正式生效。作为一项国际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可允许其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提交一份单一的国际申请,并在该申请中指定任何《马德里议定书》成员的管辖区。换言之,商标所有人将能够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赞比亚。为了落实《马德里议定书》中的具体规定,赞比亚必须制定出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框架。
新法案为赞比亚的商标格局带来了一些变化。尽管不清楚新法案会在何时启用,但是人们依旧盼望该法案会在2024年生效。为了适应新法案提出的众多新规定(这些规定还会影响到该法案的生效日期),相关机构有必要再制定出相应的细则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