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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透明度实践守则》第二稿

发布日期: 2026-04-08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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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欧盟人工智能(AI)管理委员会与相关工作组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透明度实践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的第二稿。该文件旨在落实《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第50条关于透明度的义务,通过建立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提升AI生成内容的标识与检测水平。

1、针对提供者的多层级标识要求

根据守则第一部分,生成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内容的AI系统提供者必须确保其输出内容具备机器可读的标识,并可被检测为人工生成或操纵。

守则要求签署方采取多层级标识法,至少包含两个机器可读的活动标识层级:

数字签名元数据:在支持元数据的格式(如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档文件)中,提供者需嵌入包含AI生成或操纵性质说明、互操作标识符及检测工具访问信息的元数据。所有信息必须经过数字签名并加盖时间戳,以确保安全性和防篡改。

不可感知水印:AI生成的图像、视频或音频内容应嵌入与内容交织的水印。该水印作为元数据的冗余备份,需具备较强的鲁棒性,即使在部分片段中也能被检测。

指纹识别与日志记录:作为补充措施,提供者可实施指纹识别或日志机制,以便在元数据或水印失效时核查内容的来源。

2、针对部署者的披露与标签义务

守则第二部分详细规定了AI系统部署者的义务,特别是针对“深伪”(Deepfake)内容及旨在告知公众利益相关事项的AI生成文本。

部署者需在内容首次交互或曝光时,以清晰且可辨识的方式向自然人披露内容的合成属性。

视觉与音频披露:对于视频内容,标签应放置在顶部或底部角落,且在首次曝光时至少持续显示五秒。音频披露则需通过语音声明、声音标识或特定信号实现。

文本内容标签:对于在公共利益领域发布的、无人类编辑审核的AI生成文本,部署者需在标题附近或文章开头等显著位置放置标识。若仅部分文本由AI生成,则仅需标记相关部分。

艺术与创意作品的例外:若内容属于明显的艺术、创意、讽刺或虚构作品,披露要求以不损害作品观赏、享受或正常开发利用的方式实施。

3、合规保障与技术演进

守则强调了标识技术的有效性、可靠性、鲁棒性和互操作性。提供者需测量检测的准确率,包括在受控条件下的误报率和漏报率,并确保标识在常见编辑操纵或对抗性攻击下保持稳定。

此外,守则鼓励签署方使用由欧盟开发的统一图标及交互式标签方案,提供关于内容操纵类型的分层详细信息。各机构需建立内部合规流程,对涉及标识实施的人员进行培训,并设立反馈渠道以纠正缺失或错误的标签。

该草案目前向签署方及观察员开放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最终版本预计将在2026年8月2日《人工智能法案》相关透明度规定正式适用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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