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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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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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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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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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陈慧敏,女,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区域标准化研究。科研项目:先后主持江苏...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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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新《著作权法》的主要变更及影响
发布日期: 2026-03-1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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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沙特阿拉伯颁布了新的《著作权法》,该法将取代2003年颁布的旧版《著作权法》。
新法(伊斯兰历1447年8月14日颁布的第M/169号皇家法令)标志着沙特知识产权框架的重大现代化进程,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和强化执法机制,确保沙特法律体系与现代实践接轨。
本通告重点阐述了新版《著作权法》核心修订内容及其对沙特境内权利人及机构的影响。
概述
新《著作权法》构建了沙特著作权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新法将于2026年8月1日正式生效,配套实施细则应于该日期前颁布。
主要修订内容
地域效力范围
旧版《著作权法》第18条将法律效力范围限定于:
·在沙特境内出版的沙特及非沙特作者作品;
·首次在沙特境外出版的沙特作者作品。
为回应国际权利持有者的诉求,新《著作权法》第2条扩大了保护范围,涵盖在沙特首次出版的作品,或在其他国家首次出版后30日内在沙特出版的作品,无论作者国籍或居住地如何。
作者人身权
新法第7条进一步明确了作者人格权的框架,该条款明确规定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转让性及不可放弃性。
相较于旧法第8条,现行规定更符合国际标准,明确包含以下权利:
·作品首次出版权;
·署名权(或署名权、匿名出版权);
·反对他人署名出版权;
·反对篡改、变形或损害作者声誉的修改权。
新法还新增了作者基于“正当理由”请求主管法院禁止作品发行或撤回流通的权利。根据新法第7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可由其继承人管理其人身权。
我们预计实施细则将进一步明确这些权利的具体实施。
雇佣作品
旧法第12条明确禁止版权的后续转让,而新法第18条终于就雇佣关系中创作的作品作出明确规定。若雇员在受雇期间创作的作品与雇主行为或业务相关,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外情形的前提下,版权将自动归雇主所有。
相较于未明确规范雇佣作品的旧法,此项规定具有重大澄清意义。但沙特雇主仍需等待实施细则出台,方能全面理解第18条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影响。
软件许可
新法第12条旨在明确:
·计算机程序、其应用程序及数据库均受该程序许可条款约束;
·程序购买者/使用者须受许可条款约束,除非该条款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具体实施细则将确定相关规定。
尽管第12条表面体现基本契约关系原则,但对沙特运营的软件供应商而言,实施细则赋予被许可方何种额外权利或义务,无疑将成为密切关注的焦点。
人工智能的例外条款
新法第26条大幅扩展了版权作品的许可使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新增条款包括:为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之目的,允许在未经作者许可且无需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复制原作品。但行使此权利须满足:
·作品须经合法出版;
·原始副本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复制范围须严格限定于既定目的所需;
·使用行为不得妨碍作品正常利用;
·使用不得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
尽管适用该例外需满足的门槛看似较高,但其适用范围却可能极其广泛。理论上,这将为文本与数据挖掘、抓取活动、机器学习训练流程及其他需要大量摄取受版权保护内容的人工智能开发活动提供便利。其中“仅限于实现目的所需范围”的复制要求引入了主观比例性测试,需通过实施细则或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局(SAIP)指导意见予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该例外条款并未明确解决其他司法管辖区出现的核心问题,例如基于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的人工智能系统所生成的输出物是否本身构成衍生作品,以及该例外是否适用于商业开发或仅限于非商业用途。
鉴于人工智能仍是沙特的核心投资策略,该市场参与者应密切关注实施细则,以确认相关规定是否对该例外条款的预期适用方式作出进一步阐释。
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责任
新法规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即托管互联网内容并通过互联网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实体)引入了备受欢迎的安全港制度。
根据新法规,若满足以下条件,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不被视为侵权行为的参与者:
·数据传输、路由、存储及展示完全以自动技术方式实现;
·提供商不修改内容(除非技术上自动且必要);
·提供商对侵权行为不知情;
·提供商在知悉后合理时限内删除侵权内容;
·提供商已建立权利人侵权通知机制。
尽管此项澄清将受到沙特科技行业众多从业者的欢迎,但“知悉侵权”及“建立权利人侵权通知机制”等概念仍需进一步审视与明确。
执法与处罚
新法大幅强化执法机制并加重处罚力度。旧法规定侵权者最高可判处6个月监禁,新法将刑期延长至1年。此外,罚金标准从25万沙特里亚尔提高至100万沙特里亚尔(屡犯者最高可达200万沙特里亚尔),增幅达4倍。
作为沙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大突破,新法第51条为权利人提供了成文的法定保护,包括遭受第三方侵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赔偿范围涵盖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后续行动
对沙特科技企业而言,人工智能开发明确的豁免条款及安全港规定尤为重要,需据此重新审视内部关于第三方内容使用/共享的政策。
沙特雇主应依据第18条及即将颁布的实施细则,重新评估现有雇佣作品合同条款,确保填补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