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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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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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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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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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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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发布充电宝和便携式移动电源的强制认证技术法规
发布日期: 2026-03-16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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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7日,菲律宾贸工部(DTI)下属菲律宾标准局(BPS)颁布针对充电宝和便携式移动电源的强制认证技术法规,核心是通过PS 许可证和ICC 清关认证两大认证体系,要求本土生产及进口的相关产品符合PNS UL 2056:2025(充电宝)和PNS UL 2743:2026(便携式移动电源)标准,覆盖认证申请、检测、标识、违规处罚等全流程。
一、法规制定背景与法定依据
充电宝和便携式移动电源频发过热、爆炸、漏电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DTI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法规。基于《菲律宾消费者法》(RA 7394)、《菲律宾标准局法》(RA 4109)及 1987 年《行政法典》(EO 292)等多项菲律宾法律、行政命令,赋予 BPS 标准制定、认证、检测及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
1.关键产品定义
充电宝,又称便携 USB 充电器,内置锂/镍电池和直流转换器,通过通用接口为电子设备供电的独立便携电源。
便携式移动电源,包括单人可移动(无机械辅助),非永久连接电力系统,分手持款和可移动款(≤18kg;或≤23kg 且带轮子/把手等移动配件)。
2.适用范围:本土生产/进口的所有充电宝和便携式移动电源,包括输入/输出≤60Vdc、带光伏电池、集成于其他设备、含多种输出接口的该类产品。
三、两大核心产品认证体系
法规规定两类认证模式,覆盖制造商、进口商全主体,具体要求如下:
认证类型 | 适用主体 | 核心要求 | 有效期/审核要求 |
PS 许可证 | 本土/海外充电宝/便携电源制造商 | 需通过工厂质量体系(PNS ISO 9001)和产品标准审核,提交全套申请文件 | 有效期3 年;本土企业年度工厂 + 仓库审核,海外企业年度工厂审核 + 每票船运核查 |
ICC 清关认证 | 进口非 PS 认证的该类产品的进口商 | 按单票货物/提单申请,仅覆盖当次批次产品 | 仅对当次船运有效,每票需完成检测/核查 |
SOC 确认声明 | 进口 PS 认证产品的进口商 | 按单票申请,证明产品来自有效 PS 许可证持有者,完成货证核查 | 随当次船运有效,需配合 BPS 抽样检测 |
四、认证申请与实施流程
(一)申请文件要求
1.PS 许可证:需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企业注册文件、质量手册、产品生产流程、检测设备清单、电池合规测试报告等12 项文件。
2.ICC/SOC:需提交申请表、商业发票、提单、批次序列号、仓库证明、电池合规测试报告等14 项文件,SOC 额外需提供产品的 PS 许可证复印件。
(二)审核与抽样检测
1.工厂审核:PS申请需完成工厂质量体系和产品审核,发现不合规项需在90天(首次审核)/30天(监督审核)内完成整改,逾期驳回申请/暂停许可证。
2.抽样要求
充电宝:48 台/套(完整机 14 台、未密封机 28 台、未密封外壳 6 台);
便携式移动电源:10台/套;
PS 审核抽3 套/型号/品牌,ICC/SOC 抽2 套/型号/品牌,分厂内检测、第三方检测、备用样品三类。
3.检测机构:仅限 BPS 或其认可的、符合 PNS ISO/IEC 17025 等标准的合格评定机构(CAB)。
(三)检测标准与企业检测能力
1.法定检测标准:充电宝执行PNS UL 2056:2025,便携式移动电源执行PNS UL 2743:2026,标准更新后给予24 个月过渡期适配。
2.企业基础检测能力:申请 PS 许可证的企业需具备厂内基础检测能力,充电宝需完成 8 项测试、便携式移动电源需完成 10 项测试(如温度测试、跌落测试、漏电流测试等)。
五、产品标识强制要求
产品、吊牌、包装需永久标注指定信息,缺失任何一项将不予处理认证申请,核心要求分三类:
1.产品本体(充电宝):制造商信息、型号、输入/输出规格、电池容量(Ah/mAh+Wh)、安全使用说明、PS/ICC 认证标志 + 许可证号。
2.吊牌(便携式移动电源):额外增加制造日期、工作温度范围、户外使用防水等级、升压功能参数等。
3.外包装:额外增加电池化学类型、批次/序列号、原产地、进口商/制造商地址、火灾/伤害风险警示、充电操作说明。
六、费用与保证金规定
1.认证费用:按企业规模(PS 许可证)/货值(ICC/SOC)分级收取,含申请费、审核费、检测费等,其中 PS 申请费统一300 比索,质量手册审核费5000 比索;ICC/SOC 申请费300 比索,货值超 100 万比索的处理费10000 比索。
企业规模分级:按资产划分,微型(≤300 万比索)、小型(300.001 万-1500 万比索)、中型(1500.001 万-1 亿比索)、大型(>1 亿比索)。
2.进口保证金:进口商需按单票缴纳150,000 比索或申报/完税价值10% 的保证金(取较高值),违规将直接没收。
七、检测结果处理与样品处置
1.合规:核发 PS 许可证/ICC 证书,贴附对应认证标志;
2.不合规
PS 申请:驳回申请,整改后重新审核;
PS 监督审核:暂停/撤销许可证,要求提交备用样品检测,仍不合格则下达产品召回令;
ICC 申请:可选提交备用样品检测、整改重检、自费出口退回、自费销毁(需 BPS 见证)四种处理方式。
3.样品处置:合规样品需在30 天内取回,逾期由实验室处理;不合格样品需保存6 个月,供企业申诉/诉讼使用。
八、违规处罚与产品召回
1.核心禁止行为:冒用 PS 标志、生产/销售未认证产品、拒不执行召回、提交虚假文件等 7 类行为。
2.非合规处理:BPS 下达说明理由令(15 天内提交解释),可同步下达停产/禁售令;解释不通过则要求永久停产、全量召回。
3.产品召回要求:需在全国性报纸连续 2 个周末刊登召回公告,召回期不少于30 天(自第二次刊登起),召回产品需销毁/报废,并向消费者赔偿。
4.许可证处罚:PS 许可证违规将被暂停/撤销/注销,违规名单在 BPS 官网公示;企业 15 天内可申请复议。
5.其他处罚:行政罚款、没收保证金、将企业列入黑名单/观察名单,撤销 CAB 认可资质。
九、申诉与救济流程
1.申请驳回/许可证暂停/撤销:企业可在15 天内向 BPS 局长提交复议申请,仅允许 1 次;
2.复议驳回:可在15 天内向 DTI 部长上诉,上诉仅针对程序滥用/管辖权缺失问题;
3.提交复议将暂停上诉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十、过渡条款与法规生效
1.过渡期限
强制认证:法规生效后12 个月内,所有制造商/进口商需完成 PS/ICC/SOC 认证;
自愿认证:过渡期内可申请自愿性认证,按本法规要求执行;
市场禁售:法规生效后36 个月,未认证产品禁止线上/线下流通,违者按常规执法程序处理。
2.生效时间:本法规在菲律宾全国性报纸发布后 15 天正式生效,发布副本需提交至菲律宾大学国家行政登记处。
3.效力:废止所有与本法规冲突的现有 DTI 行政命令、通知,条款具有可分性,单一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