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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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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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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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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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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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通过《建筑产品法规》
发布日期: 2025-01-16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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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法规(EU)305/2011 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方面表现不佳,与其他欧盟法规存在重叠、矛盾和重复要求等,欧盟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提出修订建筑产品法规的提案。2024年11月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建筑产品法规》。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 114 条,制定统一的建筑产品市场规则,明确产品性能表达、产品要求,确立经济运营商义务,确保建筑产品自由流通,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与环境,增强欧洲建筑行业竞争力,推动可持续发展,减少监管重叠,提高法律确定性。
一、法规主要变化
1、范围和定义调整
范围简化与明确:明确法规主要针对永久用于建筑工程的产品,排除部分相关产品及经济运营商活动的直接监管,避免与其他法规重叠,同时将二手和再制造建筑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可通过专门技术规范进行协调。
定义细化与补充:详细定义了建筑产品、性能、基本特征、经济运营商等关键概念,新增如 3D 打印相关、双用途产品等概念,明确建筑工程定义及相关产品类型,为法规实施提供清晰界定。
2、协调机制优化
标准制定流程规范:以向 CEN 发送标准化请求为法规协调起点,根据请求结果确定产品是否适用相关标准或实施法案,进而明确委员会引入产品要求的依据,产品符合相关规范可自由进入内部市场,确保市场协调统一。
技术规范分类与作用:将协调技术规范分为标准、实施法案和委托法案规定的要求,分别明确其制定条件和适用范围,确保规范全面且有针对性,为产品评估和市场准入提供依据。
3、经济运营商义务强化与明确
义务统一与细化:使经济运营商义务与新立法框架更好对齐,明确不同类型运营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等)在产品合规、信息提供、风险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责任,确保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性。
责任追究与协作加强:规定经济运营商对产品合规负责,需配合监管机构,及时处理不合规产品,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共同应对市场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4、监管机构职能调整与整合
通知机构与认证机构规范:使通知机构和认证机构规定与《生态设计法规》(ESPR)一致,保留建筑产品特定要求,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认证质量和可信度。
数据库或系统功能明确:明确欧盟建筑产品数据库或系统的功能、设计要求,赋予委员会强制使用的权力,增强市场透明度,便于信息管理和共享,为监管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市场有效监管。
5、与其他法规协调增强
与 ESPR 协同互补:在激励措施、绿色公共采购等方面与 ESPR 保持一致,建立可持续性要求,明确实施、监测和报告机制,避免法规冲突,共同推动建筑产品可持续发展,促进绿色市场建设。
法规适用关系明确:明确本法规与其他相关法规的适用关系,避免重复评估,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建筑产品在满足本法规要求的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保障市场整体协调有序。
6、实施与过渡安排细化
生效时间与过渡措施确定:法规生效时间为公布后 20 天,部分条款自生效日起适用,其余条款 24 个月后适用,同时对现行法规的并行适用期限和具体条款进行限制,确保法规平稳过渡,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委员会权力调整与明确:明确委员会在实施和委托法案中的权力范围,部分委托法案转为实施法案,部分被取消,加强对委员会权力的约束和规范,确保权力行使合理、透明,保障各方权益。
二、法规实施细节
1、产品投放市场流程与要求
性能与合规声明:制造商需对产品进行性能评估,根据适用技术规范或评估文件编制声明,声明产品性能、合规性及环境可持续性,声明内容和格式有详细规定,确保信息准确、完整、透明。
CE 标志使用规则:符合条件的产品须加贴 CE 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制造商对标志使用负责,标志使用需遵循严格规则,保证其权威性和可信度,防止误导消费者。
2、经济运营商具体义务与权利
各类型运营商义务:制造商负责产品设计、生产、评估和文件编制;授权代表协助制造商与监管机构沟通;进口商和分销商确保产品合规、信息准确;其他运营商如物流服务提供商、在线平台等也承担相应责任,确保产品在市场各环节的合规性。
运营商权利保障:经济运营商享有听证、上诉等权利,确保在法规执行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明确各成员国需建立相应保障机制,确保权利落实。
3、技术评估与认证体系完善
技术评估机构规范:详细规定技术评估机构(TAB)的指定、监测和评估要求,包括人员、设施、独立性等方面,确保其具备专业能力和公正性,为产品评估提供可靠支持。
认证机构管理严格:明确通知机构对认证机构的通知、监督和管理职责,严格规范认证机构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保证认证过程的独立性和准确性,提高认证结果的公信力。
4、市场监督与执法机制强化
监督机制多元化:建立投诉平台、指定主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形成全方位市场监督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规产品,确保市场秩序。
执法措施严厉有效:成员国需制定有效、适度和威慑性的处罚规则,对不合规经济运营商、TAB 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罚,委员会可制定最低处罚标准,确保法规严格执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5、信息管理与国际合作推进
信息系统建立与应用:建立欧盟建筑产品数据库或系统,明确其功能、设计要求和使用规则,实现产品信息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为市场决策提供有力数据支持。
国际合作积极拓展:委员会可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合作,进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促进法规国际协调,共同应对跨国建筑产品安全和环境问题,提升全球建筑产品质量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