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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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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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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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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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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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加拿大等WTO成员提交《知识产权与创新:知识产权意识与创造者》提案
发布日期: 2024-05-07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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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WTO散发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中国、日本等成员联合提交的关于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的提案(IP/C/W/711)。提案概述了知识产权对创作者的重要意义,介绍了创作者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倡议和发展性问题。提案全文如下:
1.介绍
知识产权(IP)对于艺术家和其他创作者而言至关重要,它保护了创作者们对社会的独特而宝贵的贡献,无论是通过电影、音乐和其他创作形式。然而,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创作者往往面临着与小企业相同的许多挑战:缺乏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意识、资源、法律知识或经验,缺乏关于如何在国际上强制执行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的法律知识等。本文件强调了创作者(包括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可能面临的一些知识产权问题、创作者在保护其知识产权方面可能面临的潜在困难,以及WTO成员如何通过各种论坛提高对创意领域知识产权的认识。
2.创意作品中的知识产权
版权和邻接权通常是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创作者需要考虑的最相关的知识产权形式。例如,对于音乐家和词曲作者来说,版权和邻接权可以涵盖录音、表演以及音乐作品,其中可能包括音乐和歌词。音乐作品和录音的版权保护可以帮助音乐家和制作人在社交媒体、在线视频、商业广告、电视节目和电影中未经授权使用其音乐时获得保护和法律追索权。
版权保护艺术、科学和文学作品,包括绘画、素描、照片、雕塑、小说、软件、数据库和其他创造性作品。版权保护从原始作品固定在有形介质中的那一刻起就存在,例如绘画、写小说或制作雕塑。虽然版权登记不是强制性的,但一些国家提供登记作为一种手段,以提供证据证明作品中存在版权,登记的人是版权的所有者,并为执行这些权利提供额外的选择。
商标对创作者来说也很重要,可以作为其创作来源的指标。在音乐行业,商标可以用来保护乐队名称和标志,以帮助歌迷和消费者识别音乐的来源。对于视觉艺术家或作者来说,他们的名字通常也是他们的商业名称,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要求满足某些条件才能将一个名字注册为商标。
3.创意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全球市场上的创作者面临的一个挑战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领土性质,这意味着它是通过国家法律制定和执行的。例如,各国可能在哪些内容有资格受到版权保护、保护期限、保护范围以及作品被非法复制时的处罚金额等方面有所不同。然而,数字时代的许多版权问题都是国际性的,因为大多数发布在网上的内容都可以在创作者自己的国家之外观看、访问或收听。因此,在网上发布或使用内容时,了解版权法是如何跨境运作的至关重要。
数字媒体的兴起带来了额外的挑战,因为数字环境使人们更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版权方面,未经许可复制和分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变得更加容易。就商标而言,现在个人和公司也更容易创建假冒知名品牌的虚假账户或网站,这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并损害原品牌的声誉。社交媒体的内容创作者也必须注意有关未经授权使用其内容中的音乐、视频和品牌的规定。
此外,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使用给创作者保护作品的能力带来了一些挑战,包括在法律和监管制度不断演变的背景下。
此外,合作的创作者不知道与共同创作和所有权相关的知识产权影响,可能不会花时间正确记录他们的创作或作品的所有者。这可能会导致以后在证明所有权时出现问题。因此,独立和合作艺术家和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变得非常重要。
4.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倡议
为创作者提供丰富的资源和程序,以帮助他们了解作品中的知识产权考虑因素。这可以是专门针对创作者的非正式网站和博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计划和资源,以及专注于创意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协会提供的建议。
其中一个资源是产权组织服务创作者(WIPO for Creators),这是WIPO和音乐权利意识基金会发起的一个公开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旨在提高人们对创作者权利和相关管理实践的认识。他们的主要目标是“创作者的作品得到公平的认可和补偿,无论他们的地域、文化或经济条件如何”。这种伙伴关系将各种利益相关者聚集在一起,就项目和教育计划进行合作。
另外,一些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创作者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或节目。除此之外,针对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和意识可能是创作者的有用信息来源,创作者的目标是将其作品商业化。
5.指导性问题
a.WTO如何为艺术家、音乐家、作家或其他创作者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资源?
b.就创造就业和收入而言,成员们最活跃的创意产业是什么?它们对经济的贡献如何?
c.成员们认为创作者在哪些方面需要更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资源?
d.成员们如何协助提高创意产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