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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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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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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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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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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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局发布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可版权性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2-1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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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9日,美国版权局(以下简称“版权局”)发布了一份关于人工智能(AI)和与AI使用相关的版权问题的三部分报告中的第二部分。该报告第二部分(《可版权性报告》)的核心内容是,版权局对生成式AI产品(生成式AI)的输出结果是否具有版权特性持总体怀疑态度,因为其缺乏足够的人类表达控制。
要使作品具有“可版权性”,即有资格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它们必须是“原创作品”。法院对“作者”概念的解释有一定的要求,包括作者必须是人类(即AI本身不能成为作者),作者必须在足够的程度上参与了作品表现元素的实施(仅提供想法不能作为作者)。
在过去的18个月里,版权局从广泛的角度征求并收到了数以万计的意见和问题,内容涉及生成式AI的用户是否可以适当地声称自己是生成式AI产出的作者。《可版权性报告》针对这些问题,讨论了某些生成式AI使用案例,以及这些使用对创意作品可版权性的影响。
以下是该《可版权性报告》的三大要点:
-使用生成式AI进行构思或头脑风暴本身并不影响最终创意作品的可版权性。版权局将构思和集思广益作为更广泛讨论的一部分,将使用AI生成器作为“人类创造力的替身”(非作者身份)与仅仅协助或加强人类表达的使用(可能是作者身份)区分开来。版权局指出,如果用户在创作最终作品时不是将生成式AI的输出结果融入作品,而是参考生成式AI的输出结果以获得灵感,那么使用生成式AI不应影响该人对最终作品的版权。另外,版权局还写道:“将AI生成的内容元素纳入人类创作的较大型作品中,并不影响人类创作的较大型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版权性。因此,如果作品的某些方面是由AI能生成的(例如,原本由人类创作的数字风景画中的一朵云),即使这些单个方面不具有版权性,但假定符合版权性的其他要求,作者仍可对整个作品主张版权。
-作品输出的可版权性关键问题在于,生成式AI是仅仅用来协助实现作者的表达,还是由生成式AI自行做出了体现在最终作品中的表达选择。版权局围绕三个涉及作者身份的主要议题编写了《可版权性报告》:提示词(下文讨论),将创意作品输入生成式AI,以及修改或重新排列生成式AI的输出内容。在整个分析过程中,版权局重申,确定作者身份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简单判断;相反,我们必须评估所谓作者使用生成式AI的性质。如果AI执行的操作控制了作品中的创造性表达,那么用户就不太可能成功地主张作者身份。例如,版权局引用了第三巡回法院的观点,认为当生成式AI仅仅用于“对用户想法的照本宣科或机械转录,而不需要智力修改或高度技术性的增强”时,它并不掌握创造性的决策,因此并不妨碍用户对作者身份的主张。
-仅向生成式AI输入提示词,不足以支持用户对其生成内容享有版权。基于上述结论,版权局得出结论认为,向生成式AI输入提示词,对创作过程的控制程度不足以确立用户对生成内容的版权。版权局将向生成式AI提供提示词等同于提供“创意”,而根据美国版权法,“创意”本身是不受保护的(与创意作品中表达创意的方式不同)。此外,版权局还指出,生成式AI通常包含随机因素,即使在特定模型中多次输入相同的提示,也会产生不同的输出结果,这进一步证明,仅依赖提示词的用户,无法对创作过程进行足够的控制,从而无法主张对生成内容拥有版权。
在第三期AI报告中,版权局表示将讨论在版权作品上训练生成式AI模型的法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