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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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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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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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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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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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的外观设计条例大部分条款生效
发布日期: 2025-06-1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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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2025年5月1日,欧盟《第2024/282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阶段大部分条款生效。除即将发布的发展动态外,该文本还对欧盟外观设计(原称“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了深刻改革,使保护、注册程序和权利范围现代化。
发展
《条例》引入多项重大变革,旨在提升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可及性:拓展外观设计的定义,以适应数字化挑战;新增申请和续展方式,修订费用标准;扩大禁止行为的范围,统一例外条款(尤其是修复条款);改革无效宣告和续展程序。
展望
此次改革力求使外观设计保护更易获取、更具效力且适应当前技术与经济现实,直接影响企业(尤其是外观设计、工业、生命科学及数字领域)的保护策略制定。
自2025年5月1日起,欧盟外观设计将发生以下显著变化:
更广泛的产品和可保护特征
“外观设计”及“产品”的定义扩大,不仅涵盖实体产品的外观,还包括非实物(去物质化)产品。可保护特征除线条、轮廓、颜色、纹理和材料外,新增动态效果、过渡及动画(《条例》第3条第1款和第2款)。
现代化调整
“共同体外观设计”更名为“欧盟外观设计”(EU外观设计)。为促进欧盟外观设计的市场化并增强其保护的可见性,引入视觉符号Ⓓ,与注册商标符号®和版权符号©等其他欧盟知识产权符号保持一致(《条例》第26条之二),从而提高了系统内的一致性。
例外条款与修复条款的统一
《条例》新增两项对外观设计专有权的例外:
· 参考使用(为识别或提及产品而复制);
· 戏仿、评论与批评(需符合言论自由原则且不得过度损害外观设计的正常利用)。
修复条款成为强制性规定:保护不适用于复杂产品中用于修复以恢复产品原始外观设计的部件,但制造商需履行信息告知和标签标注义务(《条例》第20条之二)。
权利范围与新增的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清单扩展至3D打印。除制造、提供、销售、进口、出口和存储外,现禁止以制造产品为目的创建、下载、复制、共享或分发任何复制外观设计的媒介或软件。此举旨在打击数字侵权和非法使用3D文件(《条例》第19条第2款(d)项)。
申请与审查
改革将外观设计申请集中至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取消了统一类别和实物样品提交的要求,并要求预先支付费用以确定申请日。多重申请现以50件外观设计为限,且延迟公布不再需支付费用。续展程序与欧盟商标制度保持一致,简化了费用结构,并提供了更多最新注册信息(《条例》第35、37、38、50条)。
费用修订
《条例》将注册费和公告费统一为一项申请费,并为多重申请中的每项附加的外观设计引入了统一费用。此外,还取消了滞纳金和许可登记注销费等特定税费(《条例》附件1)。
与版权的叠加保护
只要客体在符合欧盟法律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外观设计法与版权的叠加保护得到确认(《条例》第96条)。
结论
“外观设计一揽子方案”第一阶段的生效标志着欧盟在外观设计现代化的重大进展。第二阶段的规定要求成员国采取立法措施,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即将到来的第二阶段,连同欧盟《第2024/2823号指令》(成员国必须在2027年12月9日前执行),预计将引入更多重大变革,包括有关外观设计代表制度的变革,以确保欧盟外观设计法保持强大的适应性,适应当前的技术和市场发展。
鼓励公司和创作者调整其保护战略,并预测这一更新框架带来的新机遇和限制。
三大重要启示
1、现代化与数字化适应:该《条例》使外观设计保护适应数字时代,扩大了“外观设计”和“产品”的定义以及权利范围,特别是将3D打印纳入其中。
2、改革后的程序与费用:对申请、注销和续展程序进行了简化和统一,并对费用进行了修订,以鼓励获得保护,同时限制休眠所有权。
3、统一例外与修复条款:明确并统一了修理条款和例外情况,旨在促进零配件市场的竞争和非商业目的的自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