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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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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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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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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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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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2025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规则草案发布
发布日期: 2025-02-1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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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了《2025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规则草案》(“《规则》”)。
该《规则》将有助于促进《2023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法案》”)的实施。
电子和信息技术部欢迎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在2025年2月18日之前就《规则》提出任何反馈意见。
对于新德里Singh & Singh律师事务所的副合伙人罗汉.斯瓦鲁普(Rohan Swarup)来说,《规则》草案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符合《法案》的目标。他表示:“《规则》就《法案》涵盖的一些较为模糊的方面提供了明确性,例如向数据负责人发出通知的形式和方式,构成‘合理的安全保障’的基线,以及印度要求提供补贴和福利的信息方式。”
然而,他还补充称,《规则》草案中仍有一些条款过于宽泛,因此缺乏明确性。
其中一项是《规则》第5条,它允许国家的任何机构处理个人数据,以使用公共资金向数据负责人提供任何补贴、服务、证书、执照或许可。斯瓦鲁普解释说:“虽然增加了附表2以指定国家及其机构处理个人数据的标准,但它并没有改变国家实际上可以将任何政府活动纳入该规则范围的事实。该规则没有要求获得数据负责人同意。”
此外,《规则》第5条并未明确说明数据负责人是否首先需要申请福利或补贴。斯瓦鲁普认为:“鉴于几乎所有福利、服务等都是根据法律或政策发放的,而且几乎所有福利、服务等都使用的是公共资金,因此该规则缺乏足够的保障措施,并允许国家几乎不受限制地处理个人数据。”
根据斯瓦鲁普的说法,另一个需要更加明确的条款是《规则》第8条。第8条规定了某些类别的数据受托人可以保留为特定目的提供个人数据的时限,除非这些数据已不再用于特定目的。与附表3一并阅读可知,第8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中介机构,他们可以将个人数据保留3年,从数据负责人最后一次为执行指定目的而联系相关数据受托人的时间开始计算。这些中介机构是:社交媒体中介机构、在线游戏中介机构和电子商务中介机构。
对斯瓦鲁普来说,将这三种类型的中介机构保持在同等水平是不合理的。斯瓦鲁普认为:“在我看来,鉴于数据负责人经常在电子商务和在线游戏中介平台上进行金融交易,他们经常为其提供个人数据,因此与社交媒体中介相比,在线游戏中介和电子商务中介应该获得更短的保留个人数据的时间。”
他还提到了《法案》第36条,该条款授权印度中央政府要求数据受托人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以及《规则》草案第22条。根据该规则,印度可以通过授权人为附表7中规定的目的要求提供《法案》第36条中提及的这些信息。规定的目的包括为印度的主权和完整或国家安全服务的目的、根据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律履行任何职能的目的等。
斯瓦鲁普声称这一条款可能会被滥用。他解释道:“该条款似乎没有设置任何内在监督机制,我认为国家机构对个人数据的需求可能会遇到司法挑战。”
斯瓦鲁普指出:“需要在《规则》草案或《法案》中建立更多内在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授予国家的权力与个人的权利保持平衡。还迫切需要让个人意识到该法案赋予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