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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修订关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相关要求

发布日期: 2026-03-19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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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6日,欧亚经济联盟发布了欧亚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第15号决议,关于修订《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内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程序条例》第3.2条的决定。

在第3.2条中补充以下内容:“如果目的地国授权机构官员发现,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的检疫产品收货人并非该批产品的实际收货人(收到收货人的正式声明,表明其与发货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或)收到目的地国税务机关关于该收货方状态的信息(例如无效、未注册等),目的地国授权机构应在15个自然日内将此情况通知出发地国授权机构。若在首次发现违规行为后一年内再次发现存在此类违规行为且在首次通知后再次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发地国家授权机构在收到目的地国家授权机构在相同期限内发出的再次通知后,应拒绝向该出口商签发收货方为该目的地国通报所涉收货方的下一份植物检疫证书,但收货方身份发生变更的情况除外。此类拒绝自出发地国家授权机构收到目的地国家授权机构的相关通知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有效。”

该修正案生效日期为2026年3月28日。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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