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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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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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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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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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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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动力电池碳足迹声明实施法规草案
发布日期: 2024-04-30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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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欧盟发布电动汽车电池、容量大于 2 kWh 的工业用充电电池和 LMT 电池的碳足迹声明实施法规草案。该法规草案附件列出了《欧盟电池与废弃电池法规》【 (EU) 2023/1542 】第 7(1)条所述电池碳足迹声明的格式和内容。根据该法规草案,电动汽车电池、容量大于 2 kWh 的工业用充电电池和 LMT 电池碳足迹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商
2.电池型号
3.电池生产厂的地理位置
4.生命周期碳足迹(单位:kg CO2-eq. per kWh)
5.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碳足迹 :(单位:kg CO2-eq. per kWh)
——原材料采购和预处理
——主要产品生产
——分销
——报废和回收
6.欧盟合格声明识别码
7.可访问支持碳足迹值的研究公开版本的网络链接
8.任何其他信息
法规自在《欧盟公报》上公布后的第 20 日起生效;法规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欧盟电池与废弃电池法规》【 (EU) 2023/1542 】第7条“电动汽车电池、工业充电电池和LMT电池的碳足迹”主要内容如下:
1.对于电动汽车电池、容量大于 2 kWh 的工业用充电电池和 LMT 电池,应根据第四分段中提及的实施法案,为每个制造厂的每个电池型号编制碳足迹声明,并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 制造商的行政信息
(b) 有关电池型号的信息
(c) 有关电池制造厂地理位置的信息;
(d) 电池的碳足迹,以电池在预计使用期间每提供 1 千瓦时总能量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公斤计算;
(e) 按附件二第 4 点所述的生命周期阶段区分的电池碳足迹;
(f) 电池欧盟合格声明的识别号;
(g)一个网络链接,该链接可访问支持(d)和(e)点所述碳足迹值的研究报告的公开版本。
碳足迹声明适用于:
(a) 2025 年 2 月 18 日,或第 4 分段(a)和(b)中分别提及的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后 12 个月,以最晚者为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
(b) 2026 年 2 月 18 日,或第四分段(a)和(b)中分别提及的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 18 个月后,以最晚者为准,适用于可充电工业电池,但完全外部储存的电池除外;
(c) 2028 年 8 月 18 日,或第四分段(a)和(b)中分别提及的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 18 个月后,以最晚者为准,适用于 LMT 电池;
(d) 2030 年 8 月 18 日,或第四分段(a)和(b)中分别提及的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 18 个月后,以最晚者为准,适用于带外部存储的可充电工业电池。
在通过第 13 条第(6)款提及的 QR 码获取之前,碳足迹声明应随电池一起提供。
欧盟委员会应在 2024 年 2 月 18 日前通过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声明,2025 年 2 月 18 日前通过工业充电电池碳足迹声明(外部储能电池除外),2027 年 2 月 18 日前通过 LMT 电池碳足迹声明,2029 年 2 月 18 日前通过外部储能工业电池碳足迹声明:
(a) 根据第 89 条通过一项授权法案,对本条例进行补充,按照附件 II 中列出的基本要素,确定计算和核查第一分段第(d)点所述电池碳足迹的方法;
(b) 制定实施法案,确定第一分段所述碳足迹声明的格式。该实施法案应根据第 90(3)条所述审查程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